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550567/2021-163245 公开分类
发布单位 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 2021-08-18
文  号 主题词

嘉环(南)罚字〔202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8-18 15:05 信息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浙江卫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61M

法定代表人:许汉滔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紫宇路***号

2019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纺织品印染加工且现场正在生产。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东北角烟囱北侧雨水排放口附近的河道水样呈紫黑色,经现场排查,烟囱北侧雨水排放口闸门井闸门未完全密闭,有水排入河道。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西太平桥港河道雨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闸门井内水样进行采样,经检测,各采样点pH 值分别为9.41、10.06(无量纲)。我局执法人员责令你单位于2019年4月24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做到“废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排外环境,加强管理,确保废水达标排放”。2019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西侧原料仓库液碱管道破裂,导致液碱滞留于厂区雨水管道内,雨水排放口闸门未完全封闭,雨水井内水流向厂区东侧河道。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雨水排放口下方河道1、雨水排放口闸门井内水样、雨水排放口下方河道2、厂区西侧原料仓库内雨水井、厂区西侧原料仓库门口雨水井、卷染车间东侧雨水井进行采样,经检测,各采样点 pH 值分别为12.05、11.84、11.83、12.72、11.03、11.73(无量纲)。经进一步查实,你单位4月19日pH值超标也是液碱渗漏导致。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液碱残液属于危险废物。我局于2019年4月30日将本案移送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2020年9月27日,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环保负责人构成环境污染犯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及认罪认罚情节,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违法行为有:1、调查询问笔录二份;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二份;3、现场检查照片十九张;4、行政处罚告知书{嘉环(南)罚告〔2021〕81号}一份;5、检测报告〔南环监测(2019年)检字026号〕和〔南环监测(2019年)监字121号〕各一份;6、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73号、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74号)各一份;7、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嘉南践行公建〔2021〕20008号)一份;8、授权委托书一份;9、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1、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在2021年7月25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第二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肆拾叁万捌仟叁佰元罚款(罚款人民币43.83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缴至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账号:193101010************000009

缴款名称: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

缴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营业中心

你们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