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市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意见(2020—2021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16 12:33 信息来源:区民政局

各县(市、区)民政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嘉兴经开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社发局,嘉兴港区财政分局:

为全面提升我市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认真落实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浙民养〔2020〕7号)要求,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嘉人社〔2019〕136号)文件精神,制定《嘉兴市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意见(2020—2021年)》,请各地贯彻落实。

嘉兴市民政局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11日

嘉兴市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意见(2020—2021年)

为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快速增长,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提高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家庭照护者基本照护能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全面提升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综合素质。完善全市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体系,加强培训基础能力建设,突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我市养老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强化养老服务扩面提质,推动机构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奋力打造幸福颐养标杆区的“嘉兴样板”,不断增强社会家庭和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2021年底前,大规模开展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基础及提升培训,全市培训养老护理人员1.66万人次以上,实现全市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全覆盖。通过提升行动,提高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提高家庭照护者基本照护能力,为我市实现“两个高水平”的目标,全面提升基本民生保障和基本社会服务水平提供坚实的技能人才保障。

三、培训要求

坚持效果导向,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开展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在线教学等多元化的技能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依据人力社保部、民政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养老护理员(2019版)》要求开展培训,使用国家和省级统一教材。

理论知识:养老护理员的职业道德基本知识,职业守则及规范,文化养老、智慧养老、老年人健康管理,人际关系与沟通,老年人照护基础知识,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知识,消防安全基础知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基础知识,相关法律和法规知识及操作技能相关知识等。

操作技能:失能老年人基础照护,机构老年人各种生活照护,认知症老年人照护,康复服务,心理支持,照护需求评估,质量管理,培训指导等。

2.家庭照护者培训:老年人照护技能操作、老年人健康管理、安全卫生等基础知识。

(二)学时要求

对家庭照护者培训要求达到20个学时以上;对五级/初级工养老护理员的培训要求达到80个学时;对四级/中级工养老护理员的培训要求达到72个学时;对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养老护理员的培训要求达到48个学时。每1标准学时为45分钟,每个学员的培训时间每天不超过8个学时。

(三)考核认定

1.家庭照护者培训,经考核合格的,颁发人力社保部门统一格式(附件4)的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编号为15位数,发证单位为当地民政(社发)部门。证书编码规则如下:

1-2位数为嘉兴首字母“JX”,3位数为县(市、区)代码(南湖1、秀洲2、嘉善3、平湖4、海盐5、海宁6、桐乡7、嘉兴经开区8、嘉兴港区9),4-5位数由属地对培训基地进行赋码(如01、02、03……),6-9位数是培训年份,10-15位数是学员的出生年月。如:南湖区编码为“03”的培训基地在2020年度对1968年1月1日出生的养老护理员培训合格后,核发合格证书编号为:JX1032020680101。

2.养老护理员培训,经具备资质的评价组织认定,符合技能等级条件的,按规定颁发相应技能等级证书。

四、培训主体

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现教学培养与就业用人的有效衔接。建立市级、县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基地、家庭照护者培训基地,分层分级实施培训。

(一)市级培训基地:开设有养老护理相关专业的市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辖区内单体养老床位150张以上养老机构或总床位500张以上的养老连锁企业、市级养老行业协会,且符合浙江省养老护理人员市级培训基地认定条件,由市民政局分批次确认,承接养老院院长和三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培训。

(二)县级培训基地:辖区内单体养老床位80张以上养老机构,且符合浙江省养老护理人员县级培训基地认定条件,由各地民政(社发)局分批次确认,并向市民政局备案,承接四级、五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一般不超过3家。

(三)家庭照护者培训基地:县级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和具备培训条件的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由各地民政(社发)局分批次确认,并向市民政局备案。

一级、二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培训,根据所在单位意见和个人意愿,由各地民政(社发)局审核上报市民政局,符合条件的参加省级基地培训。

五、培训的组织实施

由经认定的培训基地,承接养老护理人员技能培训。培训按如下流程实施:培训备案—组织培训—结业考核—结果公示—申报补贴。各培训基地拟开展的养老护理人员培训项目,需向同级人力社保部门报备培训主体、培训人数、教学计划、师资安排、考核安排、经费预算等相关资料,作为培训经费补贴的依据。

养老护理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项目)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按属地原则由接受培训人员失业保险参保地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由户籍所在地列支。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补贴标准,或参照《嘉兴市本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嘉人社〔2020〕41号)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养老护理人员技能提升培训工作,层层抓落实,确保如期完成培训任务。要结合新增从业人员培训、在岗人员技能提升培训以及家庭照护者培训需求,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培训工作。

(二)确保培训质量。民政(社发)部门要加强培训业务指导,规范培训流程,进一步深化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工作“最多跑一次”改革,依托“浙里养”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完善网上经办服务信息,对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行实名制管理。

(三)强化监管机制。各地民政(社发)部门要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加大养老护理人员技能培训的日常管理和过程检查,建立培训台账,确保全过程可追溯和信息共享。要严格资金监管和廉政风险防控,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对骗取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四)扩大政策宣传。各地要大力宣传养老护理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工作,积极营造敬老爱老、为老助老等有利于养老护理员提升技能、提供优质服务的良好社会氛围。鼓励社会家庭中有长期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和兼职社会工作者参加培训。

各地民政(社发)部门每季度及时汇总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情况,填写《嘉兴市养老护理员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季报表》(附件2)和《嘉兴市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工作人员联系表》报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