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2550751/2020-145276 | 公开分类 | |
| 发布单位 | 区统计局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 文 号 | 主题词 |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向服务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特制订局机关工作人员首问责任制。
1、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位接待前来办事人员(或电话咨询)的工作人员。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有责任向服务对象提供主动、热情、周到的服务。接听询问电话,要热情礼貌,文明用语,耐心细致地解答。严禁任何形式的推诿塞责、敷衍应付。
3、服务对象需办理事项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及时予以处理,一时不能办理的,要耐心说明理由。
4、服务对象需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事业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告知或引导其到相关科室、事业单位或经办人处,并做好接洽工作。经办人不在时,应向来访者作好解释、说明,并负责在事后将情况转告经办人,由经办人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答复。
5、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科室、事业单位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与办公室联系,帮助落实承办科室、事业单位。
6、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做好解释工作,如明确办理事项的职能单位,则告知承办的职能单位。
7、服务对象通过电话询问的,首问责任人要将来电内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做好记录。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认真回答,及时处理。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礼貌、热情地将分管科室、事业单位或分管人的联系电话告知服务对象。
8、定期对首问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严肃批评或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