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50620/2022-166849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单位 | 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
文 号 | 南安委办〔2022〕4号 | 关联类型 | |
文件登记号 | 有 效 性 |
各镇(街道、园区)安委会,区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高压态势,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控力度,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现将2022年度第一批6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沈某某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1年12月16日,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南湖区凤桥镇王道宅园区1号的晨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西北角生产车间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沈某某在未领取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情况下进行水果网套生产经营活动,现场发现一条水果网套生产线,2瓶丁烷(438kg/瓶),5瓶氮气(40L/瓶),有4名作业人员在现场作业。当事人沈某某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地点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环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规定,当事人沈某某已涉嫌危险作业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22年1月7日,南湖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对沈某某采用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二、浙江英弘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案。2021年12月23日,南湖区凤桥镇应急管理中心执法人员对浙江英弘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现场安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生产场所疏散出口被货物封堵,执法人员当即下达执法文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2022年1月21日,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嘉兴金小悦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越秀春天分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案。 2021年11月29日,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嘉兴市南湖区新嘉街道越秀北路814号的嘉兴金小悦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越秀春天分公司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分公司就餐区有一台货用电梯,进一步检查发现该电梯是属未经检验合格、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特种设备。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对该货用电梯进行就地封存。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1月28日,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3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嘉兴市四联储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2021年12月30日9时30分许,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浙江省公路与运输管理在线平台执法调度系统派发的工单:嘉兴市四联储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浙F38020危险品运输车在2021 年 12月28日涉嫌未如实填报危险货物电子运单。经核实,浙 F38020车辆2021年12月28日申报的电子运单显示,该车当日8 时48分在浙江嘉兴装货,11时35分在浙江绍兴卸货。经调查发现,浙F38020车辆当日实际在山东省境内,未在嘉兴和绍兴两地营运,因公司电子运单填报员在报送路单时填写错误,把浙 F38022车辆当日的营运行为填写成了浙F38020车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元整(23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格兰德电气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案。2021年12月25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南湖区广益路3000号1幢的格兰德电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自2021年7月之后,就一直未通过张贴公示、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法行为。2022年1月21日,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嘉兴市高士达电子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2021年11月25日,南湖区余新镇应急中心执法人员对位于余新镇镇北路7号的嘉兴市高士达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无对承租单位嘉兴市南湖区鸿宇金属制品厂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台账,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2022年1月14日,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嘉兴市高士达电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各镇(街道、园区)安委会,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要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从严管控各类安全风险,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持续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力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嘉兴市南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