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南政发〔2020〕92号)

发布日期:2020-10-09 10:26 信息来源:南湖区政府

南湖区新兴街道原南北土特产市场地块房屋征收被征收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嘉政发〔2015〕43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15〕36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嘉政办发〔2017〕62号)等有关规定,经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南湖区新兴街道原南北土特产市场地块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旧城改建需要,为加快推进中心城市品质提升,南湖区新兴街道原南北土特产市场地块房屋征收项目已列入2020年度嘉兴市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南湖区新兴街道原南北土特产市场地块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二、征收项目名称:南湖区新兴街道原南北土特产市场地块房屋征收

三、征收范围:东至牛桥港、南至新桥港、西至中环西路、北至双园路。详见附件1(南湖区新兴街道原南北土特产市场地块房屋征收项目红线图)

四、征收部门: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嘉兴市南湖区征收服务中心

六、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南湖区新兴街道原南北土特产市场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七、签约期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50天内;搬迁期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120天内。

八、现场办公地点:嘉兴市南湖区征收服务中心越秀路办公点(越秀南路533号)。

九、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

1. 南湖区新兴街道原南北土特产市场地块房屋征收项目红线示意图

2. 南湖区新兴街道原南北土特产市场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南湖区新兴街道原南北土特产市场地块红线示意图

附件2

南湖区新兴街道原南北土特产市场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嘉政发〔2015〕43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15〕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南湖区新兴街道原南北土特产市场地块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加快推进中心城市品质提升,改善旧区(老居)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嘉兴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南湖区新兴街道原南北土特产市场地块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二、征收范围

东至牛桥港        南至新桥港

西至中环西路      北至双园路

(具体详见南湖区新兴街道原南北土特产市场地块房屋征收项目红线示意图)。

上述征收范围共涉及拟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约4700平方米。

三、实施征收时间(签约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50天内

搬迁期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120天内

四、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被征收人

(一)征收部门: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嘉兴市南湖区征收服务中心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商业房屋所有权人

五、征收补偿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嘉政发〔2015〕43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15〕36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嘉政办发〔2017〕62号)等有关法规政策。

六、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依据,由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源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价值的差价。

七、征收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的价值,由同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被征收人应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便于被征收人协商,征收部门将向被征收人发放《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意见书》,如被征收人选择同一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一致。协商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

(二)被征收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不能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根据被征收人《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意见书》的投票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投票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参加投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且不少于3家;

2、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户数达到本项目被征收人总户数的50%以上;

3、以得票多少顺位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且获得的选票须达到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50%以上。

(三)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户数未达到被征收人总户数50%以上的,或各参加投票的评估机构均未能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50%以上选票的,由征收部门采取随机方式从不少于3家报名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确定。

(四)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嘉兴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

征收商业、办公用途的非住宅用房的补偿标准具体详见《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15〕36号)及《嘉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嘉政办发〔2017〕62号)。

1、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的可安置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向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安置用房套型上靠确定。

2、货币补偿

征收商业、办公用途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0%的货币补偿奖励。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征收商业、办公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5%计算,最低不低于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300元。

4、搬迁补偿

对征收商业、办公用房的,搬迁补偿费为每户1500元。被征收房屋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每平方米15元计发。

九、安置房源和选房原则及步骤

(一)安置房源

商业安置房源位于:湘都公寓、湘南公寓(具体房源信息以实际公布为准)。

(二)选房原则

选房原则:“公布房源,一次商定,先办优选,违约无效”。

(三)选房步骤

1、填写房屋产权调换意向书。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评估完成后填写意向书,明确选房意向。

2、确定选房顺序。评估结束后,组织填写房屋产权调换意向书的被征收人按照意向书编号顺序进行选房(具体时间以公告为准)。

3、选房签协。被征收人根据选房顺序依次在公布的房屋产权调换房源中选择房源并签协,所选房源保留3天,过期则视为自动放弃已选房源,需重新选房。

十、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收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二)被征收房屋原产权人已亡故的,未办理继承公证的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须完成司法调解和法院裁定等相关手续,根据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新的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仍未办理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三)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权利人不一致或权证遗失的,在签约前应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补证等相关手续。

(四)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交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五)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人或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及附属设施,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六)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所涉房屋相关权属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的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资料;待达到协议生效比例及经南湖区人民政府公告后,应提交所涉及房屋相关权属证明的原件。

(七)为保证本次征收的公开、公平、公正,被征收人可以凭登记的手机号码(或身份证号)注册登录嘉兴市区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系统(网址:http://fwzs.jxbuild.gov.cn),查询相关信息。

(八)本次征收仅针对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商业用房。

(九)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等房屋资料同时收回。

(十)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家及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抄送:嘉兴市人民政府,嘉兴市建设局,嘉兴市征管中心,南湖城投。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印发



附件:南政发〔2020〕92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南北土特产.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