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021-166834 公开分类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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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南征补〔2021〕第23号)

发布日期:2021-10-28 11:07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房屋征收部门: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嘉兴市凌公塘路1733号

法定代表人:施寒祥,职务:局长

征收实施单位:嘉兴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住所地:嘉兴市文桥路505号融通商务中心2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石留清,职务:主任

被征收人:陈XX

被征收房屋地址:嘉兴市土地弄18号

现住地:嘉兴市土地弄18号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南政发〔2018〕92号),于2018年11月15日发布公告,决定对东至禾兴路,西至县前街,南至E代商务酒店、中国电信、中国银行的宗地界,北至小西门横街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安置房源位于嘉城绿都、凌波苑、百妙小区、王安里、王冠里、新秀苑。房屋征收部门为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因机构改革,房屋征收部门已变更为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项目通过被征收人投票确定评估机构为浙江和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投票过程经嘉兴市誉天公证处现场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8)浙嘉誉证民内字第6873号)。

嘉兴市土地弄18号房屋处于征收范围内,该房屋原系国家直管公房,陈XX系承租人。该公房南侧有约8.22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依附于该公房另有约17.85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陈XX作为直管公房承租人申报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调查认定,上述约8.22平方米建筑属于违法建筑, 17.85平方米为合法建筑(厨房、附属物)。陈XX对认定结果中17.85平方米部分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后维持认定结果。陈XX未再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4月17日,承租人陈XX与公房管理部门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按照购房政策购房,该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陈XX。根据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该房屋原所有权证书号为:嘉字第11-13292号、房屋建筑面积为:57.54平方米、结构:砖木、房屋用途:住宅。综上,嘉兴市土地弄18号被征收房屋包括按照房改购房政策购入的57.54平方米房屋(以下简称房改住宅房屋)和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的17.85平方米房屋(以下简称认定房屋)。

在陈XX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并结合法律文书结果,浙江和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重新评估出具了所有权人为陈XX的第2018-福-207-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报告确认,有证房屋、认定房屋、装修和附属物共价值为人民币676892元。

因权属变更及其他法律文书结果,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重新评估并重新告知其新的签约期限,根据《告知书》确定的签约搬迁奖励期限:为收到告知书次日起35天内,即自2021年7月23日至2021年8月26日。被征收人陈XX收到评估报告后提出了复核和鉴定,嘉兴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后维持了浙和征评第2018-福-207-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2021年7月20日出具)。由于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能在《告知书》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3日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征补告﹝2021﹞18号),并于2021年10月14日送达陈XX户,陈XX在2021年10月15日对补偿方式选择意见书未作选择后送达房屋征收部门。

为确保子城广场片区百福弄地块房屋征收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以及《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并结合《子城广场片区百福弄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本机关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陈XX户所有的嘉兴市土地弄18号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1.为陈XX户提供以下一套安置房源:

嘉城绿都C101幢506室、建筑面积:92.29平方米、车库面积:13.77平方米、用途:住宅、结构:混合。

以上安置房源经浙江和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上征收安置房价格评估报告》确认,安置房屋评估价为:1018236元、车库评估价为:20655元,合计:1038891元。

2.房屋产权调换差价:

(1)房改住宅房屋评估价为:621144元。

(2)认定房屋:14280元。

(3)被征收房屋装修物、附属物补偿:41468元。

(4)被征收房屋搬迁费:1500元。

以上款项合计:678392元,与上述安置用房进行产权调换后, 由被征收人支付给房屋征收部门产权调换差价360499元。

二、被征收人陈XX(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办理嘉城绿都C101幢506室安置房屋的入住手续,并将嘉兴市土地弄18号被征收房屋腾空移交征收部门拆除。

三、陈XX(户)应在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后十日内,将产权调换结算的差价支付给征收部门。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