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550567/2021-163826 | 公开分类 | |
发布单位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
文 号 | 主题词 |
浙江颢屹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MA2B97TU95
法定代表人:付桂生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凌公塘路****号(嘉兴科技城)**号楼***室
2021年6月3日,我局嘉善分局与南湖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车辆造型开发、数据模型验证、原型样车的制作且现场正在生产。检查发现你单位将废油漆桶贮存于厂区西侧河道边的临时贮存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经查,该废油漆桶为你单位喷漆工序产生,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1-49)。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违法行为有:1、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3、现场检查照片八张;4、行政处罚告知书{嘉环(南)罚告〔2021〕87号}一份;5、《关于浙江颢屹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年产1000台新能源汽车模型车、原型车及样车设计、研发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行审投环〔2018〕132号)复印件一份及报告表节选(固废)复印件一份;6、危险废物属性判定表一份;7、授权委托书一份;8、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0、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在2021年8月7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经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第二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罚款(罚款人民币10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缴至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账号:193101010************000009
缴款名称: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
缴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营业中心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