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南政发〔2020〕83号)

发布日期:2020-09-17 16:41 信息来源:南湖区政府

南湖区新嘉街道丰乐路12号地块房屋征收被征收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嘉政发〔2015〕43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15〕36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嘉政办发〔2017〕62号)等有关规定,经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南湖区新嘉街道丰乐路12号地块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公共利益需要,为加快推进中心城市品质提升,南湖区新嘉街道丰乐路12号地块房屋征收项目已列入2020年度嘉兴市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南湖区新嘉街道丰乐路12号地块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二、征收项目名称:南湖区新嘉街道丰乐路12号地块房屋征收

三、征收范围:东至道路,南至丰乐路13号,西至丰乐路14号,北至丰乐小区。详见附件一(南湖区新嘉街道丰乐路12号地块房屋征收项目红线图)

四、征收部门: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嘉兴市南湖区征收服务中心

六、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南湖区新嘉街道丰乐路12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七、签约期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30天内;搬迁期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45天内。

八、现场办公地点:嘉兴市南湖区征收服务中心越秀路办公点(越秀南路533号)。

九、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

1. 南湖区新嘉街道丰乐路12号地块房屋征收项目红线图

2. 南湖区新嘉街道丰乐路12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南湖区新嘉街道丰乐路12号地块房屋征收项目红线图

附件2

南湖区新嘉街道丰乐路12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嘉政发〔2015〕43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15〕36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嘉政办发〔2017〕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南湖区新嘉街道丰乐路12号地块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目的

南湖区新嘉街道丰乐路12号地块房屋征收项目的实施,是城市有机更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老城区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和城市品位,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投资环境,项目符合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对于促进嘉兴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二、征收范围

东至道路南至丰乐路13号

西至丰乐路14号北至丰乐小区

(具体详见南湖区新嘉街道丰乐路12号地块房屋征收项目红线示意图)。

上述征收范围共涉及拟被征收住宅房屋约52平方米。

三、签约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30日内

搬迁期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45日内

四、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被征收人

(一)征收部门: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嘉兴市南湖区征收服务中心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所有权人

五、征收补偿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嘉政发〔2015〕43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15〕36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嘉政办发〔2017〕62号)等有关法规政策。

六、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依据,由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源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价值的差价。

七、征收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的价值,由同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被征收人应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便于被征收人协商,征收部门将向被征收人发放《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意见书》,因地块内仅一户被征收人,如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一致,即时生效。协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

(二)被征收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不能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由征收部门采取随机方式从不少于3家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确定。

(三)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嘉兴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

征收住宅用房的补偿标准具体详见《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15〕36号)及《嘉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嘉政办发〔2017〕62号)。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装修、附属物、车库等)补偿的20%予以货币补偿奖励,另外还可享受按16平方米计发的房屋套型货币补贴。套型补贴的单价,按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同类型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中心价计算(由被征收人选定的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总层数为12层以上(即高层)的,每套安置用房可享受按16平方米计发的货币形式的套型补贴。套型补贴的单价,按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同类型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中心价计算(由被征收人选定的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搬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予以每户1500 元搬迁补偿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予以每户3000 元搬迁补偿费。

(四)签协搬迁奖励

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30天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签协搬迁奖励费。

(五)临时安置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24个月。搬迁期限结束之日作为搬迁之月开始计算时点。过渡期限届满前,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在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费按月支付给被征收人。

征收住宅,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其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以征收决定发布之时临时安置费为标准,该临时安置补偿交房结算时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被征收房屋位于三环内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予以每户每月每平方米18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月补偿额不足1100 元的,按1100 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区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六)住房保障

征收住宅用房,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45平方米,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对被征收人依照以下规定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可按45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被征收人对45平方米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45平方米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支付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九、安置房源和选房原则

(一)安置房源

南湖区新嘉街道丰乐路12号地块的安置房源为文昌花苑(暂定名、期房),位于嘉兴市南湖区新兴街道,房屋类型为高层(具体房源信息以实际公布为准)。

(二)选房原则

选房原则:“公布房源,一次商定,违约无效”。

十、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收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二)被征收房屋原产权人已亡故的,未办理继承公证的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须完成司法调解和法院裁定等相关手续,根据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新的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仍未办理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三)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权利人不一致或权证遗失的,在签约前应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补证等相关手续。

(四)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交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五)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人或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及附属设施,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六)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所涉房屋相关权属证明原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的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资料。

(七)为保证本次征收的公开、公平、公正,被征收人可以凭登记的手机号码(或身份证号)注册登录嘉兴市区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系统(网址:http://fwzs.jxbuild.gov.cn),查询相关信息。

(八)本次征收仅针对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用房。

(九)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等房屋资料同时收回。

(十)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家及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抄送:嘉兴市人民政府,嘉兴市建设局,嘉兴市征管中心,南湖城投。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5日印发



附件:南政发〔2020〕83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丰乐路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