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550081/2022-182608 | 公开分类 | |
发布单位 | 区财政局(金融办) | 发布日期 | 2022-11-11 |
文 号 | 主题词 |
投诉人:杭州绿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景路18号
联系人:寿丁奇
被投诉人:嘉兴市千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平路299号中禾广场23楼
联系人:章莉莉 联系电话:83705015
投诉人因对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南湖区水质自动站建设项目(重新发布)(项目编号:千秋-JXQQGK2022第29-1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程序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9月1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并于2022年9月22日进行补正。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9月22日正式受理,并于9月22日向采购人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招标代理嘉兴市千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相关供应商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在规定时限内收到了采购人、代理机构及相关供应商提交的答复函及相关证据材料。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投标文件里面产品制造商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小型企业声明函为不实声明,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为本项目权威发布网站,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该网站的备案信息为制造业中型企业,应当以此为准判定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非小型企业。而本项目招标代理公司在回复我公司质疑函时,并没有理解相关法规,宁波理工提供的所谓275从业人数实际上是其缴纳社保人数而非从业人数,从业人员是一个企业或者是一个单位年度从事生产活动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和零时工,以及劳务派遣工。以上情况说明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小型企业,不应当享受价格扣除。
事实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网站链接及截图为证。
法律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财采监(2022)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结合项目实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原则上按最高优惠幅度20%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投诉事项2: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招标文件所列服务业的小型企业,不应该享受价格扣除。而招标公司未就本质疑事项进行回复。
事实依据:本项目于2022年8月24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示了中标候选人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中标公告附件中小微承诺函,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本项目中所含的运行维护的小型企业。招标文件第40页中描述: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制造业、服务业等与本项目相关的行业。本项目采购清单包含制造业(五参数自动分析仪、氨氮自动分析仪、高锰酸盐指数自动分析仪,总磷自动分析仪、总氮自动分析仪、监测站房、工人休息房、系统集成)、服务业(运行维护)、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平台)等多个行业,投标人只有同时满足采购清单所列各个行业的小微企业要求,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而按照运行维护所属的服务业划分标准,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属于中型企业。以上情况说明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小型企业,不应当享受价格扣除。
法律依据: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财采监(2022)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结合项目实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原则上按最高优惠幅度20%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投诉请求:取消原采购结果,按照非小微企业重新计算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得分,重新计算价格得分,恢复我公司的中标资格。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辩称
被投诉人嘉兴市千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辩称:
我公司收到质疑函后,对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小微企业承诺函进行了核对。该单位承诺:“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南湖区水质自动站建设项目(重新发布)[五参数自动分析、氨氮自动分析仪、高锰酸盐指数自动分析仪、总磷自动分析仪、总氮自动分析仪]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 275人,营业收入为 110879.431626 万元,资产总额为334917.14546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测站房、工人休息房、系统集成、软件平台、运行维护]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制造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 237 人,营业收入为39727.914246 万元,资产总额为61650.908286 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根据财政部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规定,投标单位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该文件规定格式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招标文件所列明的“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制造业”的标准,2个单位均符合小型企业,划分标准为“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我公司于2022年08月30日向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补证材料通知,主要内容为要求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及投标产品的生产厂商“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 国统字〔2011〕75号注解第三条“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的规定提供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的证明材料。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08月31日针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补证材料,主要内容为投标产品制造商”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2021年度报告,报告显示期末母公司在职员工数量为275人,营业收入为营业收入为 110879.431626 万元,资产总额为 334917.145460万元。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报告显示营业收入为39727.914246 万元,资产总额为 61650.908286 万元。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2月末的从业人数237人(并提供了总公司及各分公司的社保缴纳清单、第三方代缴人员提供了代缴公司协议及代缴公司相应社保缴纳清单、12月当月人员离职证明)。我公司根据“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补证的材料,对该单位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内承诺的内容进行复核,情况属实。并于2022年09月06日将质疑回复函通过邮寄方式回复了杭州绿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在2022年09月07日应杭州绿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电话要求,将扫描件发至其邮箱。回复函主要内容为:根据贵单位质疑内容,我公司已发函至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注解第三条”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规定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的证明材料,该单位及时补证了证明材料。经核查,中标候选人中小企业声明函内承诺的内容情况属实。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划分办法。以上2家单位均为小型企业。
相关供应商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辩称
关于投诉事项1、(1)浙江政府采购网不是依照“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进行划型,划型结果为非小微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依据“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划型为小型企业,划型结果存在不一致,并无矛盾;(2)质疑宁波理工从业人员非275人,无事实依据,属于质疑人主观臆断。综合质疑人在上述划型解读主观上的恶意,我们认为其对宁波理工从业人员无事实依据的投诉应予以驳回,不应再增加中标候选人的证明成本;(3)质疑人对从业人员定义理解有误,质疑人的解读属于胡搅蛮缠。相关链接: https://bzxx.miit.gov.cn/bzxx/problem/detail?id=4DA4E62092164F4A8E7C1953FFE50EE8。相关截图如下。
综合以上叙述,投诉事项1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质疑人对于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采购项目,如何判断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的歪曲解读,投诉不成立。 (1)本次采购项目为货物采购,应综合认定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工业”。首先根据提供的格式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表明本次采购的项目标的为货物采购,非工程采购,也非服务采购;其次根据招标文件第40页: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制造业、服务业等与本项目相关的行业;最后结合本次项目采购内容、产品报价、系统构件、构件占整个项目的比例等因素,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应综合认定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工业”; (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本次采购的清单有多种,但整个标的属于货物采购项目,不对涉及的服务承接商作出要求,即本项目采购标的所有货物全部是小型企业制造,投标人即可享受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21年2月20日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4.对于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当知何判断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答: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拟采购项目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项目。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3)质疑人本项目投标划型为小微企业,亦是将本项目所属行业认定为“工业”。本项目投标单位共计5家,其中3家单位在投标结果中显示均享受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中包括质疑人杭州绿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图如下:
根据各政府网站公示的质疑人(杭州绿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末相关数据,杭州绿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均大于20人,且小于300人,营业收入均大于300万元。按照开标结果公示,表明杭州绿洁享受了相关政策,将自己划型为小微企业,亦是将本项目所属行业认定为“工业”。
采购人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辩称:
该项目我局全权委托嘉兴市千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本项目的招标采购事宜,招标代理公司依规履行招标代理职责。截至目前我局尚未与中标方签订项目合同。
三、经调查查明
1、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预算360万元。嘉兴市千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委托,于2022年8月2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并上传公开招标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第5页采购清单中包括五参数自动分析仪3套、氨氮自动分析仪3套、高锰酸盐指数自动分析仪3套、总磷自动分析仪3套、监测站房3套、系统集成3套、软件平台1套、运行维护1年等;采购文件第40页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明确以下内容:①本次采购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采购项目;②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制造业、服务业等与本项目相关的行业”;③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 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④小微企业(包括联合体内的小微企业和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其报价不予扣除。
2、本项目于2022年8月23日在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 08月24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根据投标文件,投标人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小企业(货物)声明函(含相关供货商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声明均属于小型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评审报告显示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评审中享受了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并最终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截至投诉受理日,采购人与中标候选人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3、第三方调查情况。经向相关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调查,1.北京市丰台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于2022年11月8日复函: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文件,经核查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交材料,该企业2021年度在工业领域为小型企业。2.宁波经济开发区甬保经济发展中心于2022年11月1日复函: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工业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大于等于20人小于300人,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提交的答复材料,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第三方调查回复材料等在案佐证。
四、本机关认为
1、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其为制造业行业小型企业的声明函(包括相关供货商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制造业行业小型企业)。
2、根据财政部国库司2021年2月20日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4.对于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当知何判断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答: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拟采购项目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项目。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有关表述,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清单有关内容,应认定本项目属于货物采购,所属行业为工业(制造业)。
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其为工业领域小型企业,相关供货商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其为工业行业小型企业。
综上,投诉事项1、2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本机关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启动了向相关单位调查取证程序,总计18个工作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