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2021HCDL183
政府采购计划(预算)确认号:NH-00019878
预算金额: 78万元
采购人(以下称甲方):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
中标人(以下称乙方):上海福寿康居家养老康复护理服务社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禾城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 建设街道各社区及本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项目采购中标通知书 采购结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组成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文本;
(2)采购文件与采购响应文件;
(3)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4)南湖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评分细则
(5)南湖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注意事项
(6)嘉兴市本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级评定标准
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必须为书面形式。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时,需提供以上(1)、(3)、(4)、(6)四项,如由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需提供代理协议,合同如有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协议。
第二条 合同标的与相关属性
1、本次采购的是建设街道六社区及本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项目
2、乙方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是☑否
3、本合同项下产品属于(可多选):□环保产品;□节能产品;□进口产品
第三条 合同价款
1、 本合同项下总价款为(大写)柒拾壹万圆 人民币,分项价款见“价格明细”。
序号 | 服务范围 | 等级 | 合同单价 (万元/年) |
1 | 子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 3A | 9 |
2 | 南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 5A | 15 |
3 | 百福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 3A | 9 |
4 | 瓶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 3A | 9 |
5 | 丁家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 4A | 11 |
6 | 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 示范型 | 18 |
2、本合同总价款含所有税费(包括成本、利润、税金、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险、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及措施、前期沟通、后续服务等一切税金和费用。)
3、本合同付款方式为以下第 (2) 项:
(1)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系甲方自行支付,付款程序为 / ;
(2)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须财政直接支付,付款程序为 社区照料中心运营满6个月通过考核支付60%的运营经费(支付标准以社区照料中心运营费用均按运营期满前费用支付当月最新的评定等级标准及相应报价进行支付。如在服务期内发生考核成绩低于(或高于)中标时考评等级的情况,则按支付当月实际评定的等级支付相应服务费,由中标人原因出现不予评定的则不给予委托服务费用。),剩余部分待年终按当年度评定等级或考核结果进行结算;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满6个月通过考核支付80%的基础委托服务费,剩余部分的基础服务费和增加的服务费待年终考核后进行结算。 ;
(3)其他方式: / ;
4、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付款进度按招投标文件规定,未规定时按以下第 /项支付:
(1)一次性付款:乙方合同履行达到 /条件)时,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时支付 / ; /时支付 / ; /时支付 /;
若收取了履约保证金,则不应重复设置尾款支付条件。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按以下第 1 项处理:
1、本项目设置履约保证金,乙方应于 合同签订前 向甲方提交 合同价5% 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 服务期满后14天内 无息退还乙方。
2、本项目不设置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或对合同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六条 合同的转让与分包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乙方分包的,应经过甲方书面同意。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1、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嘉兴市 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第八条 合同备案及其他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一份送招标代理机构存档。
二、特殊专用条款部分第八条
第一条服务内容
(1)
(2)相关内容
(一)社区照料中心的运行管理:
1、照料中心按省级地方标准《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DB33/T837—2011)实行星级管理。
2、照料中心应配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成立一支志愿者队伍,定期开展助老活动。
3、照料中心应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各项制度应予以公示,包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承诺、人员职责分工等。
4、照料中心提供的服务,应以无偿为主原则。为老年人提供的休闲娱乐、图书阅览、知识讲座、聊天谈心、法律维权、志愿者服务等公益类项目以及健身、康复器材设备使用等建议实行零收费。为老年人提供的日托、就餐、送餐、家政等服务,可根据服务成本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5、中标人需将不同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上报招标方备案方可实施,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6、照料中心必须单独建账建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运营期限内服务人员工薪、日常运营开支(包括水电费、日用品、物料支出等)等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人负责,中标人应提供足够的日常运营资金以确保照料中心的正常运转。
7、照料中心应丰富服务功能,增强自身运行能力,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8、照料中心应保持环境整洁,履行安全运行义务,加强各方面的管理,确保老年人的安全。
9、照料中心应制定应急预案,每年定期开展演练。
10、照料中心应当建立服务质量评估制度,经常听取老年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年人对养老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二)街道养老中心的运行管理:
街道养老中心除具有社区照料中心的运行管理外,同时还应当提供低偿(符合发改等相关规定)助餐、助浴、助洁、助医、为托养人员提供服务、康复辅助器具定期维护和对外租赁等服务。
(三)其它要求:
1、中标人中标后不得将本项目的服务内容全部或部分转让、转包给他人经营。中标方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等责任,接受招标人和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
2、中标人在运营管理期间应维护照料中心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不得以集体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并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
3、中标人受托经营后,服务内容应当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老年人推销各类保健品和相关药品。
4、中标人应当及时向监管方、委托方报告重大情况。年底服务结束期内,向合同委托方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经营收支等有关情况)。
5、接受定期考核。运营期间,招标方及民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管理、经费投入、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待遇、养老服务质量、公众评议等内容开展考核,中标人需无条件接受考核并积极配合。具体考核标准将根据有关行业规范以及中标人竞标时所提交的运营管理方案制定,并适时根据各级政府、部门新出台的文件和规范进行完善。
6、中标方须为本项目的正确履行在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内组建专门的运营机构,负责人事、财务、老人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等工作,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运营。
7、具有平稳过渡的措施,运营期内出现终止合同的情况时必须具有对照料老人妥善安置的承诺及具体的安置保障措施,并与继任者做好服务衔接。
8、 营运服务期一年。
9、运营期间,若服务中老年人出现安全问题,由中标方承担一切责任。
10、在政府的支持下愿承担嘉兴智慧健康养老平台的老年人照护报警异常情况的紧急处置,同时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在一年内建成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并将本辖区内老人信息纳入平台信息化管理,逐步进行完善。
(四):以上为运行服务的基本要求,须明确在片区内每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至少配备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同时,以片区为单位,至少另行配备一名专职持证社工及若干保洁服务人员。
(五):中标供应商负责承担街道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日常所需的小型适老设备、零星维修、氛围营造、活动开展、水电费等费用,涉及建筑物等大型维修由采购人承担。
第二条 合同旅行时间、履行方式及履行地点
1、履行时间:营运服务期一年
2、履行方式:按合同执行
3、履行地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面积由社区几个适合老年人活动场所拼凑计算。子城社区居家养老场所由县南街178号、秀州路55号、县南街78号等组成,南杨社区居家养老场所由安乐路125号、砖桥街81号等组成, 百福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场所由中山名都2号楼底、勤俭路1095号、环城西路793号等组成,瓶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场所由汤家弄15号、中山东路399弄5号等组成,丁家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场所在秀州路572号内。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场所包含老年食堂。
第三条 技术资料
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予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第四条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交纳人民币△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接受服务的,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款项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款项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能如期提供服务的,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款项的千分之六作为违约金。乙方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仍不能提供服务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未能如期提供服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九条 诉讼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
法定(授权)代表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