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550065/2022-170015 | 公开分类 | |
发布单位 | 南湖区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2-05-26 |
文 号 | 南政发〔2022〕27号 | 主题词 |
嘉兴南湖高新区、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南湖各单位:
《南湖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域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全面落实“县乡一体、条抓块统”县域整体智治改革相关任务,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委发〔2022〕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各设区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批复》(浙政函〔2022〕32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22〕19号)《南湖区全面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南委办发〔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实现党建统领最优治理为目标,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为核心,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建立健全“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增强镇(街道)行政执行能力,依法赋予镇(街道)行政执法权,集中下沉力量,整合基层执法职责和资源,稳步推进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
二、主要内容
(一)组织实施方式
南湖区在“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农业、应急管理、卫生监督”的“1+6”区级执法架构下,集中下沉力量,整合基层执法职责和资源,以“全域派驻+精准赋权”相结合的形式,因地制宜推进全区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工作,组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基层治理四平台”,统筹管理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活动,整合调配使用执法力量,需要其他执法主体协同的,由区级统一指挥平台协调,实现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的整体协同。
各镇(街道)组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由镇(街道)分管政法领导任队长,区综合行政执法队派驻机构负责人兼任常务副队长,其他区级部门派驻机构负责人兼任副队长,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各镇(街道)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工作。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赋权事项的法定行政处罚权,以提升整体执法效能、提高镇(街道)依法治理能力水平。
(二)赋权执法事项
依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年本、《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及嘉兴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事项,把“高频率、高综合、高需求”的事项和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易发现、易处置、易承接”的事项编制镇(街道)具体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统一赋权(目前共149项,其中省目录事项105项,地方事项44项)稳步推进赋权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执法主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向社会公布后,于2022年5月底前完成对所属镇(街道)的赋权工作。南湖区人民政府将根据赋权事项实施情况的效能对镇(街道)具体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三)明确职责权限
综合考量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实施成本、承接能力等因素,合理划分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与镇(街道)执法权限。行政处罚事项赋权部门应当继续依法履行除赋权以外的其他行政执法职责,并加强对本部门所管理行业的有效监管,维护正常的行业管理秩序,同时要加强对镇(街道)的执法业务指导。
镇(街道)应当在赋权事项的职权范围内,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及时立案调查违法行为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严格按照自由裁量基准实施处罚,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跨区域的案件,仍由区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镇(街道)应及时移送。区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与镇(街道)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及时协调,必要时指定管辖。
(四)建立协同机制
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指挥,指导督促镇(街道)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完善区级执法部门与镇(街道)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衔接机制,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联动响应;区司法局加强对镇(街道)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评议,指导镇(街道)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工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做好执法事项划转的无缝对接,制定办案指引等执法标准,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支持。各镇(街道)要统筹管理辖区内行政执法活动,整合调配使用执法力量,镇(街道)间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应急配合,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开展执法活动,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等制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将平等保护原则贯彻到执法全过程,体现公平正义。
三、工作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的津补贴、考核奖励及各类福利待遇由镇(街道)保障,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镇(街道)要加强办公场所建设,探索建立集约型办案平台,实施集中办公,加强对行政执法装备、技术(信息化手段)、培训等方面的投入。要加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数字化”工作的保障。建立镇(街道)执法人员监督考核及晋升交流机制,全面推行队伍正规化建设。
附件:1.相关责任部门职责分工
2.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事项镇(街道)赋权的通告
3.南湖区赋权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目录(省目录)
4.南湖区赋权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嘉兴市
地方立法)
附件1
相关责任部门职责分工
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牵头拟订镇(街道)赋权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及嘉兴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事项等编制镇(街道)具体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并对镇(街道)具体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建立行政执法协调衔接机制,完善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通、案件移送、业务指导、技术支持等工作制度;协调开展区内联合执法行动,必要时可以统一调配行政执法力量;支持和指导镇(街道)人民政府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指导督促镇(街道)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调研督导,开展综合执法改革综合考核评价。
区委编办:牵头负责整合现有专业执法队伍,在精简区级执法人员基础上更大幅度向镇(街道)下沉执法力量,批准组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修订完善相关部门和镇(街道)三定方案等。
区司法局:做好镇(街道)执法队人员执法证件换领申领,统筹区内执法证件管理;指导镇(街道)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评议,督导运用统一行政处罚办案系统并监督通报运行情况。
各镇(街道):承接赋权执法事项,并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按照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要求,整合镇(街道)现有区级执法部门派驻队、所等执法力量,成立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义开展执法工作;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镇(街道)集约型办案平台,加强法制审核力量配备,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经费列入镇(街道)财政预算,按规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办公场所、执法车辆、执法装备、执法服装、执法辅助人员;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开展执法活动,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集中下沉力量,整合基层执法职责和资源,支持镇(街道)组建执法行政执法队;制定办案指引等执法标准,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支持,指导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尽快熟悉执法业务、法规政策标准,继续管辖赋权事项中涉及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跨区域的案件;继续依法履行除赋权以外的其他行政执法职责。
其他区级业务部门:承担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和协调指导,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协调指导等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负责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相关领域的业务指导,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复杂、疑难执法事项的,接受镇(街道)提出的执法协作请求,加强协调配合。
附件2
关于将部分南湖区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建设街道等7个街道、大桥镇等4个乡镇行使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9〕46号)精神,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法治浙江建设六大抓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法办发〔2021〕1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等相关要求,现将部分南湖区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建设街道等7个街道、大桥镇等4个乡镇行使,通告如下:
一、将南湖区内部门行使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6个方面合计共149项行政处罚事项赋权至南湖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南湖区人民政府新兴街道办事处、南湖区人民政府新嘉街道办事处、南湖区人民政府解放街道办事处、南湖区人民政府南湖街道办事处、南湖区人民政府东栅街道办事处、南湖区人民政府七星街道办事处、新丰镇人民政府、余新镇人民政府、大桥镇人民政府、凤桥镇人民政府,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上述事项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跨区域的案件,仍由上述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
二、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镇(街道)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仍须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和协调指导,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协调指导等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涉及上述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的,相对应的行政处罚事项也同步调整,不再另行公布。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社会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本通告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件3
南湖区赋权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省目录)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具体划转 执法事项 |
一、自然资源(共5项) | |||
330215041001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5041002 |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5040001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5040002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5040003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二、生态环境(共4项) | |||
330216107002 | 对个人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6203000 | 对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废农膜随意倾倒或弃留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6277002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6282000 | 对违法在人口集中和其他需特殊保护区域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三、住房城乡建设(共67项) | |||
330217138001 | 对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138002 | 对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138003 | 对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138004 | 对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138005 | 对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1710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826000 | 对砍伐、养护不善、破坏古树名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823000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违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251000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253000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193000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217001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217002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217003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229000 | 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政处罚(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除外) | 全部 | |
330217144000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195000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或者不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相应价款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158000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185000 | 对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228001 |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189000 | 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216000 | 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168000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197001 | 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关物品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197002 | 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197003 | 对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197004 | 对随地吐痰、便溺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197005 | 对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197006 | 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248002 |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181000 | 对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211000 | 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225000 | 对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将废弃物向外洒落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260000 | 对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户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265000 | 对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258000 | 对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堆放到指定地点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224002 | 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整洁、完好,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283000 | 对作业单位未及时清理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产生的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285000 | 对作业单位未及时清运、处理清理窨井 淤泥产生的废弃物并随意堆放,未清洗 作业场地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156000 |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204000 | 对饲养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230000 | 对饲养人未及时清理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182000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238005 | 对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 4 公斤/平方厘米(0.4 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 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238006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238007 |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238008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238009 | 对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238010 | 对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238011 | 对在道路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238012 | 对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可能损 坏道路的各种作业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238013 | 对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238014 | 对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238015 | 对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和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259001 | 对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259002 | 对挖掘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259003 | 对未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259004 | 对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259005 | 对涉及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未采取保护措施,移位、损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259006 | 对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未事先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259007 | 对挖掘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并未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280001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280002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280003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280004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280005 | 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280006 | 对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四、农业农村(共1项) | |||
330220049000 | 对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五、市场监管(共28项) | |||
330231076003 |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转乡镇、街道) | 全部 | |
330231029000 |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散装食品 在标签或容器、外包装上标明的信息不符合 要求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31159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 食品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
330231162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 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 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31169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 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
330231186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从事网络 食品经营,未按规定在登记证中载明从事网 络食品经营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31206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生产加工过程未遵 守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
330231212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使用超过 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 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
330231222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 贩未按规定张挂登记证、登记卡或者从业人 员健康证明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31239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
330231240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 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
330231248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 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
330231274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未按 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 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 品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
330231276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 贩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的行政处 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
330231391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按规定 取得登记证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31395000 | 对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31403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病 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 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
330231418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
330231453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 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
330231455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使用非食 品原料、化学物质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 质或者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 营上述食品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
330231481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 贩生产经营禁止目录内食品种类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31544000 | 对活禽经营者对未出售完的活禽未于休市前在市场内宰杀后作冷鲜或者冰冻处理或者休市期间在市场内滞留活禽的处罚 | 全部 | |
330231545000 | 对在限制活禽交易区域内设置活禽交易市场或者从事活禽交易活动的处罚 | 全部 | |
330231546000 | 对活禽经营者零售的活禽未经宰杀后交付购买者的处罚 | 全部 | |
330231547000 | 对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未遵守规定的处罚 | 全部 | |
330231548000 | 对活禽经营者未严格执行活禽交易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定期休市等管 理制度的处罚 | 全部 | |
330231549000 | 对活禽经营者未查验并在经营场所内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的处罚 | 全部 | |
330231550000 | 对在暂停活禽交易期间仍从事活禽交易的处罚 | 全部 | |
1.本目录行政处罚事项共计105项; 2.本目录行政处罚事项根据浙江省权力事项库(监管库)动态调整。 |
附件4
南湖区赋权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嘉兴市地方立法)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具体划转 执法事项 |
一、生活垃圾分类(共11项) | |||
330217C60000 | (嘉兴)对未按照规定时间在城镇居住小区收集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C59000 | (嘉兴)对投放生活垃圾未分类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C58000 | (嘉兴)对管理人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正常使用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C57000 | (嘉兴)对管理人未确定居住小区大件垃圾和园林垃圾的投放场所,不能确定的,未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C56000 | (嘉兴)对管理人未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C55000 | (嘉兴)对管理人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未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C53000 | (嘉兴)对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或者运输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C52000 | (嘉兴)对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C51000 | (嘉兴)对管理人未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C50000 | (嘉兴)对管理人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C49000 | (嘉兴)对管理人未按照设置规范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二、户外广告和门头(共7项) | |||
330217532000 | (嘉兴)对户外广告控制亮度或者使用时间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全部 | |
330217531000 | (嘉兴)对未提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年度安全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17530000 | (嘉兴)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未及时整修或者拆除的处罚 | 全部 | |
330217529000 | (嘉兴)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拆除的处罚 | 全部 | |
330217528000 | (嘉兴)对擅自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 全部 | |
330217527000 | (嘉兴)对设置招牌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的处罚 | 全部 | |
330217526000 | (嘉兴)对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或者设置技术规范的处罚 | 全部 | |
三、养犬管理(共13项) | |||
330209892000 | (嘉兴)对个人饲养烈性犬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09891000 | (嘉兴)对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每一户籍或者每一固定住所超过一只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09890000 | (嘉兴)对单位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09889000 | (嘉兴)对养犬的单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或者未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09888000 | (嘉兴)对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犬只自行出户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09887000 | (嘉兴)对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09886000 | (嘉兴)对遗弃、虐待犬只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09885000 | (嘉兴)对未使用两米以内的束犬绳(链)牵领、未怀抱、未装入犬袋犬笼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09884000 | (嘉兴)对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09883000 | (嘉兴)对未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09882000 | (嘉兴)对因正当事由户外携带犬只但没有装入犬笼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09881000 | (嘉兴)对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330209874000 | (嘉兴)对犬只禁入区域的管理方对携带犬只进入没有履行劝阻或者举报义务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四、秸秆禁烧(共2项) | |||
1 | 330216475000 | (嘉兴)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2 | 330216474000 | (嘉兴)对农业经营主体收集、处置秸秆不及时导致被露天焚烧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五、文明促进(共7项) | |||
1 | 330217G14000 | (嘉兴)对从建筑物向外抛洒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2 | 330217G12000 | (嘉兴)对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3 | 330217F79000 | (嘉兴)对车辆进入绿道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4 | 330217G15000 | (嘉兴)对在城市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堆放物品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5 | 330217G16000 | (嘉兴)对在城市绿地内攀爬树木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6 | 330216473000 | (嘉兴)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7 | 330216472000 | (嘉兴)对违反中高考期间限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规定,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六、餐饮油烟(共3项) | |||
1 | 330216471000 | (嘉兴)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规定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2 | 330216470000 | (嘉兴)对未履行告知禁止用于开设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义务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3 | 330216469000 | (嘉兴)对未经过油烟净化设施处理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七、排水设施(共1项) | |||
1 | 330217F78000 | (嘉兴)将落叶、杂草等城镇道路垃圾扫入、冲入城镇排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1.本目录行政处罚事项共计44项; 2.本目录行政处罚事项根据浙江省权力事项库(监管库)动态调整。 |
抄送:嘉兴市大综合一体化专班,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监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城投公司。 |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