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钧儒(1875-1963),字秉甫,号衡山,浙江嘉兴人。他三岁读书识字,五岁入私塾,二十九岁考中甲辰科第五十一名贡士,殿试榜列二甲,进士及第。为探索救国之路,他放弃仕途,赴日本留学,由此开始了为民主主义、社会主义事业奋斗终生的、血泪交织的光辉岁月。他的一生,横跨清末、北洋政府、国民党统治和新中国四个时期,每一次都勇立时代潮头,不顾一切地寻求让祖国和人民摆脱苦难,获得解放的永恒真理。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沈钧儒义无反顾地参加浙江起义,组织建立革命政权。1912年加入同盟会,后又参加反对袁世凯和北洋军阀的斗争。大革命时期,参与建立浙江省临时政府,并与中国共产党密切合作,在1927年“四·一二”反革命政变时险遭杀害。
大革命失败后,沈钧儒从事教育和法律,以律师身份为人民群众争取权利。作为一名律师,他认真审核每一桩案件,务求受冤者获得胜诉;对于无力承担诉讼费的人,他义务办案,甚至倒贴资金。1931年到1936年,他每年都当选为上海律师公会执行委员。“堂上一笔朱,阶下千滴泪”是他记在心上,做在实处的准则。
1936年,沈钧儒参与成立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同年11月,和邹韬奋、李公朴、史良、沙千里、章乃器、王造时七人被国民政府逮捕,这就是著名的“七君子”之狱。在革命的不断探索中,他坚定了“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救中国”的信念。1943年,在与友人的交谈中,他这样说道:“惟中共才能拯民于水火之中,故我们必须跟着中共走,这是唯一正确的道路。我知道蒋介石恨我极深,但是他们对我任何迫害威胁我都不怕。顾亭林说七十老翁何所求,我所求者只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难道我还有什么可怕吗?”
1945年抗战胜利后,沈钧儒担任中国人民救国会主席。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他历任第一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第一、二、三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民主同盟第一届中央副主席等职。1954年9月,在年近八旬的沈钧儒和一众宪法起草委员的全身心投入下,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颁布。当时,他感慨道:“我从前清以来,就从事宪政运动,在历次运动中不知花了多少心血,结果都是枉费心机。今天在党的领导下,才见到社会主义的宪法,是真正人民的宪法,是真正民主的宪法。”
沈钧儒从一个科举出身的进士成长为坚定的民主主义者,蜕变为中国共产党的亲密战友和杰出的党外共产主义战士,他与共产党、与人民并肩战斗,直至燃尽生命的最后一点火焰。他是爱国知识分子的光辉榜样,其一生轨迹是人民宝贵的精神财富,值得后世永远珍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