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创新站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25 17:09 信息来源:区科技局(区科协)

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创新站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科协:

《浙江省博士创新站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经省科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2年3月4


 

浙江省博士创新站建设与管理办法
(试行)

 

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助力我省加快全球创新人才蓄水池建设,完善浙江院士之家、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博士创新站的“一家三站”平台体系,加强浙江省博士创新站(以下简称“省级创新站”)建设的规范和长效化管理,提升站质量和水平,根据《关于推进博士创新站建设的指导意见》(浙科协发〔20211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创新站是指以企事业单位和建站博士团队为主体,以创新需求为导向,以长效合作为特征,以产学研合作为纽带,促进建站单位和建站博士团队双向共同成长的科技创新服务载体。省级创新站从各市博士创新站中择优评定。

第三条  博士创新站建设是为了深入实施我省人才强省战略,助力实现企单位与博士间的精准对接,集聚一批省内外博士人才,增强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中小型企业,全面激发企事业单位发展活力和创新竞争力,激发青年博士人才科研与业有机融合,深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第四条  省级创新站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统一领导

 

二、工作内容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省级创新站主要工作内容有:

1. 科技服务咨询:着眼于中小型企业生产流程管理、工程问题发现、科技项目申报等微技术创新和科技管理。

2. 科技人才培养:为企业技术人员提供培训指导,提升企业技术人员的科研水平。

3. 技术难题攻关:围绕企业遇到的技术难题提供或协助寻找解决方案。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省级创新站的建设主体原则上为企业,集聚博士资源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中成果特别突出的非企业单位也可申报。省级创新站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站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浙江省内注册,经营状况良好,能够为博士及其团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相关技术人才提供实践平台,保障合作项目的资金投入。

(二)建站博士与建站单位应无人事隶属关系,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行业)领域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研发、组织协调能力及工作责任心。

(三)省级创新站要遵照“五个一”的标准建设,即至少一位博士领衔,承担一个研发项目,组建一支研发服务团队,实践培养一批技术人才,服务一家企业。原则上每位博士领衔的省级创新站不超过1家,合作期限不少于3年,项目合作资金累计不少于20万元。

(四)申请省级创新站的建站单位与合作博士开展有效合作一年以上。

 

三、认定程序

第七条  省级创新站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定工作在省科协的指导下进行。博士创新站的日常运行、申报认定、绩效评价等工作在“千博助千企”数智平台上实行数字化管理。

第八条  省级创新站认定的基本程序:

1.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自主申报,经各市科协初审,审核通过后上报。

2.材料核查。省科协组织评审工作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结合数智平台运行数据,视情赴现场调研核实情况,确定候选名单。

3.批准认定。候选名单经省科协党组会议审议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认定并授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资格:

1.被发现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2.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依法被认定为侵权行为的;

3.建站主体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4.其他不符合省级创新站评定要求的。

 

四、评价和支撑管理

第十条  建站单位是省级创新站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省级创新站的日常运行和管理、落实合作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确保健康运行、实效突出。省级创新站每年要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对本年度运行和绩效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  省级创新站遵循“注重实效、客观公正、激励引导”的原则,实行绩效评价、动态管理。各市科协通过数智平台实施绩效评价工作,省科协不定期组织现场调研抽查,绩效评价不合格将予以摘牌。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政策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  省级创新站授牌有效期三年,三年后需重新备案认定。建站主体因故无法维持平台运行的,省级创新站予以摘牌。

第十  省级创新站因客观原因需要进行合并、重组的,应由建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科协审核后批准调整。

 

五、  

第十  本办法由省科协制定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