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污染防治措施 |
1 | 秀舟热电兼并富欣热电扩容技改项目 | 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凤篁路211号 | 浙江秀舟热电有限公司 | 项目总投资63212.49万元,将现有正常运行的1台10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扩容技改为130t/h,配套新建1台6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及附属设施,实施秀舟热电兼并富欣热电扩容技改项目。本项目在秀舟热电现有厂区内扩建,不需新征土地。本项目实施后富欣热电立即关停。 | 建设单位于2020年11月6日至2020年11月19日,在于凤桥镇政府、大星村、 凤桥社区、联丰村、三星村、新民村、庄史村公开栏张贴了公告,并且同步在浙江省政务网网站上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公众反馈(包括赞成和反对)意见。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 营运期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水污染物:①冷却排污水:收集后回用于冲洗、道路洒水等;②锅炉排污水:排入回用水池回用,不外排;③化水站废水:超滤废水排入回用水池回用,RO浓水经收集后纳管排放;④河水预处理废水:沉淀处理后送至净水池回用生产;⑤烟气净化系统废水:湿式电除尘废水可回用于脱硫系统,脱硫废水经中和、絮凝沉淀后回用于煤场喷淋;⑥各类冲洗废水:经收集处理后纳管排放;⑦其它: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纳管,确保各项防渗措施得以落实,并加强维护和厂区环境管理的前提下,可有效控制厂区内的废水污染物下渗现象,避免污染地下水,设置规范化排污口。 2、废气污染物:①锅炉废气: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低温燃烧、分段燃烧技术+SNCR+SCR+布袋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湿式电除尘装置(设置了3套SNCR+SCR脱硝工艺、3台布袋除尘器及2套炉后烟气净化系统(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湿式电除尘装置),且2套炉后烟气净化系统之间互为备用),锅炉烟气经处理后达到烟气超低排放的要求,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排放浓度不大于5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大于35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大于50mg/m3、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不大于0.01mg/m3,处理后的烟气经80m高烟囱排放;建议预留烟气脱白装置位置;设置石灰石量自调节装置;设置在线监测仪联动反馈控制系统;设置永久采样孔和监测用平台;每年由企业委托有相关监测资质单位进行例行监测。②粉尘:有组织粉尘排放源主要有破碎间灰库、渣库、石灰石粉仓等处,各物料贮存库体顶部配置了布袋除尘器;在落差大的落料管上设置缓冲锁气器,在扬尘点除局部采用密闭罩;采用通风及单机收尘器、除尘器等进行收尘净化,尽量减少粉尘污染。无组织粉尘排放主要来源于煤堆场以及燃料、物料等装卸和运输过程。项目采用全封闭的煤库贮存燃煤,煤库四周配置喷淋系统,以保证煤炭含水量,减少堆放、装卸过程产生的扬尘;煤炭从煤库输送至锅炉采用全密闭的输煤栈桥,并在转运站等粉尘产生量较大处设置布袋除尘器等除尘装置;采用密闭罐车或半密闭卡车运输灰渣、石膏,装卸点洒水抑尘;及时清扫道路,并适当洒水防尘。有组织氨排放源主要来自脱硝系统未反应的氨气,本项目采用SNCR+SCR脱硝工艺,最大程度减少氨逃逸量,同时锅炉空预器出口处设置1套氮氧化物分析仪和1套氨逃逸监测分析仪,用于监控出口NOx浓度和氨逃逸浓度,从而合理调整NH3/NOx摩尔比,最大程度减少氨逃逸量。无组织氨排放源主要来自氨水储罐,主要为装卸过程产生的大呼吸废气。氨水装卸时,氨水储罐与槽罐车配有加注管线,储罐大呼吸废气经加注管线返回槽车,减少无组织氨排放。 3、固体污染物:①飞灰、脱硫石膏、炉渣:综合利用;②脱硫废水处理系统污泥、回用水池泥浆:送嘉兴新嘉爱斯热电有限公司处置;③废反渗透膜:委托浙江弗莱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处置;④废催化剂、废矿物油、实验室废液:属于危险废物,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⑤废树脂:委托嘉兴市品胜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处置;⑥废布袋:根据鉴定结果,若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若属于一般固废,可有物资回收单位综合利用。 4、噪声:① 选择低噪声设备,安装时采用减振、隔音措施。② 锅炉及汽机房内壁衬隔声材料,放空管及减压阀设消音器。③ 机炉集中控制室内,门窗处设置隔声装置。④ 风机等设备设置消声器,同时尽可能室内放置或设置隔声罩。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年6月17日至2021年6月23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89993027
通讯地址:嘉兴市南湖区凌公塘路1683号南湖区行政审批局投资项目科320室,邮编314051。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