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021-156788 公开分类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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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南征补〔2021〕第18号)

发布日期:2021-02-08 15:19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房屋征收部门: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凌公塘路1733号

法定代表人:施寒祥,职务:局长

征收实施单位:嘉兴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住所地:嘉兴市文桥路505号融通商务中心2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石留清,职务:主任

被征收人:范XX

因公共事业需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9日作出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南政发〔2020〕78号),于2020年9月9日发布公告,决定对东至环卫处两层楼公厕、西至建银大桥、南至环城北路、北至环城河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安置房源为凌波苑、景帆苑、百家公寓。本项目按照法定程序及方式确定征收评估机构为浙江和诚房产估价有限公司,确定过程经嘉兴市誉天公证处现场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0)浙嘉誉证字第15635号)。

被征收人范XX所有的嘉兴市荷花堤公寓5幢502室房屋处于征收范围内,该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00081793、房屋建筑面积为:88.4平方米、结构:混合、房屋用途:住宅、车库面积为:3.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划拨。经浙江和诚(2020)估字第CP20202000132-荷-A19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及《关于嘉兴市荷花堤公寓5幢502室范XX房屋评估的补充说明》确认,被征收房屋、车库、装修和附属物共价值为人民币1439711元。

由于范XX户未在公告的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本机关于2021年1月8日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征补告﹝2021﹞3号),并于2021年1月15日送达范XX户,在法定的15日期限内,范XX户未对嘉兴市荷花堤公寓5幢502室房屋的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为确保荷花堤菜场地块房屋征收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以及《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并结合《荷花堤菜场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本机关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范XX户所有的嘉兴市荷花堤公寓5幢502室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1.为范XX户提供以下一套安置房源:

凌波苑1幢401室,建筑面积:124.15平方米、用途:住宅,结构:混合,车库面积:11.20平方米。

经浙江和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上征收安置房价格评估报告》确认,上述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及车库评估总价为:1659059元。

2.房屋产权调换差价:

(1)被征收房屋评估价:1351724元。

(2)有权证记载的车库评估价:4912元。

(3)被征收房屋装修物、附属物补偿:83075。

(4)搬迁补偿:1500元。

以上款项合计1441211元,与上述安置用房进行产权调换后,由被征收人支付给房屋征收部门产权调换差价217848元。

二、被征收人范XX(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办理凌波苑1幢401室安置房屋的入住手续,并将嘉兴市荷花堤公寓5幢502室的被征收房屋腾空移交征收部门拆除。

三、范XX(户)应在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后十日内,将产权调换结算的差价支付给征收部门。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