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550065/2021-167469 公开分类
发布单位 南湖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1-11-10
文  号 南政办发〔2021〕73号 主题词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南政办发〔2021〕73号)

发布日期:2021-11-10 15:15 信息来源:南湖区政府浏览次数: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南湖各单位:

《南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南湖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减少事故,及时有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等系列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9号;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公布、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

(5)《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嘉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8)《嘉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9)《嘉兴市南湖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湖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时所进行的系列处置及应急救援工作。本区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需制定本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按其预案实施。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南湖区委、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1.5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具体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级别,分级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5.1一般事故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

(3)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1.5.2较大事故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3)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南湖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4)嘉兴市人民政府认定为较大事故的。

1.5.3重大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嘉兴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4)浙江省人民政府认定为重大事故的。

1.5.4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3)事故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态势发展严重的;

(4)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事故的。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立南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及应急救援工作。

总指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区长担任总指挥)。

副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镇长(主任)

成员单位:区纪委(区监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发改局、区经信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南湖供电分公司、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部门

2.1.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并负责组织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

2.1.3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专业组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下列救援专业组: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办公室、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组成。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

(2)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组成,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

(3)抢险救援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专职消防队、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

(4)警戒疏散组:由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执法局、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等组成,由区公安分局牵头。

(5)物资保障组:由区发改局、区经信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住建局等组成,由区发改局牵头。

(6)环境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及有能力进行化学品鉴定、监测的技术单位组成,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7)专家咨询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和专家库成员等组成,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

(8)善后处理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纪委监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牵头。

2.1.4组织机构图

2.2组织机构职责

2.2.1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及区委区政府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指示。

(2)统一指挥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负责启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作出决策、指挥、监督、指导。

(4)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通信设施、交通工具、特种救援设备的储备和使用,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及救援工作。

(5)及时向区委报告事故处置情况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由区政府请示嘉兴市人民政府,要求启动《嘉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追责。

2.2.2总指挥、副总指挥主要职责

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

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或者按照总指挥指示、要求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及救援指挥工作。

2.2.3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编制和修订嘉兴市南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指挥体系,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3)接警后迅速派带班领导和有关人员赶往事故现场,协同事发地镇(街道、园区)建立现场指挥部,协同事发地镇(街道、园区)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控制事故的扩大、蔓延;

(4)与事故发生单位和区应急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并将区应急指挥部领导的指示传达给事发地镇(街道、园区)及有关单位;

(5)及时办理区应急指挥部领导的批示、指示、部署以及交办的有关工作;

(6)及时向上级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开展情况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7)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置以及生活、生产秩序的恢复等工作;

(8)组织召开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会议;

(9)组织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工作。

2.2.4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区纪委(区监委):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及时对调查中发现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及应急救援职责、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和腐败等问题进行查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2)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区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协调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落实上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批示。

(3)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负责区一级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协调区内新闻媒体统一发稿。协同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报批涉及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区总工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督促事故单位依法进行事故赔偿,维护职工权益;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5)区发改局:负责协调抢险应急物资的供应,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油气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

(6)区经信商务局:负责协调区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的物资征集,指导当地政府或企业恢复生产,参与成品油等相关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

(7)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现场及周围区域治安秩序维护;保障救援道路交通畅通、安全;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和物资转移等工作。

(8)区民政局:负责制定伤亡人员的临时救助、救济经费发放方案,指导、督促落实伤亡人员的救济经费发放,协同当地做好人员安置工作。

(9)区财政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经费的筹措和落实,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演练经费以及抢险救援有功人员奖励资金的保障。

(10)区住建局:负责城镇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受损建筑、道路、桥梁、供气、供水等设施的抢救、抢修及后续处理工作。

(11)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工程建设、水上交通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及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及撤离人员、运输救援物资;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工作;参与、协调道路、水上交通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事发区域内河水上交通管制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水上搜救工作。

(12)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现场救护、转运伤员和后续治疗;负责统计被救治人员情况;负责发生事故后有关伤亡、中毒人员的认定并随时报告。指导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指导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

(13)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整理、事故研判和信息报送,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响应的建议;协调各有关部门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传达和督促落实区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指导各镇(街道、园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承担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14)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对特种设备事故所涉及特种设备的检测、认定;负责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总体应急预案;提出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15)区综合执法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事故现场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和治安秩序。

(16)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制定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预案;负责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节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参与调查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

(17)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的灾害扑救和现场被困人员的搜救工作;负责火灾扑救、抢险及消除危险源;协助事故现场进行洗消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8)南湖供电分公司:负责制定电力故障保障及抢险方案,抢险抢修电力设备,保障供电。

(19)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制订本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会同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保障、善后处理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相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预案规定迅速派出有关人员赶往现场进行事故处置和应急抢险救援。

2.2.5应急救援专业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通知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事故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通讯畅通;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处置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区委、区政府领导关于事故处置及应急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医疗救护组:负责在生产安全事故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

(3)抢险救援组:负责紧急状态下的现场事故处置及应急救援、现场伤员的搜救,及时控制和消除危险源,协助事故现场进行洗消工作。

(4)警戒疏散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

(5)物资保障组: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工具、器具、救治药品及器械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应急救援物资和人员。

(6)环境监测组:负责对事发地及周边环境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负责监督事故现场危险物质的处置。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南湖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减少事故,及时有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7)专家咨询组:协助区应急指挥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处理处置、应急救援等工作;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处置、应急救援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应急救援措施;对生产安全事故危害进行预测;现场指导处理处置、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

(8)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3预防与预警

3.1风险分析

南湖区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主要集中在工贸、化工、消防、交通运输、建设等行业领域。南湖区是市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重点区县,目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50余家,科技城辖区内设有化工集聚区和中华化工集团区域,化工集聚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集中,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区工贸行业涉及范围较广,包括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涉可燃爆粉尘企业、喷涂企业、金属冶炼企业、热电联产企业、液氨制冷企业、涉有限空间企业、船舶修造企业、工业园区(厂中厂)、电镀企业等,上述企业均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我区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数量多,分布广,部分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防护设施还不到位,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易引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3.2预防机制

区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强化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排查和整治各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针对性制定事故防治对策,提升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向员工说明本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使其能正确识别危险源潜在风险,能掌握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自救互救方法;要建立专(兼)应急救援队伍,为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准备救援力量。

3.3预警机制

行业主管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加强监测、预测和预警系统建设,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确定预警区域、影响范围,并按照信息报送的有关要求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做好对预警信息的风险、发展趋势分析,组织进行会商评估,制定应对方案;根据事故可能发生的相关情况,积极进行应急准备和预防、处置及应急救援工作。

4应急响应及处置

4.1应急响应分级及启动层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依次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并组织实施,区应急指挥部按照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进行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并组织实施,区应急指挥部按照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进行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由区应急指挥部启动并组织实施,同时及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并为扩大应急响应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及救援情况,必要时区应急指挥部及时请求上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

4.2应急处置程序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及人员疏散,并及时报告事发镇(街道、园区)。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值守领导或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接到信息报告后,根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可提出启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由总指挥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并按预案规定实施处置工作。

(2)应急响应启动后若总指挥未能到场,由副总指挥代行其权限,或由总指挥指定人员代行其权限;若各组指挥员未能到场,由总指挥(或其权限代行人)根据现场人员到场情况,指定人员代行其权限,做好现场处置和应急救援、应急疏散等工作,事后对接到信息或指令无故未及时到场的指挥员进行追责。

(3)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生产安全事故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处置和应急救援措施。

(4)专家咨询组参与区应急指挥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及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为其提供依据和方案,对生产安全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在现场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5)在应急处置及应急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服从指挥和调度。

(6)如需启动三级以上应急响应,经总指挥(或者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在上级有关负责人到达后,生产安全事故指挥、处置权利(包括现场指挥权)移交给上级领导实施。

4.3应急处置及救援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立即按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自救,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报告并及时报警。紧急处置严格按照“先人后物”的原则,确保人员生命安全。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财、物进行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系列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区应急指挥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信息报告程序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的同时,在启动应急响应后应: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或者请求上级政府增派力量进行救援;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7)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在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时,区应急指挥部应充分考虑应急救援专家和有关人员的合理建议,积极、稳妥采取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援措施。应急救援应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社会救援力量和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为补充,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4应急处置响应解除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区应急指挥部解除Ⅳ级应急响应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4.5 后期处置

4.5.1善后处置

在妥善处置应急事件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措施。

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对事故受损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事故后重建和恢复生产计划,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善后处理组及事故发生企业应做好事故现场的消毒工作。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加强事故周边地区危害程度的环境监测,并负责处置。

因参加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而受伤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和治疗。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统计事故原因、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事故损失情况,按照要求报上级有关部门。

4.5.2调查评估

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对于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区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政府进行事故调查,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理经过等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5信息处理

5.1信息报告

依托110、119、120接警系统,实时接收安全生产预警、事故报告信息。加强值班值守,加强与镇(街道、园区)、各部门事故报警系统的联系,保障信息畅通,确保信息的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及时掌握生产安全事故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20分钟内报告事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事发镇(街道、园区)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按照上级紧急信息报送的规定,立即如实向区政府及区级有关部门报告。对达到紧急信息标准或可能达到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标准的,初步情况要在20分钟内报告(可口头报告),书面稿须在事发后45分钟内上报,经催报的,必须在30分钟内上报书面稿,1.5小时内力争40分钟内报告事件主要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区域、部门和企业。对处置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要做好续报工作。

信息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时间、地点(设备或设施名称),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事故概况和处理情况,人员伤亡及撤离情况(人数、程度),事故对周边自然环境影响情况,是否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及需协调解决的问题,报告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电话。

5.2信息处理

区应急管理局值班人员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值班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领导汇报,并根据领导指示和区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启动本预案。

5.3信息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要严格执行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保障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积极有效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

6 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保障

相关部门要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高风险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育、发展相关社会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有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要注重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考核、动态管理,注重设施、设备的购买与配置,确保队伍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6.2物资装备保障

相关部门应建立应急救援制度,落实必要的应急物资、器材装备和人员避难安置场所,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物资和装备,切实提高本行业应急物资保障能力。

6.3救援资金保障

南湖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助。对应急处置期间依法调用、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对损毁、灭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相关部门和事故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区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局按照规定落实。

6.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生产经营单位针对本企业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加强员工自救、互救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5科学技术保障

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建立完善应急专家组和应急资源库,为事故处置提供科学技术保障。

7 预案管理

7.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政府及其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各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7.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类

(1)以《嘉兴市南湖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总纲,为应对本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是区政府组织应对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制度安排。该预案由南湖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制订并负责日常管理,报区政府或者区安委会批准后实施。

(2)区级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生产安全突发事件,根据实际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本部门组织实施。为应对本区域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故的预警、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报告、人员救助安置等内容,并负责相关工作的实施。

(3)为应对本企业、本单位内各类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企业和有关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的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和自救互救等,由本企业、各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7.1.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1)应急工作手册。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确保预案各项职责落实到位,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企业和有关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2)事件行动方案。为进一步明确执行的具体任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要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7.2预案编制、审批与衔接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3)区级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本部门负责制定,征求本级有关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上一级相应部门和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4)区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7.3预案演练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南湖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减少事故,及时有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进行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7.4预案评估与修订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安全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重要应急资源、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5宣传培训

(1)区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生产安全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2)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生产安全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3)区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7.6责任与奖惩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处置和救援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对接到信息或指令无故未及时到场的指挥员;对事故发生后不及时处置及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7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8.1响应程序

8.2应急资源

8.2.1应急救援装备

南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装备由区应急管理局统一调度。

表8-1  南湖区主要应急救援装备一览表

序号

单位名称

主要装备名称

数量(辆)

联系电话

1

嘉兴市南湖区

消防救援大队

水罐车

2

0573-83839729

泡沫水罐两用车

2

登高车

1

高喷车

1

泡沫车

1

抢险车

1

器材保障车

1

照明车

1

破拆车

1

2

七星镇专职消防队

泡沫水罐两用车

1

0573-83880119

水罐车

1

3

新丰镇专职消防队

水罐车

2

0573-83173119

4

大桥镇专职消防队

泡沫车

3

0573-83808119

5

凤桥镇专职消防队

水罐车

2

0573-83181820

6

余新镇专职消防队

泡沫水罐两用车

1

0573-83389119

水罐车

1

7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应急救援队

泡沫水罐两用车

1

0573-83011126

8

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应急救援队

泡沫水罐两用车

1

0573-83016469

高喷车

1

9

嘉兴市大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急救援队

化救车

1

0573-82806150

8.2.2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由区应急管理局统一调度。

表8-2  南湖区应急救援队伍汇总表

序号

队伍名称

地址

队员数量(人)

备注

1

嘉兴市南湖区

消防救援大队

嘉兴市南湖区南溪东路230号

40

特勤消防站

2

七星镇专职消防队

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车站路86号

18

乡镇专职

消防队

3

新丰镇专职消防队

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新荷路

21

乡镇专职

消防队

4

大桥镇专职消防队

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常祖路1196号

21

乡镇专职

消防队

5

凤桥镇专职消防队

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

18

乡镇专职

消防队

6

余新镇专职消防队

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信达路与幸福路交叉口

20

乡镇专职

消防队

7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应急救援队

嘉兴市大桥工业园区步焦路1381号

8

企业消防队

8

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应急救援队

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中华村

8

企业消防队

9

嘉兴市大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急救援队

嘉兴市新丰镇双龙路1718号

12

企业消防队

8.2.3应急救援专家

表8-3  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名单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1

陈树大

嘉兴学院

18905736776

2

赵惠明

嘉兴南湖学院

13666780308

3

金荣清

嘉兴天谱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13957388583

4

王友良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嘉兴石油分公司

13967396633

5

汪卫华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嘉兴石油分公司

13605737718

6

陈根良

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606837364

7

胡晓剑

浙江和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13758075032

8

孙根新

浙江和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13867383634

9

潘忠良

浙江和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13967387130

10

史沈明

浙江正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605736386

8.2.4通信信息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15372368018。

表8-4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联系电话


序号

部门(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备注

1

区纪委(区监委)

0573-82838039


2

区政府办公室

0573-82838219


3

区委宣传部

0573-82838063


4

区总工会

0573-83637732


5

区发改局

0573-82838390


6

区经信商务局

0573-82838013


7

区公安分局

0573-82093999


8

区民政局

0573-82571237


9

区财政局

0573-82838418


10

区住建局

0573-82163205


11

区交通运输局

0573-82191413


12

区卫生健康局

0573-82838369


13

区应急管理局

15372368018


14

区市场监管局

0573-82079366


15

区综合执法局

0573-82227553


16

区生态环境分局

0573-82835362


17

区消防救援大队

0573-83839729


18

南湖供电分公司

0573-82074884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监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城投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3日印发



附件: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南政办发〔2021〕73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