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2550751/2021-165473 | 公开分类 | |
| 发布单位 | 区统计局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
| 文 号 | 主题词 |
为切实贯彻落实《嘉兴市查处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制度(试行)》,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对本局执法人员执行的统计行政裁量权等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二、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机构”)由本局办公室(统计执法监督科)、综合核算科有关人员组成,其中法律监督检查由办公室(统计执法监督科)负责,效能、廉政监督检查由局分管领导负责。
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执法人员持证的情况;
2、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情况;
3、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统计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4、执行已经规范的行政裁量权执行标准制度的情况;
5、行政执法决定内容和程序是否合法、适当等情况;
6、遵守行政执法效能规定的情况;
7、执法过程中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
8、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听取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2、对办理行政执法事项情况进行检查;
3、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4、依法依纪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适用执法依据违法或不当的,纠正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2、违反法定执法程序的,对其执法决定予以纠正或撤销;
3、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执法处室或执法人员,应责令限期整改。
七、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未按期进行整改的,由执法监督机构报请本局依法予以处理。
八、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违法的,按照《嘉兴市南湖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