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1年01月06日对当事人叶冰沁涉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叶冰沁在富盛名邸20幢1702室装修时将原西北侧阳台和原储藏室改为卫生间。
2021年3月20日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南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03号),本机关对当事人叶冰沁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并责令恢复(原储藏室、原卫生间、阳台等)房屋原状,不得将没有防水的房间和阳台作为卫生间使用的行政处罚决定。
现当事人叶冰沁已自行缴纳罚款,但执法人员多次联系当事人叶冰沁,电话无人接听。当事人叶冰沁未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储藏室、原卫生间、阳台等)房屋原状,不得将没有防水的房间和阳台作为卫生间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嘉南综执催告字〔2021〕第06-0003号),要求当事人叶冰沁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恢复(原储藏室、原卫生间、阳台等)房屋原状,不得将没有防水的房间和阳台作为卫生间使用。
因本机关通过当事人叶冰沁身份证地址直接或邮寄方式无法有效送达,且电话无法联系当事人叶冰沁,现对《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2021年9月27日至2021年10月11日(10月1日-10月7日为国庆假期)。请当事人叶冰沁在上述期限内到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队南湖新区(东栅)分队(嘉兴市南湖区泾水路843号)接收《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嘉南综执催告字〔2021〕第06-0003号)
联系人:逢雅军 王俊 联系电话:0573-82807883
联系地址:嘉兴市南湖区泾水路843号
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