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550567/2021-163284 | 公开分类 | |
发布单位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8-19 |
文 号 | 主题词 |
代磊磊(3422*******810****):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张淼昌(4130*******220****):
地址:河南省固始县黎集镇*********
何进伟(4130*******225****):
地址:河南省固始县黎集镇*********
傅家江(3424*******211****):
地址:安徽省寿县众兴镇******
汪曾海(3424*******829****):
地址:安徽省霍邱县叶集镇**********
2020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线索,称南湖区凤桥镇新篁集镇建筑工程土方堆放点有人违法填埋固废。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现场有一台挖机在填埋区域西南侧,填埋区域南北长约5米,东西宽2米,土层下露出白色吨袋装的疑似漆渣物体,颜色为蓝色及橙色,后经检测,该固废为水性漆渣,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共计30.55吨。经调查,该漆渣为浙江兴土桥梁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所有,2020年7月27日,浙江兴土桥梁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代磊磊“处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漆渣;7月31日,代磊磊联系张淼昌“处理”漆渣,张淼昌查看由代磊磊转发的漆渣照片后,答应可以以“倾倒”的方式处理上述漆渣,并约定费用为10000元;随后张淼昌发照片给何进伟要求“处理”,并许以一定费用;何进伟联系渣土车驾驶员傅家江,傅家江确认照片后同意“处理”漆渣,约定费用为3000元,并由何进位支付给傅家江(8月1日,傅家江退回给何进位);傅家江联系渣土车驾驶员汪曾海,以1700元的价格要求汪曾海将漆渣倾倒在其最近干活的凤桥镇新篁集镇新园路附近建筑土方堆放点,汪曾海同意后于当日晚驾驶车牌号为浙F62859的渣土车将该批漆渣从浙江兴土桥梁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装出,运到上述建筑土方堆放点倾倒在场地内的钢板路上,倾倒完成后,傅家江支付汪曾海费用1700元。后由他人进行填埋(另案处理)。我局认为你们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违法行为有:1、调查询问笔录六份;2、证人笔录二份;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二份;4、检查照片六十五张;5、行政处罚告知书{嘉环(南)罚告〔2021〕62号}一份;6、检验检测报告(HG200808-008、HG200808-007)各一份;7、五位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8、浙F62859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9、二位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10、现场称重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一份等证据为证。
你们在2021年6月18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第二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万陆仟元罚款(罚款人民币1.6万元)
限你们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缴至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账号:193101010************000009
缴款名称: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
缴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营业中心
你们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