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550073/2021-160573 公开分类
发布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1-06-04
文  号 主题词

2021年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重点消费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发布日期:2021-06-04 10:02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2021年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适老(或老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适老(或老年)产品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及注意事项

1.抽样方法及地点

样品应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

2.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被抽样销售者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

(3)运输要求:在运输过程中,样品应固定牢靠,不得碰撞、曝晒、雨淋;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搬轻放,不得受剧烈机械冲撞。

(4)本次监督抽查,以破坏性试验方式对样品进行检验,并且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检样样品需购买,备样样品先由被抽样单位无偿提供。

三、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

检验依据:

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10-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按摩器具的特殊要求

GB/T 15107-2013  旅游鞋

QB/T 2955-2017  休闲鞋

QB/T 2673-2013   鞋类产品标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

GZ385601按摩器具108-2020《浙江省按摩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GZ195401旅游鞋370-2020《浙江省旅游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GZ182003休闲鞋572-2018《浙江省休闲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2.样品数量

按摩器具: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2台,其中1台为检验样品,另1台为备用样品。

鞋类:随机抽取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3双,其中2双作为检样,1双作为备样。

3.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3.1检验项目

a.按摩器具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不合格类别

判定依据

备注

1

标志和说明

GB 4706.1-2005

GB 4706.10-2008

A

《浙江省按摩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

2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GB 4706.1-2005

GB 4706.10-2008

A

《浙江省按摩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

3

输入功率和电流

GB 4706.1-2005

GB 4706.10-2008

A

《浙江省按摩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

4

耐潮湿

GB 4706.1-2005

GB 4706.10-2008

A

《浙江省按摩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

5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GB 4706.1-2005

GB 4706.10-2008

A

《浙江省按摩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

6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GB 4706.1-2005

GB 4706.10-2008

A

《浙江省按摩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

7

机械强度

GB 4706.1-2005

GB 4706.10-2008

A

《浙江省按摩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

8

结构

GB 4706.1-2005

GB 4706.10-2008

A

《浙江省按摩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不包括第22.46条的试验

9

内部布线

GB 4706.1-2005

GB 4706.10-2008

A

《浙江省按摩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

10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GB 4706.1-2005

GB 4706.10-2008

A

《浙江省按摩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

11

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

GB 4706.1-2005

GB 4706.10-2008

A

《浙江省按摩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

12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GB 4706.1-2005

GB 4706.10-2008

A

《浙江省按摩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

b.鞋类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不合格类别

判定依据

备注

1

标志

GB/T 15107-2013

QB/T 2955-2017

B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

2

感官质量

GB/T 15107-2013

QB/T 2955-2017

B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

3

帮底剥离强度

GB/T 15107-2013

QB/T 2955-2017

A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

4

底墙与帮面剥离强度

GB/T 15107-2013

QB/T 2955-2017

A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

5

成鞋耐折性能

GB/T 15107-2013

QB/T 2955-2017

A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

6

外底耐磨性能

GB/T 15107-2013

QB/T 2955-2017

A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

7

外底与外中底粘合强度

GB/T 15107-2013

QB/T 2955-2017

A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

8

衬里和内垫耐摩擦色牢度

GB/T 15107-2013

QB/T 2955-2017

A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

9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

GB/T 15107-2013

QB/T 2955-2017

A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

10

游离或可部分水解甲醛含量

GB/T 15107-2013

QB/T 2955-2017

A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

3.2判定准则

检验样品中一个或一个以上A类项目出现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B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则判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反之,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四、检验结果报送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照《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抽样人员、被抽样销售者、执法人员(有需要时)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受检单位有妥善保存备样的义务,备样若有损坏遗失等造成不能进行复检的情况,视同放弃复检的权利。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监督抽查工作结束后由承检单位退还被抽样销售者。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继续保存三个月。

六、异议处理原则

原样复检时,如果原样情况不满足复检要求的,应启动备样进行复检,同时向任务下达部门告知数量不满足的情况说明。

七、抽样数量

序号

产品名称

抽查批次

1

按摩器具

3

2

鞋类(旅游鞋、休闲鞋)

10

八、承检单位

本次监督抽查任务由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承担产品的抽样和检验工作。




2021年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食品用纸

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食品用纸容器产品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及注意事项

1.抽样方法及地点

样品应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

2.注意事项:

(1)上述样品数量为本评价规则全项目所需样本量。如监督抽查任务为部分项目,按任务文件规定执行。

(2)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

(3)现场抽样时,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提供产品预期接触食品种类、预期使用条件(温度、时间、是否重复使用)等信息(见附件1:食品用纸包装、纸容器抽样补充信息单),并在补充信息单上签章确认。抽样时应将“标签”随同样品一起抽取。

(4)抽样时避免用手直接接触样品,并用清洁塑料袋密封。样品在保管和运输时要注意防潮,保持不被挤压变形。样品在运输时要注意防止机械碰撞或接触锐利物件,保证样品包装完好且不受污染。

(5)所抽样品应留存样品标签标识及照片,应拍摄多张照片完整展示产品标签标识的全部信息,照片应清晰、真实。即使无标签标识内容,也需对样品进行拍照并保存。

三、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

检验依据:

GB/T 28120-2011    面粉纸袋

GB/T 10440-2008    圆柱形复合罐

GB/T 27590-2011    纸杯  含第1号修改单

GB/T 27591-2011    纸碗

GB/T 27589 -2011   纸餐盒

QB/T 2898 -2007    餐用纸制品

QB/T 4763 -2014    纸浆模塑餐具

GB/T 36787-2018    纸浆模塑餐具

GB/T 18006.1-2009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

GZ223904食品用纸容器310-2020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2.样品数量

2.1样品应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如存在多个规格型号可以抽取的,优先按以下原则抽取:(1)优先抽取有印刷、颜色较深、生产工艺较复杂的主导产品;(2)优先抽取S/V(表面积体积比)最大的产品(即相同工艺和形状中容积较小的产品)。

2.2执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面粉纸袋、圆柱形复合罐、纸杯、纸碗、纸餐盒、餐用纸制品、纸浆模塑餐具等:随机抽取3个大包装,每个大包装各抽取2份,1份30只,1份20只,每份样品均须独立包装。30只×3组作为检样,20只×3组作为备样。有独立小包装的产品:随机抽取3个大包装,每个大包装各抽取2份(或多份,满足检验的最小样本量)小包装,1份×3组作为检样,1份×3组作为备样。若样品过小、过大时,应调整抽样量满足总质量不少于0.25kg,不多于3kg,检样、备样按比例1.5:1抽取。

2.3执行产品明示质量指标的产品:纸质袋、淋膜纸袋、涂蜡纸袋、纸板类罐、纸板餐具纸板盒、淋膜纸盒、特定食品用纸容器等:随机抽取3个大包装,每个大包装各抽取样品2份,1份20只,1份15只,每份样品均须独立包装。20只×3组作为检样,15只×3组作为备样。有独立小包装的产品:随机抽取3个大包装,每个大包装各抽取2份(或多份,满足检验的最小样本量)小包装,1份×3组作为检样,1份×3组作为备样。若样品过小、过大时,应调整抽样量满足总质量不少于0.25kg,不多于3kg,检样、备样按比例1.5:1抽取。

3.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3.1检验项目

表1 面粉纸袋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

样品

备注

1

尺寸偏差

GB/T 28120-2011 4.2.1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

2

外观

GB/T 28120-2011 4.2.2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

3

拉伸负荷

GB/T 28120-2011 4.2.3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

4

牢固度

GB/T 28120-2011 4.2.3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

5

感官要求

GB 4806.8-2016 4.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6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7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8

甲醛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9

荧光性物质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0

总迁移量(乙酸)

GB 4806.8-2016 4.3.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仅适用于食品接触层为纸质、且预期直接接触液态食品、表面有游离水或游离脂肪食品的产品

11

总迁移量

(乙醇或水)

GB 4806.8-2016 4.3.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12

总迁移量

(植物油或化学溶剂替代物)

GB 4806.8-2016 4.3.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13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4806.8-2016 4.3.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14

重金属(以Pb计)

GB 4806.8-2016 4.3.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15

大肠菌群

GB 4806.8-2016 4.4

A

强制性条款

不予

复检

/

16

沙门氏菌

GB 4806.8-2016 4.4

A

强制性条款

不予

复检

/

17

霉菌

GB 4806.8-2016 4.4

A

强制性条款

不予

复检

/

18

感官要求

GB 4806.7-2016 4.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仅适用于内衬聚乙烯薄膜袋;总迁移量根据预期接触食品种类选择相应的食品模拟物;脱色试验仅适用于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19

总迁移量(乙酸)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20

总迁移量

(乙醇或水)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21

总迁移量(植物油或化学溶剂替代物)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22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23

重金属(以Pb计)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24

脱色试验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25

单体及其他起始物的特定迁移限量、特定迁移限量总量、最大残留量等理化指标

GB 4806.7-2016中4.3.2

GB 4806.6-2016附录A及相关公告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26

标签标识

GB 4806.8-2016 5.3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见表12

表2 圆柱形复合罐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

样品

备注

1

外观

GB/T 10440-2008 4.1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

2

尺寸极限偏差

GB/T 10440-2008 4.2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

3

端盖脱离力

GB/T 10440-2008 4.3

A

主要项目

备样

仅考核有金属端盖的复合罐

4

轴向压溃力

GB/T 10440-2008 4.3

A

主要项目

备样

/

5

快速泄漏试验

GB/T 10440-2008 4.3

A

主要项目

备样

/

6

跌落试验

GB/T 10440-2008 4.3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

7

感官要求

GB 4806.8-2016 4.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8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9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0

甲醛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1

荧光性物质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2

大肠菌群

GB 4806.8-2016 4.4

A

强制性条款

不予

复检

/

13

沙门氏菌

GB 4806.8-2016 4.4

A

强制性条款

不予

复检

/

14

霉菌

GB 4806.8-2016 4.4

A

强制性条款

不予

复检

/

15

总迁移量(乙酸)

GB 4806.8-2016 4.3.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仅适用于食品接触层为纸质、且预期直接接触液态食品、表面有游离水或游离脂肪食品的产品

16

总迁移量

(乙醇或水)

GB 4806.8-2016 4.3.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17

总迁移量

(植物油或化学溶剂替代物)

GB 4806.8-2016 4.3.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18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4806.8-2016 4.3.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19

重金属(以Pb计)

GB 4806.8-2016 4.3.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20

感官要求

GB 4806.7-2016 4.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仅适用于食品接触层为塑料的产品;总迁移量根据预期接触食品种类选择相应的食品模拟物;脱色试验仅适用于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21

总迁移量(乙酸)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22

总迁移量

(乙醇或水)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23

总迁移量

(植物油或化学溶剂替代物)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24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25

重金属(以Pb计)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26

脱色试验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27

单体及其他起始物的特定迁移限量、特定迁移限量总量、最大残留量等理化指标

GB 4806.7-2016中4.3.2

GB 4806.6-2016附录A及相关公告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28

标签标识

GB 4806.8-2016 5.3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见表12

表3 淋膜纸杯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

样品

备注

1

感官指标

GB/T 27590-2011 4.1

A

主要项目

备样

/

2

容量及容量偏差

GB/T 27590-2011 4.2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

3

渗漏性能

GB/T 27590-2011 4.3

A

主要项目

备样

/

4

杯身挺度

GB/T 27590-2011 4.3

A

主要项目

备样

/

5

感官要求

GB 4806.8-2016 4.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6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7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8

甲醛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9

荧光性物质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0

大肠菌群

GB 4806.8-2016 4.4

A

强制性条款

不予

复检

/

11

沙门氏菌

GB 4806.8-2016 4.4

A

强制性条款

不予

复检

/

12

霉菌

GB 4806.8-2016 4.4

A

强制性条款

不予

复检

/

13

感官要求

GB 4806.7-2016 4.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4

总迁移量(乙酸)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根据预期接触食品种类选择相应的食品模拟物

15

总迁移量

(乙醇或水)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16

总迁移量(植物油或化学溶剂替代物)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17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8

重金属(以Pb计)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9

脱色试验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仅适用于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20

单体及其他起始物的特定迁移限量、特定迁移限量总量、最大残留量等理化指标

GB 4806.7-2016中4.3.2

GB 4806.6-2016附录A及相关公告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21

标签标识

GB 4806.8-2016 5.3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见表12

表4 涂蜡纸杯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

样品

备注

1

感官指标

GB/T 27590-2011 4.1

A

主要项目

备样

/

2

容量及容量偏差

GB/T 27590-2011 4.2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

3

渗漏性能

GB/T 27590-2011 4.3

A

主要项目

备样

/

4

杯身挺度

GB/T 27590-2011 4.3

A

主要项目

备样

/

5

感官要求

GB 4806.8-2016 4.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6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7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8

甲醛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9

荧光性物质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0

大肠菌群

GB 4806.8-2016 4.4

A

强制性条款

不予

复检

/

11

沙门氏菌

GB 4806.8-2016 4.4

A

强制性条款

不予

复检

/

12

霉菌

GB 4806.8-2016 4.4

A

强制性条款

不予

复检

/

13

标签标识

GB 4806.8-2016 5.3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见表12

表5 纸碗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

样品

备注

1

外观

GB/T 27591-2011 3.1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

2

容量偏差

GB/T 27591-2011 3.2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

3

渗漏性能

GB/T 27591-2011 3.2

A

主要项目

备样

/

4

抗压强度

GB/T 27591-2011 3.2

A

主要项目

备样

/

5

感官要求

GB 4806.8-2016 4.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6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7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8

甲醛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9

荧光性物质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0

大肠菌群

GB 4806.8-2016 4.4

A

强制性条款

不予

复检

/

11

沙门氏菌

GB 4806.8-2016 4.4

A

强制性条款

不予

复检

/

12

霉菌

GB 4806.8-2016 4.4

A

强制性条款

不予

复检

/

13

感官要求

GB 4806.7-2016 4.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4

总迁移量(乙酸)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根据预期接触食品种类选择相应的食品模拟物

15

总迁移量(乙醇或水)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16

总迁移量(植物油或化学溶剂替代物)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17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8

重金属(以Pb计)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9

脱色试验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仅适用于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20

单体及其他起始物的特定迁移限量、特定迁移限量总量、最大残留量等理化指标

GB 4806.7-2016中4.3.2

GB 4806.6-2016附录A及相关公告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21

标签标识

GB 4806.8-2016 5.3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见表12

表6 纸餐盒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

样品

备注

1

外观

GB/T 27589-2011 3.1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

2

盖体对折试验

GB/T 27589-2011 3.2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

3

尺寸偏差

GB/T 27589-2011 3.2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

4

耐温试验

GB/T 27589-2011 3.2

A

主要项目

备样

/

5

负重性能

GB/T 27589-2011 3.2

A

主要项目

备样

/

6

感官要求

GB 4806.8-2016 4.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7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8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9

甲醛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0

荧光性物质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1

大肠菌群

GB 4806.8-2016 4.4

A

强制性条款

不予

复检

/

12

沙门氏菌

GB 4806.8-2016 4.4

A

强制性条款

不予

复检

/

13

霉菌

GB 4806.8-2016 4.4

A

强制性条款

不予

复检

/

14

感官要求

GB 4806.7-2016 4.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5

总迁移量(乙酸)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根据预期接触食品种类选择相应的食品模拟物

16

总迁移量

(乙醇或水)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17

总迁移量(植物油或化学溶剂替代物)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18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9

重金属(以Pb计)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20

脱色试验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仅适用于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21

单体及其他起始物的特定迁移限量、特定迁移限量总量、最大残留量等理化指标

GB 4806.7-2016中4.3.2

GB 4806.6-2016附录A及相关公告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22

标签标识

GB 4806.8-2016 5.3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见表12

表7 餐用纸制品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

样品

备注

1

外观

QB/T 2898-2007 4.1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

2

PE膜定量

QB/T 2898-2007 4.2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

3

容积相对偏差

QB/T 2898-2007 4.2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

4

渗漏性能

QB/T 2898-2007 4.2

A

主要项目

备样

/

5

挺度

QB/T 2898-2007 4.2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

6

负重性能

QB/T 2898-2007 4.2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

7

水分

QB/T 2898-2007 4.2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

8

脱色试验

QB/T 2898-2007 4.2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

9

感官要求

GB 4806.8-2016 4.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0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1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2

甲醛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3

荧光性物质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4

大肠菌群

GB 4806.8-2016 4.4

A

强制性条款

不予

复检

/

15

沙门氏菌

GB 4806.8-2016 4.4

A

强制性条款

不予

复检

/

16

霉菌

GB 4806.8-2016 4.4

A

强制性条款

不予

复检

/

17

志贺氏菌

QB/T 2898-2007 4.4

A

主要项目

不予

复检

/

18

金黄色葡萄球菌

QB/T 2898-2007 4.4

A

主要项目

不予

复检

/

19

β型溶血性链球菌

QB/T 2898-2007 4.4

A

主要项目

不予

复检

/

20

总迁移量(乙酸)

GB 4806.8-2016 4.3.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仅适用于食品接触层为纸质、且预期直接接触液态食品、表面有游离水或游离脂肪食品的产品

21

总迁移量

(乙醇或水)

GB 4806.8-2016 4.3.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22

总迁移量(植物油或化学溶剂替代物)

GB 4806.8-2016 4.3.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23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4806.8-2016 4.3.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24

重金属(以Pb计)

GB 4806.8-2016 4.3.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25

感官要求

GB 4806.7-2016 4.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仅适用于食品接触层有淋膜的产品;总迁移量根据预期接触食品种类选择相应的食品模拟物;脱色试验仅适用于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26

总迁移量(乙酸)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27

总迁移量

(乙醇或水)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28

总迁移量(植物油或化学溶剂替代物)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29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30

重金属(以Pb计)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31

脱色试验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32

单体及其他起始物的特定迁移限量、特定迁移限量总量、最大残留量等理化指标

GB 4806.7-2016中4.3.2

GB 4806.6-2016附录A及相关公告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33

标签标识

GB 4806.8-2016 5.3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见表12

表8 淋膜纸餐具及植物纤维模塑餐具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

样品

备注

1

异嗅

GB/T 18006.1-2009 5.3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

2

外观

GB/T 18006.1-2009 5.3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

3

结构

GB/T 18006.1-2009 5.3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

4

容积偏差

GB/T 18006.1-2009 5.4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仅考核具有容器盛装功能的餐饮具

5

负重性能

GB/T 18006.1-2009 5.4

A

主要项目

备样

仅考核在盛装食品后有可能堆码或手握的餐饮具

6

跌落性能

GB/T 18006.1-2009 5.4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

7

盖体对折性能

GB/T 18006.1-2009 5.4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仅考核盖和容器连体的餐饮具

8

耐温性能

GB/T 18006.1-2009 5.4

A

主要项目

备样

仅考核盒、碗、杯

9

漏水性

GB/T 18006.1-2009 5.4

A

主要项目

备样

标识不盛装液体的餐饮具,不考核

10

微波炉高频加热性能

GB/T 18006.1-2009 5.4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仅考核明示可微波炉使用的餐饮具

11

微波炉耐温性能

GB/T 18006.1-2009 5.4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12

含水量

GB/T 18006.1-2009 5.5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仅考核使用天然材料制作的餐饮具

13

生物分解性能

GB/T 18006.1-2009 5.6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仅考核宣称或明示或标识降解的餐饮具

14

淀粉含量

GB/T 18006.1-2009 5.7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仅考核宣称或明示或标识淀粉基塑料的餐饮具

15

感官要求

GB 4806.8-2016 4.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6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7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8

甲醛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9

荧光性物质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20

总迁移量(乙酸)

GB 4806.8-2016 4.3.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仅适用于植物纤维模塑餐具,且仅适用于预期直接接触液态食品、表面有游离水或游离脂肪食品的产品

21

总迁移量

(乙醇或水)

GB 4806.8-2016 4.3.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22

总迁移量

(植物油或化学溶剂替代物)

GB 4806.8-2016 4.3.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23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4806.8-2016 4.3.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24

重金属(以Pb计)

GB 4806.8-2016 4.3.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25

大肠菌群

GB 4806.8-2016 4.4

A

强制性条款

不予

复检

/

26

沙门氏菌

GB 4806.8-2016 4.4

A

强制性条款

不予

复检

/

27

霉菌

GB 4806.8-2016 4.4

A

强制性条款

不予

复检

/

28

感官要求

GB 4806.7-2016 4.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仅适用于淋膜纸餐具;总迁移量根据预期接触食品种类选择相应的食品模拟物;脱色试验仅适用于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29

总迁移量(乙酸)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30

总迁移量(乙醇或水)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31

总迁移量(植物油或化学溶剂替代物)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32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33

重金属(以Pb计)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34

脱色试验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35

单体及其他起始物的特定迁移限量、特定迁移限量总量、最大残留量等理化指标

GB 4806.7-2016中4.3.2

GB 4806.6-2016附录A及相关公告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36

标签标识

GB 4806.8-2016 5.3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见表12

表9 纸浆模塑餐具(行业标准)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

样品

备注

1

尺寸偏差

QB/T 4763-2014 5.1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仅考核

盒、盘、碟

2

容量偏差

QB/T 4763-2014 5.1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仅考核

杯、碗

3

漏水性

QB/T 4763-2014 5.1

A

主要项目

备样

仅考核

杯、碗、盒

4

耐温性能

QB/T 4763-2014 5.1

A

主要项目

备样

/

5

杯身挺度

QB/T 4763-2014 5.1

A

主要项目

备样

仅考核杯

6

负重性能

QB/T 4763-2014 5.1

A

主要项目

备样

仅考核盒

7

抗压性能

QB/T 4763-2014 5.1

A

主要项目

备样

仅考核碗

8

盒盖对折试验

QB/T 4763-2014 5.1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仅考核盒

9

跌落试验

QB/T 4763-2014 5.1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

10

水分

QB/T 4763-2014 5.1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

11

外观

QB/T 4763-2014 5.4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

12

感官要求

GB 4806.8-2016 4.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3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4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5

甲醛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6

荧光性物质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7

总迁移量(乙酸)

GB 4806.8-2016 4.3.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仅适用于预期直接接触液态食品、表面有游离水或游离脂肪食品的产品

18

总迁移量

(乙醇或水)

GB 4806.8-2016 4.3.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19

总迁移量

(植物油或化学溶剂替代物)

GB 4806.8-2016 4.3.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20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4806.8-2016 4.3.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21

重金属(以Pb计)

GB 4806.8-2016 4.3.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22

大肠菌群

GB 4806.8-2016 4.4

A

强制性条款

不予

复检

/

23

沙门氏菌

GB 4806.8-2016 4.4

A

强制性条款

不予

复检

/

24

霉菌

GB 4806.8-2016 4.4

A

强制性条款

不予

复检

/

25

标签标识

GB 4806.8-2016 5.3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见表12

表10 纸浆模塑餐具(国家标准)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

样品

备注

1

尺寸偏差

GB/T 36787-2018 5.1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仅考核盒、盘、碟、托

2

容量偏差

GB/T 36787-2018 5.1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仅考核杯、碗

3

漏水性

GB/T 36787-2018 5.1

A

主要项目

备样

标称无盛装液体功能的杯、碗、盒等不考核,盘、碟、托不考核

4

耐温性能

(95℃±5℃)水,30min

GB/T 36787-2018 5.1

A

主要项目

备样

仅对预期盛装热菜、热食物及热饮的杯、碗、盒等考核,盘、碟、托等不考核

(95℃±5℃)油,30min

GB/T 36787-2018 5.1

A

主要项目

备样

仅对预期盛装热菜、热食物及热饮的碗、盒等考核,杯、盘、碟、托等不考核

5

杯身挺度

GB/T 36787-2018 5.1

A

主要项目

备样

仅考核杯

6

负重性能

GB/T 36787-2018 5.1

A

主要项目

备样

仅考核盒

7

抗压性能

GB/T 36787-2018 5.1

A

主要项目

备样

仅考核碗

8

盒盖对折试验

GB/T 36787-2018 5.1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仅考核盒

9

跌落试验

GB/T 36787-2018 5.1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

10

水分

GB/T 36787-2018 5.1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

11

外观

GB/T 36787-2018 5.4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

12

感官要求

GB 4806.8-2016 4.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3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4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5

甲醛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6

荧光性物质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7

总迁移量(乙酸)

GB 4806.8-2016 4.3.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仅适用于预期直接接触液态食品、表面有游离水或游离脂肪食品的产品

18

总迁移量(乙醇或水)

GB 4806.8-2016 4.3.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19

总迁移量(植物油或化学溶剂替代物)

GB 4806.8-2016 4.3.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20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4806.8-2016 4.3.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21

重金属(以Pb计)

GB 4806.8-2016 4.3.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22

大肠菌群

GB 4806.8-2016 4.4

A

强制性条款

不予

复检

/

23

沙门氏菌

GB 4806.8-2016 4.4

A

强制性条款

不予

复检

/

24

霉菌

GB 4806.8-2016 4.4

A

强制性条款

不予

复检

/

25

标签标识

GB 4806.8-2016 5.3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见表12

表11 特定食品用纸容器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

样品

备注

1

感官要求

GB 4806.8-2016 4.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2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3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4

甲醛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5

荧光性物质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6

总迁移量(乙酸)

GB 4806.8-2016 4.3.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仅适用于食品接触层为纸质、且预期直接接触液态食品、表面有游离水或游离脂肪食品的产品

7

总迁移量

(乙醇或水)

GB 4806.8-2016 4.3.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8

总迁移量(植物油或化学溶剂替代物)

GB 4806.8-2016 4.3.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9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4806.8-2016 4.3.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10

重金属(以Pb计)

GB 4806.8-2016 4.3.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11

大肠菌群

GB 4806.8-2016 4.4

A

强制性条款

不予

复检

/

12

沙门氏菌

GB 4806.8-2016 4.4

A

强制性条款

不予

复检

/

13

霉菌

GB 4806.8-2016 4.4

A

强制性条款

不予

复检

/

14

感官要求

GB 4806.7-2016 4.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仅适用于食品接触层有淋膜的产品;总迁移量根据预期接触食品种类选择相应的食品模拟物;脱色试验仅适用于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15

总迁移量(乙酸)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16

总迁移量(乙醇或水)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17

总迁移量(植物油或化学溶剂替代物)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18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19

重金属(以Pb计)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20

脱色试验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21

单体及其他起始物的特定迁移限量、特定迁移限量总量、最大残留量等理化指标

GB 4806.7-2016中4.3.2

GB 4806.6-2016附录A及相关公告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22

标签标识

GB 4806.8-2016 5.3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见表12

表12 标签标识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样品

备注

1

标签标识

标识内容

GB 4806.8-2016 5.3

GB 4806.1-2016 8.3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符合性声明

GB 4806.8-2016 5.3

GB 4806.1-2016 8.4

A

强制性条款

/

食品接触标识及特殊使用要求信息

GB 4806.8-2016 5.3

GB 4806.1-2016 8.5

A

强制性条款

/

标识位置

GB 4806.8-2016 5.3

GB 4806.1-2016 8.6

A

强制性条款

/

树脂名称

GB 4806.1-2016 8.3

GB 4806.7-2016 5.2

GB 4806.6-2016 5.2

A

强制性条款

仅适用于接触食品层为塑料材质的纸包装产品

3.2判定原则

3.2.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3.2.2单项质量判定

当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3.2.3综合质量判定

3.2.3.1所检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发现一项或一项以上A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发现两项或者两项以上B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3.2.3.2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1)未发现A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

(2)发现不符合执行标准的B类项目数量少于两项;

(3)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推荐性条款要求的。

3.2.3.3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1)未发现A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

(2)发现不符合执行标准的B类项目数量少于两项;

(3)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项或一项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推荐性条款要求的。

四、检验结果报送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照《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抽样人员、被抽样销售者、执法人员(有需要时)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受检单位有妥善保存备样的义务,备样若有损坏遗失等造成不能进行复检的情况,视同放弃复检的权利。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监督抽查工作结束后由承检单位退还被抽样销售者。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继续保存三个月。

六、异议处理原则

遇到仲裁时,铅项目按GB 31604.34-2016第一部分检测;砷项目按GB 31604.38-2016第一部分检测。

七、抽样数量

序号

产品名称

抽查批次

1

食品用纸容器

10

八、承检单位

本次监督抽查任务由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产品的抽样和检验工作。


2021年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吸管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内聚乳酸(PLA)吸管、纸吸管产品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及注意事项

1.样方法及地点:

样品应由抽样人员在受检单位的经营场所或仓库内随机抽取。

检验样品应当以购买方式获得,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以及被抽样生产者自愿无偿提供样品的除外。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备样由受检单位先行无偿提供。

2.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抽样时避免用手直接接触样品,并用清洁塑料袋密封。样品在保管和运输时要注意防潮,保持不被挤压变形。样品在运输时要注意防止机械碰撞或接触锐利物件,保证样品包装完好且不受污染。

三、检验依据、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检验依据

GB 4806.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2.样品数量

聚乳酸(PLA)吸管:随机抽取同型号同规格的样品100个,其中50个为检样,50个为备样。

纸吸管:随机抽取同型号同规格的样品150个,其中90个为检样,60个为备样。

3.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3.1检验项目

a.聚乳酸(PLA)吸管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样品

备注

1

标签标识(除符合性声明)

标识内容

GB 4806.7-2016 5.2

GB 4806.1-2016 8.3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食品接触标识及特殊使用要求信息

GB 4806.7-2016 5.2

GB 4806.1-2016 8.5

A

强制性条款

标识位置

GB 4806.7-2016 5.2

GB 4806.1-2016 8.6

A

强制性条款

树脂名称

GB 4806.7-2016 5.2

GB 4806.6-2016 5.2

A

强制性条款

2

感官要求

GB   4806.7-2016 4.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1、根据预期接触食品种类选择相应的食品模拟物

2、脱色试验:仅适用于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3

总迁移量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4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5

重金属(以Pb计)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6

脱色试验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b.纸吸管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验用样品

备注

1

标签标识(除符合性声明)

标识内容

GB 4806.8-2016 5.3

GB 4806.1-2016 8.3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食品接触标识及特殊使用要求信息

GB 4806.8-2016 5.3

GB 4806.1-2016 8.5

A

强制性条款

/

标识位置

GB 4806.8-2016 5.3

GB 4806.1-2016 8.6

A

强制性条款

/

树脂名称

GB 4806.1-2016 8.3

GB 4806.7-2016 5.2

GB 4806.6-2016 5.2

A

强制性条款

仅适用于接触食品层为塑料材质的纸包装产品

2

感官要求

GB 4806.8-2016 4.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3

GB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4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5

甲醛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6

荧光性物质

GB 4806.8-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7

总迁移量

GB 4806.8-2016 4.3.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仅适用于食品接触层为纸质、且预期直接接触液态食品、表面有游离水或游离脂肪食品的产品

8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4806.8-2016 4.3.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9

重金属(以Pb计)

GB 4806.8-2016 4.3.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10

大肠菌群

GB 4806.8-2016 4.4

A

强制性条款

不予

复检

/

11

沙门氏菌

GB 4806.8-2016 4.4

A

强制性条款

不予

复检

/

12

霉菌

GB 4806.8-2016 4.4

A

强制性条款

不予

复检

/

13

感官要求

GB 4806.7-2016 4.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仅适用于食品接触层有淋膜的产品;总迁移量根据预期接触食品种类选择相应的食品模拟物;脱色试验仅适用于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14

总迁移量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15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16

重金属(以Pb计)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17

脱色试验

GB 4806.7-2016 4.3.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3.2判定原则

按GZ292701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工具)188-2020、GZ223904食品用纸容器310-2020进行判定。

四、检验结果通知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照《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执法人员(有需要时)、承检单位和受检单位在封条上签字确认。检验样品应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备样存放于受检单位处,受检单位有妥善保存备样的义务,备样若有损坏遗失等造成不能进行复检的情况,视同放弃复检的权利。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由承检单位代为处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继续保存三个月。

六、异议处理

1、检验结果异议申请与受理

受检单位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涉及现场检验并经受检单位确认的,不予复检。

2、复检样品

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复检的,复检样品的确定应按本方案执行。

3、复检结论

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论一致时,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反之,以复检结果为准。

4、不予复检的情况

(1)异议申请人在异议期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材料;

(2)经异议申请人确认的现场检验结论;

(3)其他不予复检的情形。

七、抽样数量

序号

产品名称

抽查批次

1

吸管

6

八、承检单位

本次抽查任务由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产品的抽样和检验工作。



2021年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妇女儿童

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内妇女儿童用品(婴幼儿及儿童服装、童鞋、文胸)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及注意事项    

1.抽样方法及地点

样品应在受检单位的经营场所或仓库内随机抽取(产品另有规定除外)。

2.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若企业未提供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或技术条件,承检机构按相应产品国家、行业标准检测判定。若企业不能提供产品的执行标准时,该产品按照相近产品的项目开展检测,检测结果仅提供实测数据。涉及现场检验项目,检验原始记录应经受检单位签章确认。

(3)运输中应防止机械碰撞或接触锐利物件,保证包装完好及样品不受污染。

三、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 婴幼儿及儿童服装

1.1检验依据

GB 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

GZ181901婴幼儿及儿童服装113-2020《浙江省婴幼儿及儿童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1.2样品数量

随机抽取同批次同型号同种类样品,抽样数量详见表一。

表一 婴幼儿及儿童服装抽样数量表

婴幼儿及儿童服装分类

抽样数量

(件/条/套)

检样数量

(件/条/套)

备样数量

(件/条/套)

婴幼儿服装

3

2

1

儿童服装

2

1

1

1.3 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3.1婴幼儿及儿童服装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不合格类别

主要项目

复验用样品

备注

1

使用说明(标识)

GB/T 5296.4-2012相应产品标准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2

耐干洗色牢度

GB/T 5711-2015

GB/T 5711-1997

相应产品标准

A

原样


3

耐(皂)洗色牢度

GB/T 3921-2008

GB/T 12490-2014

相应产品标准

A

原样


4

耐唾液色牢度

GB 31701-2015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5

耐汗渍色牢度

GB 31701-2015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6

耐水色牢度

GB 31701-2015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7

耐干摩擦色牢度

GB 31701-2015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8

耐湿摩擦色牢度

GB 31701-2015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9

纤维含量

GB/T 29862-2013

相应产品标准

A

原样


10

甲醛含量

GB 31701-2015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11

pH值

GB 31701-2015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12

异味

GB 31701-2015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13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GB 31701-2015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14

附件抗拉强力

GB 31701-2015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15

燃烧性能

GB 31701-2015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16

附件锐利性

GB 31701-2015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17

金属针

GB 31701-2015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18

重金属含量

GB 31701-2015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19

邻苯二甲酸酯

GB 31701-2015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20

绳带

GB 31701-2015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21

耐久性标签缝制

位置

GB 31701-2015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1.3.2判定准则

1)单项质量判定

(1)使用说明(标识)项目判定

依据标准条款对规定必须标注的标识内容进行检查,存在下列情况时,判定使用说明(标识)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a)有一项或一项以上内容缺失的。当耐久性标签上未标注纤维含量、产品号型或规格、维护使用方法内容,但在吊牌或其他地方有标注时,判不准确,不作缺项判定;

(b)产品标准编号明显不适用抽查产品的:针织产品采用了机织产品标准(或机织产品采用了针织产品标准);

(c)产品超出标准适用范围:如FZ/T 81006-2017标准用于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产品;

(d)使用了已废止标准FZ/T 81003-2003且生产日期在2017年05月12日之后;

(e)产品质量等级未严格按执行标准标注的;

(f)有三项或三项以上不准确的。

除上述情况外,判定使用说明(标识)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除使用说明(标识)外其他项目判定

当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判定该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反之,判定该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3)注意事项:

(a)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仅考核纤维含量、产品使用说明(标识)、GB 31701-2015涉及的规定项目:

①产品标注的产品标准编号明显不适用抽查产品;

②抽查产品未标注产品标准编号;

③产品超出标准适用范围;

④使用了废止标准FZ/T 81003-2003且生产日期在2017年05月12日之后。

(b)产品明示的产品质量等级与执行标准规定的等级不一致或等级缺项时,按执行标准的最低等级判定。

(c)2016年06月01日之后生产的产品,即使标识未注明GB 31701-2015,应按GB 31701-2015的项目进行检测。

(d)纤维含量判定:耐久性标签与吊牌信息不一致且未在抽样单上明确时,按耐久性标签考核;考虑到样品存在的不均匀性和检验的可靠性,样品中检测出微量其他纤维(未明示)时,如果其他纤维(未明示)的含量≤1%,或样品明示含微量其他纤维而未检出时,该微量其他纤维不计入总量进行判定。

2)质量判定原则

当所检项目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否则,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或“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2 童鞋

2.1检验依据

GB 30585《儿童鞋安全技术规范》;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

GZ195201儿童皮鞋188-2020《浙江省儿童皮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GZ195401旅游鞋370-2020《浙江省旅游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GZ195202儿童皮凉鞋370-2020《浙江省儿童皮凉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2.2样品数量

随机抽取同批次同型号同种类样品,抽样数量详见表二。

表二 童鞋抽样数量表

童鞋分类

抽样数量(双)

检样数量(双)

备样数量(双)

儿童皮鞋

3

2

1

儿童旅游鞋

3

2

1

儿童皮凉鞋

3

2

1

2.3 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2.3.1儿童皮鞋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不合格类别

主要项目

复验用样品

备注

1

标识

QB/T 2673

A

/

原样


2

耐磨性能

QB/T 2880

A

原样


3

耐折性能

QB/T 2880

A

备样


4

剥离强度

GB/T 3903.3

A

备样


5

外底与外中底粘合强度

GB/T 21396

A

原样


6

鞋帮拉出强度

QB/T 2880

A

原样


7

衬里和内垫摩擦色牢度

QB/T 2882

A

原样


8

露钉尖

GB 30585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9

锐利边缘和锐利尖端

GB 6675.2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10

断针

GB 30585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11

可拆卸小附件

GB 30585

A

/

备样

强制性条款

12

小附件抗拉力

GB 30585

A

/

备样

强制性条款

13

勾心长度下限值

GB/T 28011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14

勾心纵向刚度

GB/T 28011

A

/

备样

强制性条款

15

勾心硬度

GB/T 28011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16

勾心弯曲性能

GB/T 28011

A

/

备样

强制性条款

17

有效跟高

GB 30585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18

异味

GB 30585

A

/

备样

强制性条款

19

皮革和毛皮中的六价铬

GB/T 22807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20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

GB/T 17592

GB/T 19942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21

甲醛

GB/T 2912.1

GB/T 19941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22

重金属总量

QB/T 4340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23

富马酸二甲酯

GB/T 26713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24

橡胶部件中的N-亚硝基胺(婴幼儿鞋)

GB/T 24153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25

邻苯二甲酸酯

ISO/TS 16181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2.3.2儿童旅游鞋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不合格类别

主要项目

复验用样品

备注

1

标识

QB/T 2673

A

/

原样


2

外底耐磨性能

QB/T 4331

A

原样


3

成鞋耐折性能

QB/T 4331

A

备样


4

帮底剥离强度或底墙与帮面剥离强度

GB/T 3903.3

A

备样


5

外底与外中底粘合强度

QB/T 2886

A

原样


6

衬里和内垫摩擦色牢度

QB/T 2882

A

原样


7

露钉尖

GB 30585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8

锐利边缘和锐利尖端

GB 6675.2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9

断针

GB 30585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10

可拆卸小附件

GB 30585

A

/

备样

强制性条款

11

小附件抗拉力

GB 30585

A

/

备样

强制性条款

12

异味

GB 30585

A

/

备样

强制性条款

13

皮革和毛皮中的六价铬

GB/T 22807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14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

GB/T 17592

GB/T 19942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15

甲醛

GB/T 2912.1

GB/T 19941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16

重金属总量

QB/T 4340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17

富马酸二甲酯

GB/T 26713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18

橡胶部件中的N-亚硝基胺(婴幼儿鞋)

GB/T 24153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19

邻苯二甲酸酯

ISO/TS 16181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2.3.3儿童皮凉鞋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不合格类别

主要项目

复验用样品

备注

1

标识

QB/T 2673

A

/

原样


2

耐磨性能

QB/T 2880

A

原样


3

耐折性能

QB/T 4546

A

备样


4

帮底剥离强度

GB/T 3903.3

A

备样


5

帮带拉出强度

QB/T 4546

A

原样


6

衬里和内垫摩擦色牢度

QB/T 2882

A

原样


7

露钉尖

GB 30585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8

锐利边缘和锐利尖端

GB 6675.2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9

断针

GB 30585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10

可拆卸小附件

GB 30585

A

/

备样

强制性条款

11

小附件抗拉力

GB 30585

A

/

备样

强制性条款

12

勾心长度下限值

GB/T 28011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13

勾心纵向刚度

GB/T 28011

A

/

备样

强制性条款

14

勾心硬度

GB/T 28011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15

勾心弯曲性能

GB/T 28011

A

/

备样

强制性条款

16

有效跟高

GB 30585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17

异味

GB 30585

A

/

备样

强制性条款

18

皮革和毛皮中的六价铬

GB/T 22807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19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

GB/T 17592

GB/T 19942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20

甲醛

GB/T 2912.1

GB/T 19941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21

重金属总量

QB/T 4340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22

富马酸二甲酯

GB/T 26713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23

橡胶部件中的N-亚硝基胺(婴幼儿鞋)

GB/T 24153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24

邻苯二甲酸酯

ISO/TS 16181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

2.3.2判定准则

1)单项质量判定原则

(1)标识判定

(a)鞋上的鞋号、内包装(含吊牌)上鞋号、执行标准未标注作为A类子项目判定,标注不规范作为B类子项目判定;

(b)有一项或一项以上A类子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或者有三项或三项以上B类子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判定标识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反之,判定标识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感官质量判定

有一项或一项以上A类子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有三项或三项以上B类子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判定感官质量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反之,判定感官质量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3)其他项目判定

当检验样品均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的,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质量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否则,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或“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3 文胸

3.1检验依据

GB 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FZ/T73012-2017《文胸》

FZ/T81020-2014《机织文胸》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

GZ176101文胸113-2020《浙江省文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3.2样品数量

随机抽取同批次同型号同种类样品,抽样数量详见表三。

表三 文胸抽样数量表

样品分类

抽样数量

(件/条/套)

检样数量

(件/条/套)

备样数量

(件/条/套)

文胸

4

3

1

3.3 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3.3.1文胸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不合格

类别

主要项目

复检用

样品

备注

1

使用说明(标识)

GB/T 5296.4-2012

相应产品标准

A

主要项目

原样


2

纤维含量

GB/T 29862-2013

相应产品标准

A

主要项目

备样


3

甲醛含量

GB 18401-2010 5.1

相应产品标准

A


备样

强制性条款

4

pH值

GB 18401-2010 5.1

相应产品标准

A


备样

强制性条款

5

异味

GB 18401-2010 5.1

相应产品标准

A


备样

强制性条款

6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GB 18401-2010 5.1

相应产品标准

A


备样

强制性条款

7

耐汗渍色牢度

GB 18401-2010 5.1

相应产品标准

A


备样

强制性条款

8

耐水色牢度

GB 18401-2010 5.1

相应产品标准

A


备样

强制性条款

9

耐干摩擦色牢度

GB 18401-2010 5.1

相应产品标准

A


备样

强制性条款

10

耐湿摩擦色牢度

相应产品标准

A

主要项目

备样


11

耐皂洗色牢度

相应产品标准

A

主要项目

备样


3.3.2判定准则

1)单项质量判定

1.使用说明(标识)项目判定,存在下列情况时,判定使用说明(标识)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

(1)有一项或一项以上内容缺失。当耐久性标签上未标注纤维含量、产品号型或规则、维护使用方法内容,但在吊牌或其他地方有标注时,判不准确,不作缺项判定;

(2)产品标准编号明显不适用抽查产品的:针织产品采用了机织产品标准(或机织产品采用了针织产品标准);

(3)产品质量等级未严格按执行标准标注的;

(4)有三项或三项以上不准确;

除上述情况外,判定使用说明(标识)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除使用说明(标识)外其他项目判定

(1)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判定该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反之,判定该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纤维含量判定:耐久性标签与吊牌信息不一致且未在抽样单上明确时,按耐久性标签考核;考虑到样品存在的不均匀性和检验的可靠性,样品中检测出微量其他纤维(未明示)时,如果其他纤维(未明示)的含量≤1%,或样品明示含微量其他纤维而未检出时,该微量其他纤维不计入总量进行判定。

2)质量判定原则

当所检项目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否则,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或“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四、检验结果报送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照《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抽样人员、被抽样销售者、执法人员(有需要时)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受检单位有妥善保存备样的义务,备样若有损坏遗失等造成不能进行复检的情况,视同放弃复检的权利。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监督抽查工作结束后由承检单位退还被抽样销售者。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继续保存三个月。

六、异议处理原则

原样复检时,如果原样情况不满足复检要求的,应启动备样进行复检,同时向任务下达部门告知数量不满足的情况说明。

七、抽样数量

序号

产品名称

抽查批次

1

婴幼儿及儿童服装

10

2

童鞋

5

3

文胸

10

八、承检单位

本次监督抽查任务由远东正大检验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产品的抽样和检验工作。



2021年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纸尿裤(片、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纸尿裤(片、垫)产品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及注意事项

1.抽样方法及地点

样品应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

2.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被抽样销售者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

三、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

检验依据:GB 15979-2002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T 28004-2011 纸尿裤(片、垫)

判定依据:GZ223901纸尿裤(片、垫)188-2020浙江省纸尿裤(片、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2.样品数量

随机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不同规格的产品抽样数量、检样数量、备样数量如下:

样品规格

抽样数量(包)

其中检样数量(包)

其中备样数量(包)

最小销售包装≤10片/包

15

11

4

最小销售包装11~20片/包

8

5

3

最小销售包装21~29片/包

5

3

2

最小销售包装≥30片/包

4

3

1

3.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3.1检验项目(见表1)

表1 明示执行标准为GB/T 28004-2011的纸尿裤(片、垫)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

样品

备注

1

外观

GB/T 28004-2011 5.2

B

非主要项目

原样

/

2

全长偏差

GB/T 28004-2011 5.1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

3

全宽偏差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

4

条质量偏差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

5

渗透性能

滑渗量

GB/T 28004-2011 5.1

A

主要项目

备样

1.具有特殊功能(如训练如厕等)的产品不考核回渗量;2.纸尿垫(护理垫)产品渗透性能按GB/T28004-2011   附录A.4测试

6

回渗量

A

主要项目

备样

7

渗漏量

A

主要项目

备样

8

pH

GB/T 28004-2011 5.1

A

主要项目

备样

/

9

交货水分

GB/T 28004-2011 5.1

A

主要项目

备样

/

10

细菌菌落总数

GB 15979-2002 4.3

A

强制性条款

/

不予复检

11

大肠菌群

GB 15979-2002 4.3

A

强制性条款

/

不予复检

12

绿脓杆菌

GB 15979-2002 4.3

A

强制性条款

/

不予复检

13

金黄色葡萄球菌

14

溶血性链球菌

15

真菌菌落总数

GB 15979-2002 4.3

A

强制性条款

/

不予复检

16

抗菌(或抑菌)率

GB 15979-2002 4.5

A

强制性条款

/

不予复检,仅适用于抗菌(或抑菌)产品

17

标志

GB/T 28004-2011 8.1.1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A

主要项目

原样

具体检验项目见表2

GB 15979-2002

强制性条款

表2 标志项目检验内容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检查内容

标志

GB/T 28004-2011 8.1.1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GB 15979-2002

A

产品名称

A

采用标准号、执行卫生标准号

A

卫生许可证号

A

生产企业名称

A

生产企业地址

A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B

主要原料名称

A

消毒级产品应标注“消毒级”字样及消毒方法、有效期限

A

禁止标注的内容注1

B

产品规格、内装数量

B

婴儿产品应标注适用体重,成人产品应标注尺寸或适用腰围


注1:禁止标注的内容:消毒、灭菌、杀菌、除菌、药物、保健、除湿、润燥、止痒、抗炎、消炎、杀精子、避孕,以及无检验依据的抗(抑)菌作用等。


3.2判定准则

3.2.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3.2.2单项质量判定

当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3.2.3综合质量判定

检验样本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项目出现不符合执行要求判定的,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反之,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四、检验结果报送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照《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抽样人员、被抽样销售者、执法人员(有需要时)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受检单位有妥善保存备样的义务,备样若有损坏遗失等造成不能进行复检的情况,视同放弃复检的权利。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监督抽查工作结束后由承检单位退还被抽样销售者。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继续保存三个月。

六、异议处理原则

原样复检时,如果原样情况不满足复检要求的,应启动备样进行复检,同时向任务下达部门告知数量不满足的情况说明。

七、抽样数量

序号

产品名称

抽查批次

1

纸尿裤

10

八、承检单位

本次监督抽查任务由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产品的抽样和检验工作。


2021年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塑料购物袋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塑料购物袋产品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及注意事项

1.抽样方法及地点

样品应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

2.注意事项:

(1)受检企业对样品的有效性、内装物质量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或自我公开声明)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3)所抽样品应用塑料袋或膜密封。运输中防止机械碰撞、接触锐利物件及日晒雨淋,保证包装完好及样品不受污染。

(4)标称生产日期为4月19日及之后的直接接触或预期接触食品的塑料购物袋产品,抽样过程中应对预期接触食品种类、预期使用条件(温度、时间、是否重复使用)等信息进行确认。

(5)执行市场反溯任务时,每批次样品买样数量为符合检验所需的最小样本量,不购买备样。

三、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

检验依据:GB/T 21661-2008塑料购物袋

GB/T 21660-2008 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 通用技术条件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GZ30300102塑料购物袋、商品零售包装袋188-2017浙江省塑料购物袋、商品零售包装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2.样品数量

塑料购物袋:抽取同型号同规格的样品100个且抽取样品最小长度或最小宽度(以两者中较小者计)≥160mm,其中60个为检样,40个为备样。

3.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3.1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主要项目

样本号

判别

组数

Ac Re

复检用样品

备注

1

标识

GB/T 21661-2008   4.1

GB/T 21660-2008

4.2、5.2、6

A

1#-8#

0  1

备样


2

最小厚度

GB/T 21661-2008   4.2.1

GB/T 21660-2008   4.1

A

1#-8#

/

备样


3

厚度极限

偏差

GB/T 21661-2008   4.2.1

B

9#-18#

/

备样


4

厚度平均

偏差

GB/T 21661-2008   4.2.1

B

9#-18#

/

备样


5

宽度偏差

GB/T 21661-2008   4.2.2

B

9#-18#

/

备样


6

长度偏差

GB/T 21661-2008   4.2.3

B

9#-18#

/

备样


7

感官

颜色

GB/T 21661-2008   4.3.1

B

1#-8#

/

备样


异嗅

GB/T 21661-2008 4.3.2

B

1#-8#

/

备样


外观

GB/T 21661-2008 4.3.3

B

1#-8#

/

备样


8

印刷质量

GB/T 21661-2008   4.3.4

B

1#-3#

/

备样


9

提吊试验

GB/T 21661-2008   4.4

B

19#-21#

0  1

备样


10

跌落试验

GB/T 21661-2008   4.4

B

22#-24#

0  1

备样


11

漏水性

GB/T 21661-2008   4.4

B

25#-27#

0  1

备样


12

封合强度

GB/T 21661-2008   4.4

B

28#-37#

/

备样


13

落镖冲击

GB/T 21661-2008   4.4

B

38#-47#

/

备样


14

﹡感官要求

GB 4806.7-2016中4.2

GB 9683-1988中1

A

/

48#-60#

/

备样

强制性条款

15

﹡总迁移量/(乙酸)

GB 4806.7-2016中4.3.1

A

/

48#-60#

/

备样

1.强制性条款

2.根据预期接触食品种类选择相应的食品模拟物

16

﹡总迁移量(乙醇或水)

GB 4806.7-2016中4.3.1

A

/

48#-60#

/

备样

17

﹡总迁移量

(植物油或化学溶剂替代物)

GB 4806.7-2016中4.3.1

A

/

48#-60#

/

备样

18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4806.7-2016中4.3.1

A

/

48#-60#

/

备样

强制性条款

19

﹡重金属(以Pb计)

GB 4806.7-2016中4.3.1

A

/

48#-60#

/

备样

强制性条款

20

﹡脱色试验

GB 4806.7-2016中4.3.1

A

/

48#-60#

/

备样

1.强制性条款

2.仅适用于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21

﹡树脂名称

GB 4806.6-2016中5.2

B

/

/

备样

检验样本为产品标签、说明书或附带文件

22

﹡蒸发残渣(4%乙酸)

GB 9683-1988中2

A

/

48#-60#

/

备样

1.强制性条款

2.仅适用于复合塑料购物袋

3.蒸发残渣(乙醇)项目仅适用于以PE为内层的复合塑料购物袋

23

﹡蒸发残渣(乙醇)

GB 9683-1988中2

A

/

48#-60#

/

备样

24

﹡蒸发残渣(正己烷)

GB 9683-1988中2

A

/

48#-60#

/

备样

25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9683-1988中2

A

/

48#-60#

/

备样

26

﹡重金属(以Pb计)

GB 9683-1988中2

A

/

48#-60#

/

备样

27

﹡甲苯二胺

GB 9683-1988中2

A

/

48#-60#

/

备样

注:1.适用于生产日期4月19日及之后的塑料购物袋产品

2. 序号14~27对应的检测项目仅考核直接接触或预期接触食品的塑料购物袋产品

3.“树脂名称”项目检验要求:应按照GB   4806.6-2016附录A在标签、说明书或附带文件中标示树脂名称,聚合物共混物应标示所有树脂的名称(能溯源至GB   4806.6-2016附录A中对应的编号,如(编号+通用类别名/中文简称)、中文名称、CAS号等);

3.2判定准则

3.2.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2.2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

(1)监督检查产品涉及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①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②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③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2)监督检查产品仅有法律法规要求和强制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二种形式:

①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②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单项质量判定原则

表1中序号2~8、12~27对应的检测项目、表2序号2~8、12~22对应的检测项目中的单项判定:检测结果以其对应的测试方法中规定的计算所得值表示,当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值要求时,判定该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否则,判为符合标准要求;

其余项目的单项判定:按相应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当所检项目的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即判该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定该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4.质量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有1个或1个以上A类不合格项目;

(2)有2个或2个以上B类不合格项目;

否则,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或“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四、检验结果报送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照《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抽样人员、被抽样销售者、执法人员(有需要时)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受检单位有妥善保存备样的义务,备样若有损坏遗失等造成不能进行复检的情况,视同放弃复检的权利。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监督抽查工作结束后由承检单位退还被抽样销售者。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继续保存三个月。

六、异议处理原则

1.检验结果异议申请与受理

被检验人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施监督检验的行政机关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检。

受理复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复验样品

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复验的,复验样品的确定应按本评价规则要求执行。

3.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反之,以复验结果为准。

4.复验费用

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否则视同放弃异议权利。

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5.不予复验的情况

(1)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检申请的;

(2)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七、抽样数量

序号

产品名称

抽查批次

1

塑料购物袋

5

八、承检单位

本次监督抽查任务由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产品的抽样和检验工作。



2021年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产品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及注意事项

1.抽样方法及地点

样品应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

2.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被抽样销售者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其中整车封样时,应封在控制器部位。

(3)运输要求:在运输过程中,样品应固定牢靠,不得碰撞、曝晒、雨淋;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搬轻放,不得受剧烈机械冲撞。

(4)本次监督抽查,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对样品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样品由被抽样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三、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

检验依据: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判定依据:GZ377001电动自行车188-2020《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2.样品数量

随机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整车2辆(包括说明书、合格证、蓄电池、充电器和说明书明示的所有配件),其中1辆整车为检验样品,1辆整车为备样样品,备样样品整车蓄电池可不抽取。

3.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3.1检验项目(见表1)

表1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样品号

复检用样品

备注

1

铭牌

GB 17761-2018 5.1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2

整车编码

GB 17761-2018 5.2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3

电动机编码

GB 17761-2018 5.3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4

号牌安装位置

GB 17761-2018 5.4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5

产品合格证

GB 17761-2018 5.5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6

车速限值

GB 17761-2018 6.1.1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7

整车质量

GB 17761-2018 6.1.3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8

脚踏骑行能力

GB 17761-2018 6.1.4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9

尺寸限值

GB 17761-2018 6.1.5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10

脚蹬间隙

GB 17761-2018 6.1.6.1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11

突出物

GB 17761-2018 6.1.6.2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12

防碰擦

GB 17761-2018 6.1.6.3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13

车速提示音

GB 17761-2018 6.1.7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14

鸣号装置

GB 17761-2018 6.2.3.3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15

导线布线安装

GB 17761-2018 6.3.1.1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16

制动断电功能

GB 17761-2018 6.3.2.1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17

过流保护功能

GB 17761-2018 6.3.2.2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18

蓄电池的最大输出电压

GB 17761-2018 6.3.4.2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19

蓄电池防篡改

GB 17761-2018 6.3.4.3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20

使用说明书

GB 17761-2018 6.7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21

短路保护

GB 17761-2018 6.3.1.2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22

充电器

GB 17761-2018 6.3.4.1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23

电气强度

GB 17761-2018 6.3.1.3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1#样品为整车。检验过程中如出现样品损坏导致顺序试验中后续的检验项目不能继续进行的,终止该样品的后续检验项目的检验。

3.2判定准则

检验样品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项目出现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则判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反之,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四、检验结果报送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抽样人员、被抽样销售者、执法人员(有需要时)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受检单位有妥善保存备样的义务,备样若有损坏遗失等造成不能进行复检的情况,视同放弃复检的权利。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监督抽查工作结束后由承检单位退还被抽样销售者。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继续保存三个月。

六、异议处理原则

原样复检时,如果原样情况不满足复检要求的,应启动备样进行复检,同时向任务下达部门告知数量不满足的情况说明。

七、抽样数量

序号

产品名称

抽查批次

1

电动自行车

5

八、承检单位

本次监督抽查任务由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产品的抽样和检验工作。


2021年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头盔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内摩托车乘员头盔和电动自行车乘员(包括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佩戴的头盔产品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及注意事项

1.抽样方法及地点:

样品应由抽样人员在受检单位的经营场所或仓库内随机抽取。

检验样品应当以购买方式获得,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以及被抽样生产者自愿无偿提供样品的除外。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备样由受检单位先行无偿提供。

2.注意事项:

(1)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备样封存在受检单位,做好防拆措施。

(2)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3)产品在运输和贮存时要有防雨措施,防止碰撞、受潮和有机化学物品的侵蚀。

(4)被抽样生产者愿意无偿提供样品的,应在抽样单中注明并签章确认。

三、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

检验依据:GB 811-2010 《摩托车乘员头盔》

T/TXB 001-2019《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GZ335301摩托车头盔188-2020 《浙江省摩托车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T/TXB 001-2019《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2.样品数量

随机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的头盔产品2顶。其中1顶为检验样品,另1顶作为备用样品。若抽取的产品为电动自行车乘员(包括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佩戴的头盔,产品标签上需明示执行标准为T/TXB 001-2019《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3.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3.1检验项目

a.明示标准为GB 811-2010的摩托车乘员头盔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样品号

复检用样品

备注

1

保护范围

GB 811-2010

4.2.1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2

护目镜

GB   811-2010

4.2.4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仅适用于有护目镜的头盔

3

固定装置稳定性

GB   811-2010

4.2.6

4.1.2 c)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4

头盔佩戴装置强度性能

GB   811-2010

4.2.7

4.1.2 c)

4.1.5 d)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5

头盔吸收碰撞能量性能(低温)

GB   811-2010

4.2.8

4.1.2 c)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6

头盔耐穿透性(低温)

GB   811-2010

4.2.9

4.1.2 c)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b.明示标准为T/TXB 001-2019的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样品号

复检用样品

备注

1

保护范围

T/TXB    001-2019

5.2.1

A

推荐性条款

1

备样

/

2

结构

结构组成

T/TXB    001-2019

5.1

A

推荐性条款

1

备样

/

壳体

T/TXB    001-2019

5.1.1除a、c)外

A

1

3

头盔质量

T/TXB    001-2019

5.2.2

A

推荐性条款

1

备样

/

4

视野

T/TXB    001-2019

5.2.3

A

推荐性条款

1

备样

/

5

头盔佩戴装置

强度性能

T/TXB    001-2019

5.2.4、5.1.1c

A

推荐性条款

1

备样

/

6

头盔吸收碰撞能量性能(低温)

T/TXB    001-2019

5.2.5、5.1.1c

A

推荐性条款

1

备样

/

7

头盔耐穿透性

T/TXB    001-2019

5.2.6、5.1.1c

A

推荐性条款

1

备样

/

3.2判定原则

按照GZ335301摩托车头盔188-2020 《浙江省摩托车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T/TXB 001-2019《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进行判定。

四、检验结果通知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照《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执法人员(有需要时)、承检单位和受检单位在封条上签字确认。检验样品应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备样存放于受检单位处,受检单位有妥善保存备样的义务,备样若有损坏遗失等造成不能进行复检的情况,视同放弃复检的权利。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由承检单位代为处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继续保存三个月。

六、异议处理

1、检验结果异议申请与受理

受检单位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涉及现场检验并经受检单位确认的,不予复检。

2、复检样品

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复检的,复检样品的确定应按本方案执行。

3、复检结论

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论一致时,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反之,以复检结果为准。

4、不予复检的情况

(1)异议申请人在异议期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材料;

(2)经异议申请人确认的现场检验结论;

(3)其他不予复检的情形。

七、抽样数量

序号

产品名称

抽查批次

1

头盔

5

八、承检单位

本次监督抽查任务由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产品的抽样和检验工作。



2021年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

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产品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及注意事项

1.抽样方法及地点

样品应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

2.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被抽样销售者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

(3)运输要求:在运输过程中,样品应固定牢靠,不得碰撞、曝晒、雨淋;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搬轻放,不得受剧烈机械冲撞。

(4)本次监督抽查,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对样品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样品由被抽样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三、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

检验依据:

GB/T 22199.1-2017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第1部分:技术条件

GB/T 22199.2-2017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第2部分:产品品种和规格

判定依据:

GZ384302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188-2020《浙江省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2.样品数量

随机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铅酸蓄电池两组(每组4块),其中1组(4块)为检验样品,1组(4块)为备样样品。

3.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3.1检验项目(见表1)

表1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备注

1

极性

GB/T 22199.1-2017

A

强制性条款

/

2

2hr容量

GB/T 22199.1-2017

A

强制性条款

/

3

尺寸

GB/T 22199.2-2017

A

强制性条款

/

4

能量密度

GB/T 22199.1-2017

A

强制性条款

/

5

快速充电能力

GB/T 22199.1-2017

A

强制性条款

/

6

大电流放电特性

GB/T 22199.1-2017

A

强制性条款

/

7

耐振动能力

GB/T 22199.1-2017

A

强制性条款

/

3.2判定准则

检验样品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项目出现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则判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反之,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四、检验结果报送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照《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抽样人员、被抽样销售者、执法人员(有需要时)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受检单位有妥善保存备样的义务,备样若有损坏遗失等造成不能进行复检的情况,视同放弃复检的权利。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监督抽查工作结束后由承检单位退还被抽样销售者。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继续保存三个月。

六、异议处理原则

原样复检时,如果原样情况不满足复检要求的,应启动备样进行复检,同时向任务下达部门告知数量不满足的情况说明。

七、抽样数量

序号

产品名称

抽查批次

1

电动自行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10

八、承检单位

本次监督抽查任务由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公司承担产品的抽样和检验工作。



2021年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消防产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消防产品产品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及注意事项

1.抽样方法及地点

样品应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

2.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被抽样销售者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其中整车封样时,应封在控制器部位。

(3)运输要求:在运输过程中,样品应固定牢靠,不得碰撞、曝晒、雨淋;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搬轻放,不得受剧烈机械冲撞。

(4)本次监督抽查,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对样品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样品由被抽样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三、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

检验依据:GB 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

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灯

GB 8181-2005消防水枪

GB 3445-2018室内消火栓

判定依据:

GZ359502灭火器350-2020《浙江省灭火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GZ389102消防应急照明灯具350-2020《浙江省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GZ359507消防水枪350-2020《浙江省消防水枪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GZ359503室内消火栓350-2020《浙江省室内消火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2.样品数量

随机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消防产品各2个,其中一个为检验样品,另一个为备样样品

3.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3.1检验项目

表1手提式灭火器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备注

1

灭火剂充装重量误差

GB4351.1-2005

A

强制性条款

/

2

20℃喷射性能

GB4351.1-2005

A

强制性条款

/

3

水压试验

GB4351.1-2005

A

强制性条款

/

4

爆破试验

GB4351.1-2005

A

强制性条款

/

5

密封性能

GB4351.1-2005

A

强制性条款

/

6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

GB4351.1-2005

A

强制性条款

/

7

灭火剂主要成分含量

GB4351.1-2005

A

强制性条款

/

表2消防应急灯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备注

1

基本功能试验

GB 17945-2010

A

强制性条款

/

2

充、放电试验

GB 17945-2010

A

强制性条款

/

3

重复转换试验

GB 17945-2010

A

强制性条款

/

4

电压波动试验

GB 17945-2010

A

强制性条款

/

5

转换电压试验

GB 17945-2010

A

强制性条款

/

6

绝缘电阻试验

GB 17945-2010

A

强制性条款

/

7

接地电阻试验

GB 17945-2010

A

强制性条款

/

表3消防水枪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备注

1

密封性能

GB 8181-2005

A

强制性条款

/

2

耐水压强度性能

GB 8181-2005

A

强制性条款

/

3

材料

GB 8181-2005

A

强制性条款

/

4

密封件

GB 8181-2005

A

强制性条款

/

5

表面质量

GB 8181-2005

A

强制性条款

/

6

抗跌落性能

GB 8181-2005

A

强制性条款

/

7

接口性能

GB 8181-2005

A

强制性条款

/

3.2判定准则

检验样品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项目出现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则判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反之,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四、检验结果报送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照《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抽样人员、被抽样销售者、执法人员(有需要时)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受检单位有妥善保存备样的义务,备样若有损坏遗失等造成不能进行复检的情况,视同放弃复检的权利。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监督抽查工作结束后由承检单位退还被抽样销售者。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继续保存三个月。六、异议处理原则

原样复检时,如果原样情况不满足复检要求的,应启动备样进行复检,同时向任务下达部门告知数量不满足的情况说明。

六、抽样数量

序号

产品名称

抽查批次

1

消防产品

13

七、承检单位

本次监督抽查任务由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公司承担产品的抽样和检验工作。



2021年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塑料

塑料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塑料电线电缆产品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及注意事项

1.抽样方法及地点

样品应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

2.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被抽样销售者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

(3)运输要求:在运输过程中,样品应固定牢靠,不得碰撞、曝晒、雨淋;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搬轻放,不得受剧烈机械冲撞。

(4)本次监督抽查,以破坏性试验方式对样品进行检验,并且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检样样品需购买,备样样品先由被抽样单位无偿提供。

三、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

检验依据:

GB/T 5023.1-2008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1部分:一般要求

GB/T 5023.2-2008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2部分:试验方法

GB/T 5023.3-2008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3部分:固定布线用无护套电缆

GB/T 5023.4-2008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4部分:固定布线用护套电缆

GB/T 5023.5-2008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5部分:软电缆(软线)

GB/T 5023.6-2006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6部分: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

GB/T 5023.7-2008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7部分:2芯或多芯屏蔽软电缆

JB/T 8734.1-2016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1部分:一般要求

JB/T 8734.2-2016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2部分:固定布线用电缆电线

JB/T 8734.3-2016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3部分:连接用软电线和软电缆

JB/T 8734.4-2016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4部分:安装用电线

JB/T 8734.5-2016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5部分:屏蔽电线

JB/T 8734.6-2016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6部分:电梯电缆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

GZ383105塑料电线电缆188-2020《浙江省塑料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2.样品数量

随机抽取一整段(或一卷)不少于30米的样品作为检验样品,同时抽取同一批次、同一型号规格一整段(或一卷)不少于30米的样品作为备用样品。

3.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3.1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不合格类别

判定依据

备注

1

标签检查

GB/T 5023-2008、

JB/T 8734-2016

B

《浙江省塑料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

2

标志检查

GB/T 5023-2008、

JB/T 8734-2016

B

《浙江省塑料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

3

绝缘线芯识别

GB/T 5023-2008、

JB/T 8734-2016

B

《浙江省塑料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

4

结构检查

GB/T 5023-2008、

JB/T 8734-2016

B

《浙江省塑料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

5

导体电阻

GB/T 5023-2008、

JB/T 8734-2016

A

《浙江省塑料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

6

成品电缆电压试验

GB/T 5023-2008、

JB/T 8734-2016

A

《浙江省塑料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

7

绝缘线芯电压试验

GB/T 5023-2008、

JB/T 8734-2016

A

《浙江省塑料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

8

绝缘电阻

GB/T 5023-2008、

JB/T 8734-2016

A

《浙江省塑料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

9

绝缘平均厚度

GB/T 5023-2008、

JB/T 8734-2016

A

《浙江省塑料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

10

绝缘最薄处厚度

GB/T 5023-2008、

JB/T 8734-2016

A

《浙江省塑料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

11

护套平均厚度

GB/T 5023-2008、

JB/T 8734-2016

A

《浙江省塑料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

12

护套最薄处厚度

GB/T 5023-2008、

JB/T 8734-2016

A

《浙江省塑料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

13

平均外形尺寸

GB/T 5023-2008、

JB/T 8734-2016

A

《浙江省塑料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

14

椭圆度

GB/T 5023-2008、

JB/T 8734-2016

A

《浙江省塑料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

15

绝缘机械性能

GB/T 5023-2008、

JB/T 8734-2016

A

《浙江省塑料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老化前

16

绝缘失重试验

GB/T 5023-2008、

JB/T 8734-2016

A

《浙江省塑料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

17

绝缘热冲击试验

GB/T 5023-2008、

JB/T 8734-2016

A

《浙江省塑料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

18

护套机械性能(只测老化前)

GB/T 5023-2008、

JB/T 8734-2016

A

《浙江省塑料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

19

护套失重试验

GB/T 5023-2008、

JB/T 8734-2016

A

《浙江省塑料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

20

不延燃试验

GB/T 5023-2008、

JB/T 8734-2016

A

《浙江省塑料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

3.2判定准则

检验样品中一个或一个以上A类项目出现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B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则判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反之,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四、检验结果报送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照《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抽样人员、被抽样销售者、执法人员(有需要时)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受检单位有妥善保存备样的义务,备样若有损坏遗失等造成不能进行复检的情况,视同放弃复检的权利。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监督抽查工作结束后由承检单位退还被抽样销售者。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继续保存三个月。

六、异议处理原则

原样复检时,如果原样情况不满足复检要求的,应启动备样进行复检,同时向任务下达部门告知数量不满足的情况说明。

七、抽样数量

序号

产品名称

抽查批次

1

塑料电线电缆

8

八、承检单位

本次监督抽查任务由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承担产品的抽样和检验工作。



2021年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车用

汽、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车用汽、柴油、车用尿素产品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及注意事项

1.抽样方法及地点

(1)车用汽、柴油

样品应在受检单位油罐、罐车、油船、油桶内的待销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

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GB/T 4756-2015《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条款规定抽取组合样。

监督抽查实施部门根据需要可在加油站抽样,样品在加油站加油设备终端抽取。

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样、备样,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2)车用尿素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或者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2.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被抽样销售者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

(3)运输要求:样品运输贮藏时应避光,远离明火、高温,不得碰撞、曝晒、雨淋。

三、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

检验依据:

GB 17930-2016《车用汽油》

GB 19147-2016《车用柴油》

GB/T4756-2015《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

GB 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 32)》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

GZ251102车用汽油188-2020《浙江省车用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GZ251101车用柴油188-2020《浙江省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GZ266601尿素水溶液(AUS 32)340-2020《浙江省尿素水溶液(AUS 3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2.样品数量

(1)成品油

随机抽取同一等级、牌号的样品6L,其中4L用作检样,2L留作备样。样品用清洁、密封、避光的深色玻璃容器或耐腐蚀的镀锌铁制容器封装。

(2)车用尿素

随机抽取同批次同规格最小包装的尿素水溶液产品两件(每件不少于1L),其中一件作为检样,另一件作为备样。

3.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3.1检验项目(见表1,表2,表3)

表1车用汽油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样品

1

研究法辛烷值(RON)

GB 17930-2016 5

A

主要项目

备样

2

馏程

GB 17930-2016 5

A

主要项目

备样

3

硫含量

GB 17930-2016 5

A

主要项目

备样

4

机械杂质及水分

GB 17930-2016 5

A

主要项目

备样

5

苯含量

GB 17930-2016 5

A

主要项目

备样

6

氧含量

GB 17930-2016 5

A

主要项目

备样

7

甲醇含量

GB 17930-2016 5

A

主要项目

备样

8

密度

GB 17930-2016 5

A

主要项目

备样

表2 车用柴油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样品

1

硫含量

GB 19147-2016 5

A

主要项目

备样

2

多环芳烃含量

GB 19147-2016 5

A

主要项目

备样

3

运动黏度

GB 19147-2016 5

A

主要项目

备样

4

闪点(闭口)

GB 19147-2016 5

A

主要项目

备样

5

十六烷指数

GB 19147-2016 5

A

主要项目

备样

6

十六烷值

GB 19147-2016 5

A

主要项目

备样

7

密度

GB 19147-2016 5

A

主要项目

备样

8

脂肪酸甲酯

GB 19147-2016 5

A

主要项目

备样

表3 车用尿素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样品

1

标识

GB 29518-2013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2

尿素含量(质量分数)

GB 29518-2013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3

密度(20℃)

GB 29518-2013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4

折光率20nD

GB 29518-2013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5

杂质含量

碱度(以NH3计)(质量分数)

GB 29518-2013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缩二脲(质量分数)

醛类(以HCHO计)

不溶物

磷酸盐(以PO4计)

6

一致性确认

GB 29518-2013表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7

标志

GB 29518-2013 7.1

A

主要项目

原样

3.2判定准则

(一)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二)单项质量判定

当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三)综合质量判定

1.检验样本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项目出现不符合执行要求判定的,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3.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但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四、检验结果报送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照《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抽样人员、被抽样销售者、执法人员(有需要时)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受检单位有妥善保存备样的义务,备样若有损坏遗失等造成不能进行复检的情况,视同放弃复检的权利。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监督抽查工作结束后由承检单位退还被抽样销售者。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继续保存三个月。

六、异议处理原则

应启动备样进行复检,同时向任务下达部门告知数量不满足的情况说明。

七、抽样数量

序号

产品名称

抽查批次

1

车用汽油

8

2

车用柴油

3

3

车用尿素

2

八、承检单位

本次监督抽查任务由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承担产品的抽样和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