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011-133075 主题分类 司法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9-02
文  号 南政办发〔2011〕42号 关联类型
文件登记号 FNHD01-2011-0001 有 效 性 有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实施社区服刑和归正人员培训就业项目的意见》的通知(南政办发〔2011〕42号)

发布日期:2021-09-02 16:57 信息来源: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有关部门:

南湖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南湖区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社区服刑和归正人员培训就业项目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南湖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南湖区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社区服刑和归正人员培训就业项目的意    见

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帮扶工作和归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政策。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劳动改造,促进两类人员劳动就业,努力预防和减少其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首要标准”和区委、区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系列精神,以“社会管理创新”和“保障民生”为目标,建立健全社区服刑人员和归正人员教育、管理、帮扶机制,开创我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新局面。

二、总体目标

改善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劳动教育工作,培养其劳动观念,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的监督管理,推进公益劳动基地建设。将社区服刑人员和归正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本地再就业培训体系,鼓励企业吸纳社区服刑人员和归正人员就业和自主创业,建立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用工激励等帮扶机制,提高社区服刑人员和归正人员的谋生能力,增加就业机会,帮助其顺利融入社会。

三、主要措施

(一)鼓励企业吸纳社区服刑人员和归正人员就业。对吸纳这两类人员就业的南湖区辖区内的企业,区财政将一次性给予3000-5000元/人的补助(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工作满一年以上,每人只能享受一次);社区服刑人员和归正人员自主创业的,给予一次性3000-5000元的补助(须以本人名义取得营业执照并实际经营满6个月以上)。具体补助细则由区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后,报区政府备案后实施。

(二)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和归正人员教育培训机制。对两类人员开展形势政策、社会法制、公民道德和心理健康教育,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具体教育培训机制由区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

(三)建立区级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基地。依托2个农业龙头企业,统一组织全区社区服刑人员参加每月不少于1个工作日的集中式公益劳动。其公益性主要体现在由受益企业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用于敬老、助学、助困等公益事业。具体公益劳动方案由区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要把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作为一项特殊的社会工作来对待,充分认识做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不仅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使社区服刑人员和归正人员弃旧图新,成为自食其力、对社会有用的遵纪守法公民,而且对于减少犯罪,维护稳定具有促进作用。要把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来抓,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扶持和投入力度。

(二)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社区服刑和归正人员培训就业项目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政策、制度、机制、保障等方面,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周密制定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各级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明确分工,密切合作,使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实现合理配置和功能互补。要不断加强制度、机制建设,规范工作方式和程序,推动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两类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促进就业创业,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确保“社区服刑和归正人员培训就业项目”取得实效。

(三)注重宣传,营造氛围。各级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宣传党和国家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先进经验,以及社区服刑人员和归正人员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就业创业、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并将成熟的经验做法加以推广,增进社会各界对他们的理解和关心,消除社会歧视,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主题词:司法  社区矫正  就业  意见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共印95份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11日印发



附件:南政办发〔2011]42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