索引号 | 002550065/2019-116015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综合类 |
发布单位 | 南湖区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9-05-08 |
文 号 | 南政发〔2019〕38号 | 关联类型 | ![]() |
文件登记号 | FNHD00-2019-0003 | 有 效 性 | 有效 |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南湖各单位:
《南湖区劳模推荐评选和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与区总工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模在我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大力弘扬新时期劳模精神,激励全区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劳模的关心和爱护,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南湖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劳模评选和管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劳模先进评选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劳模委)具体负责。区劳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劳模办,设在区总工会),具体负责劳模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区级劳模、模范集体的评选和服务管理工作,以及原嘉兴县级劳模、模范集体的服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级及以上劳模、“五一劳动奖章”,省级及以上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和服务管理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评选推荐
第四条 区劳模评选范围:在我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国籍工人、农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他劳动者。乡科级及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纳入评选范围。
区模范集体评选范围:在我区各行各业中作出特别贡献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车间(科、队、所)、班组等社会组织。
第五条 区劳模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二)道德优良、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三)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第六条 区模范集体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
(二)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
(三)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七条 区劳模和模范集体是时代精神的体现者,每次评选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制订具有时代特色的具体评选条件。
第八条 区劳模和模范集体的推荐评选,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事业和基层第一线劳动者,兼顾各行各业。
第九条 区劳模和模范集体评选推荐程序:
区劳模委负责制定评选条件、实施方案,经区委、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各镇(街道、园区)总工会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基层单位推荐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基层推荐。被推荐的对象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行政村(社区)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征得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在本单位公示;
(二)初审把关。在基层推荐的基础上,由各镇(街道、园区)总工会和有关单位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同时报同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初审合格后报区劳模办审核;
(三)考察评定。推荐名单经区劳模办审核考察后,提交区劳模委审议确定,提交区委、区政府审定;
(四)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后,如无异议,报区委区政府命名表彰。
第十条 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含工作人员)及负责人的,须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意见;推荐企业及负责人的,须征求市场监管、税务、审计、纪检监察、公安、人力社保、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意见。推荐非公有制企业出资人的,还须经过区委“两新”工委签署意见。推荐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干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国有企业的集体和负责人推荐人选要经国资监管机构同意。推荐人选为中共党员的,须经组织部门审核。推荐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要充分听取统战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故、重大治安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存在重大失信行为,拖欠职工工资、劳动关系不和谐、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和责任者,规定期间内(评选的5年周期内)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第三章 命名表彰
第十二条 区级劳模和模范集体由中共南湖区委、南湖区人民政府命名表彰。
第十三条 区级劳模评选表彰时间一般为五年一次,如推迟或提前由区劳模委提出,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每次命名表彰区级劳模20名、区级模范集体10个。市级劳模推荐评选原则上应从区劳模、区委区政府及市级以上部门表彰的先进典型中推荐产生,市级以上各级劳模推荐评选原则上应从相应低一级劳模中推荐产生。
第四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五条 对区级劳模和模范集体的奖励,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区级劳模在命名的同时,由区委、区政府颁发奖章、奖牌、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金,奖励标准由区委、区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区级劳模(含享受区级劳模待遇的人员)按规定享受离退休荣誉津贴、医疗补助、疗休养、体检等待遇。享受待遇标准、办理程序等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劳模,不断提高和改善劳模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条件。
第十八条 市级及以上劳模、“五一劳动奖章”、省级以上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待遇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区劳模委作为劳模的评选管理机构,由区领导担任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区级相关单位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区劳模推荐评选工作,审核授予区劳模名单;研究制订全区劳模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指导和协调劳模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研究决定全区劳模评选管理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区劳模办主任由区总工会领导担任。区劳模办的主要职责是:具体组织开展区劳模推荐评选工作;筹备召开区劳模表彰大会;指导、协调和处理全区劳模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区劳模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制度,接待和处理有关区劳模问题的来信、来访;检查有关区劳模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区劳模政策的建议方案;宣传区劳模先进事迹,搭建工作平台,发挥区劳模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区劳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推广、宣传、弘扬劳模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劳模所在单位要关心劳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条件,重视发挥劳模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劳模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劳模所在单位要担负起管理的基础责任。
第二十三条 要依法维护劳模的合法权益,对歧视、刁难、打击、压制劳模的行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和制止,情况严重的要提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六章 荣誉称号的撤销
第二十四条 劳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奖章,终止劳模待遇:
(一)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行政开除处分的;
(四)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或开除党籍的;
(五)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非法离境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五条 因自动离职、单位除名的劳动模范终止享受劳动模范待遇。撤销称号和终止享受待遇必须按评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经原命名机关复核批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南政发〔2015〕1号文件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监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城投集团。 |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