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55017X/2022-146077 公开分类
发布单位 南湖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2-02-10
文  号 主题词

嘉兴市南湖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2-02-10 10:43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七星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做好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计财〔2021〕8号)和《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农机发〔2021〕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提出如下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

2021年10月27日 

 

嘉兴市南湖区2021-2023年农机

购置补贴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以满足农民对机械化生产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补贴政策、最大程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推动农机购置补贴领域数字化改革,进一步强化风险监测和预警分析,切实提高农民群众获得感、保护资金使用安全,为高质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省赋能助力。到2023年,补贴各类农机具1350台(套)以上,补贴受益农户250户以上,推动农作物综合机械化率提高到82%以上。

(二)实施原则。坚持稳产保供,将粮油、生猪等重要农产品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实现应补尽补,提升畜牧、渔业、菌果蔬等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坚持突出重点,加大对小型化、轻量化农机具应用的支持力度,稳定提高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和智能高效绿色环保机具补贴标准,对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实施“退坡”处理;坚持创新导向,强化对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力度,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农机产品,通过补贴政策引导推动创新产品质量标准建设;坚持数字赋能,鼓励北斗、5G、AI人工智能等技术与农机装备融合,加大无人驾驶、自动感知、智能终端等数字化装备推广力度,提高农机补贴数字化管理能力,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以下简称中央补贴范围)从全国农机补贴范围中选取,共设14大类40小类142品目,重点保障农业稳产保供和主导产业机具需求,按年度将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剔除出补贴范围。

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以下简称省级补贴范围)从暂未列入中央补贴范围的产品中选取,共设1大类1小类10品目,重点保障特色产业和山区、丘陵、海岛等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需求。

中央和省级补贴范围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年度调整公布的为准。

区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为符合区级产业导向的农业机械,重点保障特色产业、粮食生产机械化薄弱环节和“数字化”提升改造的机具需求。

(二)补贴机具。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应在中央补贴范围内(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其中采信认证结果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认监委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应在省级补贴范围内,同时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或定型鉴定报告(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并按规定设置具有唯一性的标志标识。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中央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额一览表由省农业农村厅商省财政厅后另行公布)。

对水稻插秧机、谷物烘干机、秧苗移栽机、打(压)捆机等实行省级累加定额补贴。

对符合区级产业导向的农业机械实行区级累加补贴(附件1),补贴范围和补贴额一览表根据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农机新产品推广应用等需要,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商区财政局后按年度进行调整。

(三)补贴限额。购机者年度内可享受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其中中央资金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80万元,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省级资金个人不超过1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50万元。

四、补贴资金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

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和省级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工作分别按《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的通知》(浙农机发〔2020〕1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江省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农机发〔2019〕6号)执行。

五、操作程序

统一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区级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与农机产销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方式共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二)提交申请。购机者在购机行为完成后,凭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一卡通或银行卡以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自主到区级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或镇(街道)提出补贴资金申请,鼓励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浙里办”移动端在线提交补贴申请。

购置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后方可向区级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供相应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对申请区级累加补贴产品补贴资金的,需向各镇(街道)填写《南湖区农机购置区级累加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审核同意后方可享受购机补贴。

全区农机购置补贴中央和省级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或者区级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总量100%的,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三)审核核验。区级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和各镇(街道)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强化政策监管的通知》(浙农机发〔2019〕4号)要求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区级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和各镇(街道)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购机者需补正的资料;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区级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在完成公示后将结算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

(四)结算兑付。区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购机者兑付中央资金。实施省级累加补贴和省级补贴的机具,可在机具实际投入应用并完成一定作业量后再行兑付省级资金,实施区级累加补贴的机具,可参照执行。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

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导致当年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五)归档。区级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和各镇(街道)按照“谁受理、谁建档”的原则,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各镇(街道)应定期将档案资料移交至区级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统一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级农业农村和水利、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密切联系、通力协作,完善工作责任制和内部控制规程,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深入落实区级以下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要加强与当地自然资源、供销、电力等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落实相关扶持项目和政策资金,合力推动农机化高质量发展。区级财政部门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重点用于政策宣传、信息公开、机具核验、绩效管理等方面支出。各镇(街道)要按分工承担相应职责。

(二)优化服务效能。要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加强部门协同沟通,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浙里办移动端、北斗智能终端等数字化技术手段,探索创新受理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数字化应用场景。探索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和信息化技术核验,有效落实补贴办理时限和机具核验要求。

(三)加强监督管理。要根据国家、省和区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认真落实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严格信用管理和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风险预警、违规排查。农机产销企业因违规被暂停、取消产品补贴资格、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调低补贴额,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四)强化信息公开。要因地制宜加大对补贴政策的宣传解读,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保障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将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向社会公开,不得公开购机者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隐私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布本年度补贴受益信息。

各镇(街道)于每年12月底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送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财政局。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南湖区2021-2023年区级累加补贴机具一览表

2. 南湖区农机购置区级累加补贴资金申请表

 


附件1                 南湖区2021-2023年区级累加补贴机具一览表

序号

品目

分档名称

基本配置和参数

区累加补贴额(元)

1

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箱体式全自动温控喷淋式种子催芽机

功率≥4kW,箱体式,自动温控喷淋装置,生产率≥400kg/批

8000

2

秧盘播种成套设备

生产率≥6t/h的床土处理设备

配套动力≥15KW,生产率≥6t/h,含电机、破碎装置、筛选装置

15000

3

生产率500(盘/H)及以上秧盘播种成套设备

含铺底土、播种、洒水、覆土功能;生产率≥500(盘/h)

6000

4

水稻插秧机

6-7行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四轮乘坐式;6-7行

20000

5

8行及以上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四轮乘坐式;8行及以上

30000

6

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

液压控制转向机,直线精度±2.5cm的北斗导航自动驾驶系统

液压控制转向机,北斗导航自动驾驶系统,直线精度±2.5cm

8000

7

电动方向盘,直线精度±10cm的北斗导航辅助驾驶系统

电动方向盘,北斗导航辅助驾驶系统,直线精度±10cm

8000

8

农机北斗作业监测终端(不含作业深度检测)

支持北斗+GPS双模卫星定位功能,定位数据采样间隔≤2s,水平定位精度≤2m,测速精度≤0.2m/s;作业面积计量精度≥95%;2G及以上无线网络通信模块;支持-15℃-70℃的工作环境;整机防护等级≥IP65;摄像头分辨率高于640*320;具备“断点续传、盲区补传”功能

2000

9

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20-30L多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20L≤药液箱额定容量<30L;多旋翼;电动、油动、油电混动;电动、油电混动须配置智能电池系统,含智能电池2组及以上;具有避障系统;具有RTK的高精度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具有电子围栏

7000

10

30L及以上多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药箱额定容量≥30L;多旋翼;电动、油动、油电混动;电动、油电混动须配置智能电池系统,含智能电池2组及以上;具有避障系统;具有RTK的高精度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具有电子围栏

10000

11

枝条切碎机

枝条切碎机

功率≥5KW

3000

12

毛豆收获机

以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为准

以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为准

200000 

13

电动卷帘机

以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为准

以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为准

1000

14

投饵机

以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为准

以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为准

1000

15

首台套机具

首台套机具


购机价格的50%

注:生产率≥6t/h的床土处理设备、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枝条切碎机、电动卷帘机、投饵机各级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购机价格的40%,毛豆收获机各级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购机价格的50%,农机北斗作业监测终端(不含作业深度检测) 各级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购机价格的80%,箱体式全自动温控喷淋式种子催芽机、生产率500(盘/H)及以上秧盘播种成套设备、水稻插秧机、北斗导航自动驾驶系统、北斗导航辅助驾驶系统各级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购机价格的60%。


附件2

南湖区农机购置区级累加补贴资金申请表

姓名/组织


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地址


机具

购置

情况

机具品目

生产企业

规格型号

数量(台)

购机总额(万元)

申请区级累加补贴资金(万元)













申请者签字

(章)

年   月   日

镇(街道)农机管理部门意见

 

(章)

年   月   日

区农机管理部门意见

 

(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区、镇(街道)农机管理部门、购机者各一份


南农水[2021]139号关于印发《嘉兴市南湖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