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550073/2022-165928 公开分类
发布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2-02-25
文  号 主题词

2022年嘉兴市南湖区燃气灶具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02-25 15:17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一、概述

本细则适用于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内的燃气用软管产品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及注意事项

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备样由受检单位无偿提供,备样封存于受检单位。

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数量为7个,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三、检验依据、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

检验依据:

GB/T26002-2010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及管件

CJ/T197-2010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CJ/T 490-2016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

CJ/T 491-2016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

GB 29993-2013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

GZ386104燃气用软管及管件188-2021《浙江省燃气用软管及管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2.样品数量

6个检样,1个备样。

3.检测项目和判定准则

3.1检验项目

表1  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检验项目(CJ/T197-2010)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样品

1

软管外观

6.1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2

软管接头螺纹要求

6.2.4

B

非主要项目

原样

3

软管耐压性

6.3

A

主要项目

备样

4

软管气密性

6.3

A

主要项目

备样

5

软管抗拉性

6.3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6

软管弯曲性

6.3

A

主要项目

备样

7

软管耐应力腐蚀

6.3

B

非主要项目

原样

8

接头耐安装性

6.3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9

接头耐腐蚀性

6.3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10

标志

9.1和9.2

A

主要项目

原样

表2.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产品检验项目

(明示执行标准为CJ/T 490-2016)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主要项目

复验用样品

1

软管外观

5.2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2

软管螺母要求

5.3.3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3

软管管体尺寸

5.3.7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4

软管长度极限偏差

5.3.8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5

软管耐压性

5.4.1

A

主要项目

备样

6

软管气密性

5.4.1

A

主要项目

备样

7

软管抗拉性

5.4.1

A

主要项目

备样

8

包覆层耐液体性

5.4.1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9

接头耐安装性

5.4.1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10

接头耐腐蚀性

5.4.1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11

标志

8.1

A

主要项目

原样

表3.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及管件产品检验项目

(明示执行标准为GB/T26002-2010)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主要项目

复验用样品

1

软管

外观

5.1.3.1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2

波纹管和管件连接

5.1.2.2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3

拉伸强度

5.2

A

主要项目

备样

4

耐冲击性

5.2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5

扭曲性

5.2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6

气密性

5.2

A

主要项目

备样

7

耐压性

5.2

A

主要项目

备样

8

耐应力腐蚀性

5.2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9

管件

拉伸强度

5.3

A

主要项目

备样

10

气密性

5.3

A

主要项目

备样

11

耐压性

5.3

A

主要项目

备样

12

标志

8.1

A

主要项目

原样

表4.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

(明示执行标准为CJ/T 491-2016)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主要项目

复检用样品

1

尺寸与公差

6.2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2

气密性

6.4

A

主要项目

原样

3

耐压性

6.5

A

主要项目

备样

4

耐燃气透过性

6.6

A

主要项目

备样

5

耐燃烧性

6.8

A

主要项目

备样

6

弯曲性能

6.9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7

低温性能

6.10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8

耐热性

6.12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9

耐拉伸性

6.13

A

主要项目

备样

10

拨出力

6.14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11

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

9.1、9.2、10.1

B

非主要项目

原样

表5.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

评价方法(明示执行标准为GB 29993-2013)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主要项目

复检用样品

1

尺寸和公差

3.2

B

非主要项目

备样

2

耐燃试验

4.3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3

耐燃气透过试验

4.4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4

气密性

4.5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5

弯曲试验

4.6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6

耐热试验

4.7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7

柔软试验

4.8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8

耐压试验

4.9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9

拉断试验

4.10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10

低温弯曲试验

4.1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11

标志

6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3.2判定规则

依据GZ386104燃气用软管及管件188-2021《浙江省燃气用软管及管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进行判定。

四、检验结果通知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照《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执法人员(有需要时)、承检单位和受检单位在封条上签字确认。检验样品应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由承检单位代为处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继续保存三个月。

六、异议处理

1、检验结果异议申请与受理

受检单位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涉及现场检验并经受检单位确认的,不予复检。

2、复检样品

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复检的,复检在原样上进行。

3、复检结论

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论一致时,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反之,以复检结果为准。

4、不予复检的情况

(1)异议申请人在异议期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材料;

(2)经异议申请人确认的现场检验结论;

(3)其他不予复检的情形。

2022年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瓶装液化

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概述

本细则适用于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及注意事项

1、抽样方法及地点

样品应由抽样人员在受检单位的经营场所或仓库内随机抽取。

检验样品应当以购买方式获得,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以及被抽样生产者自愿无偿提供样品的除外。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备样由受检单位先行无偿提供。

2、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或自我公开声明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企业未提供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或技术条件,承检机构按相应产品国家标准检测判定。

(3)运输中应防止机械碰撞或接触锐利物件,保证包装完好及样品不受污染。

三、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

检验依据:

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CJ/T 50-200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

GZ344301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88-2020《浙江省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2、样品数量

随机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2只,其中检验样1只,备样1只。

3、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3.1检验项目

产品明示执行标准为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或明示生产日期在2019年3月1日之后的产品,检验项目按表1执行。

产品明示标准为CJ/T 50-200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且明示生产日期在2019年3月1日之前(或未明示生产日期的),检验项目按表2执行。

表1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标准及条款

不合格类别

复验用样品

备注

1

标志

GB   35844-2018 8.1

A

备样


2

使用说明书

GB   35844-2018 8.3

A

原样


3

结构

GB   35844-2018 5.2

A

原样

强制性条款

4

外观

GB   35844-2018 5.3.2

A

原样

强制性条款

5

气密性

GB   35844-2018 5.3.3

A

原样

强制性条款

6

关闭压力

GB   35844-2018 5.3.4

A

原样

强制性条款

7

出口压力

GB   35844-2018 5.3.5

A

原样

强制性条款

备注:第5项如有不合格,则不再进行后续项目的检测。

表2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标准及条款

不合格类别

复验用样品

备注

1

标识

CJ/T   50-2008 9.1

A

备样


2

使用说明书

CJ/T   50-2008 9.2

A

原样


3

结构

CJ/T   50-2008 5.2

A

原样

强制性条款

4

外观

CJ/T   50-2008 6.2

A

原样

强制性条款

5

气密性

CJ/T   50-2008 6.3

A

原样

强制性条款

6

关闭压力

CJ/T   50-2008 6.4

A

原样

强制性条款

7

出口压力

CJ/T   50-2008 6.5

A

原样

强制性条款

备注:第5项如有不合格,则不再进行后续项目的检测。

3.2判定准则

按GZ344301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88-2020《浙江省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进行判定。

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抽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否则,判定被监督抽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四、检验结果报送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照《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抽样人员、被抽样销售者、执法人员(有需要时)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受检单位有妥善保存备样的义务,备样若有损坏遗失等造成不能进行复检的情况,视同放弃复检的权利。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监督抽查工作结束后由承检单位退还被抽样销售者。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继续保存三个月。

六、异议处理

1、检验结果异议申请与受理

受检单位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涉及现场检验并经受检单位确认的,不予复检。

2、复检样品

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复检的,复检样品的确定应按本方案执行。

3、复检结论

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论一致时,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反之,以复检结果为准。

4、不予复检的情况

(1)异议申请人在异议期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材料;

(2)经异议申请人确认的现场检验结论;

(3)其他不予复检的情形。

2022年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可燃气体

探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概述

本细则适用于嘉兴市南湖区流通领域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及注意事项

1、抽样方法及地点

样品应由抽样人员在受检单位的经营场所或仓库内随机抽取。

检验样品应当以购买方式获得,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以及被抽样生产者自愿无偿提供样品的除外。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备样由受检单位先行无偿提供。

2、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或自我公开声明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企业未提供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或技术条件,承检机构按相应产品国家标准检测判定。

(3)运输中应防止机械碰撞或接触锐利物件,保证包装完好及样品不受污染。

三、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

检验依据:

GB 15322.2-2019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2部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

GB 15322.2-2019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2部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2、样品数量

随机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4只,其中检验样2只,备样2只。

3、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3.1检验项目

表1  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标准及条款

复验用样品

备注

1

外观检查

GB   15322.2-2019 3.2

备样


2

报警动作值试验

GB 15322.2-2019 3.3.2

备样

强制性条款

3

方位试验

GB 15322.2-2019 3.3.5

备样

强制性条款

4

报警重复性试验

GB 15322.2-2019 3.3.6

备样

强制性条款

5

高温(运行)试验

GB 15322.2-2019 3.3.14

备样

强制性条款

6

低温(运行)试验

GB 15322.2-2019 3.3.14

备样

强制性条款

7

标志

GB 15322.2-2019 6

备样


3.2判定准则

按GB 15322.2-2019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2部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抽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否则,判定被监督抽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四、检验结果报送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照《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抽样人员、被抽样销售者、执法人员(有需要时)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受检单位有妥善保存备样的义务,备样若有损坏遗失等造成不能进行复检的情况,视同放弃复检的权利。

本次所检样品经检验后已经破损,无使用价值,由检验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做无害化处理。

六、异议处理

1、检验结果异议申请与受理

受检单位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涉及现场检验并经受检单位确认的,不予复检。

2、复检样品

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复检的,复检样品的确定应按本方案执行。

3、复检结论

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论一致时,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反之,以复检结果为准。

4、不予复检的情况

(1)异议申请人在异议期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材料;

(2)经异议申请人确认的现场检验结论;

(3)其他不予复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