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550065/2022-171986 | 公开分类 | |
发布单位 | 南湖区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2-06-28 |
文 号 | 南政办发〔2022〕46号 | 主题词 |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南湖各单位:
《嘉兴市南湖区地震应急预案》、《嘉兴市南湖区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嘉兴市南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南湖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要论述,保证地震灾害发生时能够快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嘉兴市地震应急预案》《南湖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嘉兴市南湖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活动。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震指),总指挥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必要时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协助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科技局局长担任。
区震指的主要职责: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区的抗震救灾工作。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确定、调整响应级别;协调、安排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灾;组织、协调、调配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救治伤员,安置转移灾民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组织和指挥各类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督促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信息及引导管控舆情;视震情灾情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现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执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成员由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商务局、区教育体育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水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南湖供电分公司、区消防救援大队、电信南湖分局、中国移动嘉禾分公司、联通南湖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镇人民政府、街道负责同志参加。区震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震指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震指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区科技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区人武部:根据区震指要求,组织所属现役人员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并归口协调嘉兴军分区及驻嘉部队应急专业力量参加抗震救灾行动;积极参与医疗卫生、专业保障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启动地震应对处置工作舆论引导响应机制,统筹协调、引导管控相关舆论;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区科技局统一有序开展震情灾情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境外媒体接待服务等事务。
区发改局:审核、审批有关地震监测、预警和地球物理台网的建设、升级与维护项目;参与震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等工作。负责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协调市级服务业主管部门负责救灾应急供应成品粮的组织,保障市场供应;负责救灾物资的组织调拨和紧急配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品的发放工作;指导恢复灾区市场供应。掌握商贸企业损毁情况,指导恢复商贸企业生产自救。
区经信商务局:指导工业企业做好抗震救灾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危化品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调查核实工业企业灾情。
区教育体育局:了解和收集灾区学校人员伤亡、校舍破坏等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协助救援队伍开展学校被困师生的救援;协调落实灾区学生的异地就学,协同做好过渡性教室的搭建、校舍安全监测等工作,指导帮助灾区学校尽快恢复教学秩序;把地震应急、救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区科技局:联系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灾害情报收集与评估,指导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负责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并具体组织编制和实施区防震减灾规划、计划等有关方案;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工作及防震减灾演练;协同组织协调抗震救灾行动;承担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加强灾区社会面巡逻防控,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视情实施前往或者途经灾区交通干线的管制措施。
区民政局:组织指导开展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协助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预防、应急与救灾工作经费的保障和监督;协同争取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协同接受分配区外援助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情况。
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承担因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因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指导开展灾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负责提供受灾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参与灾情评估等应急救援保障工作;指导并协助制定灾后重建规划。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环境应急监测,负责指导、协调因地震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区住建局:了解和收集灾区房屋和区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会同市级建设部门监控灾区易发生燃气爆炸、水管爆裂引起火灾、水灾等次生灾害源,并采取有效措施;联系、协调组织开展对灾区城区中被破坏的给排水和天然气(煤气)管道、区政设施等进行排险抢修;协调组织相应抢修力量;指导受灾地区主管部门开展危房鉴定,并督促参与灾后重大建设设施安全和灾害损失评估;指导监管建设工程落实防震措施。
区交通运输局:了解和收集灾区公路、桥梁、隧道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组织和协调对被毁坏的道路 、公路、桥梁等重要设施和有关公共交通设施的排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物资运输和灾民的应急运输,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限制前往或者途经震区干线交通的管制措施;监督指导交通建设工程落实防震措施。
区农水局:收集和掌握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指导灾区堤防、闸站等水利工程的险情排查、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水利工程应急抢险工作的技术支撑;指导监管水利工程落实防震措施。
区文化和旅游局:疏导灾区旅行社组织的游客撤离,指导监管文化、文物和旅游设施落实防震措施。
区卫生健康局:了解和收集灾区医疗机构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组织医疗救援队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开展灾区饮用水监测,保障用水健康安全;组织指导开展受灾人员的心理救援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震指办职责;负责全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合理调度地震救援力量;及时统计汇总震情灾情信息,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震指办报告;及时发布应急救援工作动态信息;指导检查灾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震后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市下拨和区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督导镇、街道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及时开启、使用,指导做好灾民临时和过渡性安置工作。
团区委:协助开展地震宣传工作,配合做好地震应急志愿服务工作。
区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救援队参与救援;组织参与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区消防救援支队:调集地震救援专业队伍开展人员搜救;指导检查灾区消防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灾区火灾的发生,对灾区发生的火灾及时施救。
南湖供电分公司:组织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做好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的电力保障;指导、协调、落实电网工程中有关设施落实防震措施。
电信南湖分局、中国移动嘉禾分公司、联通南湖分公司、中国铁塔嘉兴市分公司:组织开展灾区通信设施抢修和维护;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灾区架设临时基站;指导监管通信工程和有关设施落实防震措施。
2.3 地震现场应急指挥部
区震指根据需要,在地震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由赴现场指挥处置的区领导或者区震指派出的负责人员担任指挥长,成员由区震指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有关专家,震区镇、街道(园区)主要领导及相关负责人等组成。
现场指挥部职责:分析、研判地震灾害现场情况,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部署和组织现场救援工作,搜救被困人员;根据现场救援需要,合理调配应急力量、救援装备和器材等资源;及时收集、汇总并报告灾害发展态势和救援情况;做好新闻单位来访接待,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传达落实上级要求和区震指部署的其他任务。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安置、医疗救护、基础设施保障、现场监测、治安维稳、灾害评估、信息发布与舆情管控等工作组。
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灾区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牵头,区人武部、区科技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消防救大援组成。主要职责:制定现场救援方案,组织开展现场救援;组织、调配各类应急救援力量、抢险救援装备进行救援。
群众安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灾区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信商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筹措、调运生活保障类救灾物资,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统筹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群众基本生活;管理志愿者队伍,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局牵头,区人武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红十字会等单位和灾区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材、药品等物资,救治、转移伤员;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安全,指导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工作,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服务与心理援助。
基础设施保障组:由区发改局牵头,区经信商务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水局、各通信运营企业、南湖电力分公司等单位和灾区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指导抢修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物资,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助保障有关应急资金;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现场监测组:由区科技局、灾区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牵头,区经信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市农水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工作;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质灾害、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水质监测和危险物品等污染物防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治安维稳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灾区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组成。主要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指导、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党政机关、金融单位等要害部门和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安保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跨县(市、区)的干线交通等特别管制措施。
灾害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灾区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牵头,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农水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开展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人员伤亡数量、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赔付。
信息发布与舆情管控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牵头,区科技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灾区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组成。主要职责:组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做好舆论引导和管控等工作。
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区人民政府组织区科技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等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灾害风险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全面掌握区域内的大地构造背景、地震断裂带分布走向、抗震设防烈度等级、发震历史等实情,查明承灾体的抗震设防能力,建立地震灾害风险清单、台账,形成静态地震灾害风险等级图,为抗震设防提供风险信息和科学决策依据。
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结合省、市地震局发布的关于地震预测情况和本区震情实际,组织进行会商活动,分析震情趋势,研判地震风险,划定地震重点防范区域,提出有针对性防范应对措施,列出风险清单,提示并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单位、镇(街道、园区)落实。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强化地震灾害风险管理,认真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城乡规划、国土利用、重大工程设施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符合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4.1地震灾害分级
按照地震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一)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1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区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区内发生5.5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二)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区内发生5.0级以上、5.5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三)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区内发生4.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四)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区内发生4.0级以上、4.5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响应后,在市震指的指导和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区震指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当市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时,区震指开展先期处置,后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区震指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区震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赴灾区现场指导、协助做好抗震救灾相关工作。根据需要,报请市震指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我区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在市震指的指导下,由区、镇(街道、园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灾情实际,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区震指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震指启动。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地震灾害涉及我区2个或以上镇(街道、园区)的,由区震指负责应对;涉及跨本区行政区域的,由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
区科技部门和市地震局配合,做好维护本区台站正常运行事宜,加强与市科技局日常沟通、联系,加强震情跟踪监测;与市地震局开展会商合作,及时向区震指报告。按照上级要求依法统一发布震情和地震灾害风险信息,必要时提请区人民政府发布临震预报,做好应急防范工作。
地震发生后,区科技局根据省、市地震局提供的地震参数,初步评估受损情况,速报区委、区政府和区震指办,并做好相关监测续报工作。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基层灾害信息员、网格员等人员以及村(社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及时向当地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以及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灾情信息;灾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紧急信息报送时限要求,将汇总的灾情信息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区震指办;区政府向市政府报送灾情、震情等信息时,同时抄送市震指办和市科技局。
区震指办迅速组织开展灾情收集、核实、汇总灾情信息,报区政府和市震指办,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区教育体育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水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灾情报区政府,同时通报区震指办。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灾区所在地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或接待单位迅速核实并报告相关部门,同时抄送区震指办和区涉外部门。
区震指根据震情、灾情信息,召开地震应急工作会议,调度了解灾情形势,分析研判势态,评估震情灾情,根据致灾程度,启动应急响应,确定初步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区震指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区震指要求,协同做好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发生地震灾害后,镇(街道、园区)按照本级地震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成立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第一时间发动基层组织和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救治、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并及时向上级报告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同时提出需要上级支援协调的具体应急措施和建议。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人武部、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南湖供电分公司、各通信运营企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地震信息通报,组织做好灾区交通、电力、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根据地震灾情和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可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迅速协调派遣救援力量、调配救援物资和装备赶赴灾区,搜救被掩埋、被困人员,转移运送受伤人员;组织救援工作,科学施救,确保救援人员自身安全。
开放或搭建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并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组织、筹集和调运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生活需要;鼓励投亲靠友等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救治伤员,必要时建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做好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根据需要,适时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应急工作需要。
和市地震局配合组织开展现场流动观测和强震动观测,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灾区震情形势滚动会商;安排专业力量加强对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形成的地面塌陷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河道堤防、闸站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提出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建议;加强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在灾区外围设立志愿者工作站,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志愿活动;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
6.2.9 发布信息与管控舆情
根据相关要求,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地震灾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统筹做好抗震救灾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震谣言等虚假信息的行为。
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等情况;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配合市级部门对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等调查。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交通运输、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供气等基本抢修抢通,根据省、市对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生活秩序恢复正常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重大、特别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省、市政府决策部署,南湖区人民政府会同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需要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由区发改局牵头,区经信商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参与编制或指导灾区编制,必要时由区发改局向市发改委报告。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综合性消防救援、危险物品救援、医疗卫生救护、红十字救援等专业救援力量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发挥长三角区域地震应急救援协作联动机制作用,必要时请求区域内市、县及时就近增援力量,满足抢险救援需要。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专业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区各级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情统计报送、评估核查等提供支撑。
区科技、住建、交通运输、农水、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组建应急管理专家库,为地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应急救援、损失评估等提供人才保障。
镇(街道、园区)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共青团和红十字会要积极发挥应有作用;要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加强地震应急指挥信息化建设,综合利用现有资源,建立上下贯通、功能完备、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情快速评估与动态更新、地震趋势判断快速反馈,有效提高地震应急指挥效能。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区级有关部门、镇(街道、园区)根据自身职责,规划、建设并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救灾物资装备储备库,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急需物资和后勤保障的需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落实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
8.4 避难场所及避险设施保障
区政府、镇(街道、园区)、村民委员会,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对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定期检测、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各通信运营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市广电部门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区、镇、村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南湖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电力系统应急工作,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区发改局协调、联系市发改委,指导、协调、监督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非常态下电力供应保障能力。
区、镇(街道、园区)两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建立健全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震情灾情通报制度、地震应急检查制度、应急响应通报制度、信息发布制度等内部工作制度和规程。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制度,建立完善内部应急措施,加强常态下相互联系沟通,提高非常态下协同配合能力。
各级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旅游、应急管理、地震、共青团、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教育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订地震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委会、基层组织等,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区内发生有感地震事件,或者周边海域、毗邻省市(含台湾)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区内有感,并可能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时,区科技局联系市科技局按照震情速报要求,迅速将发震信息、有感情况报区政府和区震指办,并及时续报趋势研判意见、灾情、社情等有关情况。
(一)区震指办及时了解掌握情况,与市震指保持密切联系,通报震情信息,指导督促本区当地有针对性开展应对工作。
(二)根据需要,区科技局会同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通过门户网站、本区官方自有媒体及合作媒体发布地震信息,协调安排媒体采访,及时开展舆论引导和抗震防震知识宣传。
(三)必要时,区震指派出联合工作组,赴重点震感区域协助指导当地开展应对工作。
当出现地震误传、谣言事件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区、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负责地震传言的应急处置工作。区科技局会同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平息传言工作。主要应对措施:
(1)迅速查明地震传言的来源、波及范围,分析成因和背景。
(2)商市地震主管部门判断震情趋势,针对传言动向,确定地震传言性质,及时澄清事实,解除群众疑虑。
(3)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对事件发生地宣传机构进行指导,及时发布信息,加强正面舆论引导。
(4)当地公安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对故意制造和散布地震传言者,进行教育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5)区震指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宣传和平息传言工作,应对处置情况及时报区政府。
本预案由区震指办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震指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结合工作实际,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区政府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区震指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能制订的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区震指办备案。
交通运输、农水、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制订的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本区震指办公室备案。学校、医院、大型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的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迟报、瞒报、虚报突发事件信息等造成后果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嘉兴市南湖区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工作重点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综合协调机构
3 灾害分级
3.1 一般雨雪冰冻灾害(Ⅳ级)
3.2 较大雨雪冰冻灾害(Ⅲ级)
3.3 重大雨雪冰冻灾害(Ⅱ级)
3.4 特别重大雨雪冰冻灾害(Ⅰ级)
4 监测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行动
5.2 响应措施
6 灾后处置与应急保障
6.1 灾后处置
6.2 应急保障
6.3 灾后恢复
6.4 复盘评估
7 预算管理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确保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雨雪冰冻灾害的防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嘉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嘉兴市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嘉兴市南湖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湖区范围内雨雪冰冻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
1.5 工作重点
(1)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维护社会稳定;
(3)保障电力供应和通信安全畅通;
(4)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序、畅通;
(5)保障农林渔业生产安全和设施安全;
(6)保障市场商品物资供应和价格稳定;
(7)保障城乡建筑、市政设施等的易损工程安全;
(8)保障人民群众信息知情权,稳定公众情绪,营造良好的防灾减灾救灾舆论氛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1 组织机构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承担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协调工作。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区减灾委转为区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全区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经信商务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嘉兴电力局南湖分局分管负责人组成。
日常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2.2 成员单位职责
按照分工,各成员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并确定应急工作联络员,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动态及灾情信息。
区人武部: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应急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受灾人员。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雨雪冰冻灾害的防御与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宣传雨雪冰冻灾害防御知识,在区指挥部、气象部门发出预警信息后,及时向公众发布。
区经信商务局:负责指导全区工业企业做好冰雪灾害防御和企业灾后重建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雨雪冰冻期间危化品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雨雪冰冻期间通信保障工作;调查核实工业企业及通信运营企业灾情;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调度和日常管理。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监督、指导学校做好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和安全管理工作;必要时指导学校停课和人员转移避险;组织学校开展雨雪冰冻灾害防御知识教育;组织指导学校灾后恢复。
区公安分局: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参与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组织对灾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处置交通事故;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协助转移受灾人员。
区民政局: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支持培育社会救援组织建设,引导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参与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活动。
区财政局:按规定筹措雨雪冰冻防御和抢险救灾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
区住建局:协调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建筑施工工地的防御雨雪冰冻灾害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城市道路除雪除冰行动;组织协调做好供水供气的安全保障工作;及时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所管养公路的安全、畅通工作,保障全区公路畅通;及时做好损毁道路的修复工作,及时调度抗灾工作用车和抗灾物资设备;协助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紧急运输;配合公安部门实施道路交通管制。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农业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负责区级抗灾种子储备和应急调用安排;调查汇总农业灾情;负责水利工程的防御雨雪冰冻灾害监督管理;提供本系统雨雪冰冻灾害的损失情况;指导水利设施灾后复建。
区文化和旅游局:监督、指导旅游景区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和处置工作;监督、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和旅游景区关闭等应急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援和心理干预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雨雪冰冻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区雨雪冰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全区应急避难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监督、指导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加强雨雪冰冻期间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等环节的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指导雨雪冰冻灾害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承担区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开展城区道路等有关重要场所除雪、除冰行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影响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工作的违法行为,必要时设置相关警戒设施;指导督促沿街单位、商户落实门前“三包”,指导灾后城市管理秩序恢复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灾,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未列入成员单位的其他区级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要求落实相关应急工作。
3 灾害分级
按照雨雪冰冻灾害影响范围和程度,分为一般雨雪冰冻灾害(Ⅳ级)、较大雨雪冰冻灾害(Ⅲ级)、重大雨雪冰冻灾害(Ⅱ级)和特别重大雨雪冰冻灾害(Ⅰ级)四级。
3.1 一般雨雪冰冻灾害(Ⅳ级)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雨雪冰冻灾害:
1.积雪深度实况已达到5厘米且预报24小时内将新增3-6厘米;
2.预报持续2天以上日最低气温将降至零下6℃及以下;
3.已出现或预报24小时内将出现对交通造成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4.其他因雨雪冰冻造成一定社会影响,需要应急处置的情况。
3.2较大雨雪冰冻灾害(III级)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雨雪冰冻灾害:
1.积雪深度实况已达到10厘米且预报24小时内将新增6-10厘米;
2.预报持续2天以上日最低气温将降至零下8℃及以下;
3.已出现或预报24小时内将出现对交通造成严重影响的道路结冰;
4.其他因雨雪冰冻造成较大社会影响,需要应急处置的情况。
3.3重大雨雪冰冻灾害(II级)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雨雪冰冻灾害:
1.积雪深度实况已达到20厘米且预报24小时内将新增10-15厘米;
2.预报持续2天以上日最低气温将降至零下10℃及以下;
3.已出现或预报24小时内将出现对交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道路结冰;
4.其他造成因雨雪冰冻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应急处置的情况。
3.4特别重大雨雪冰冻灾害(I级)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雨雪冰冻灾害:
1.积雪深度实况已达35厘米且预报24小时内将新增15厘米以上;
2.预报持续2天以上日最低气温将降至零下12℃及以下;
3.已出现或预报24小时内将出现对交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道路结冰,无法通行;
4.其他造成因雨雪冰冻特别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应急处置的情况。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警
1.气象部门加强雨雪冰冻灾害的监测、预警,及时通过各种媒体发布低温报告、降雪程度和路面结冰等预警信息。
2.电力、交通、住建、农水等部门要根据气象部门的监测预警信息,结合本行业实际,认真做好雨雪冰冻灾害可能对本行业影响及危害的分析预测,做好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
3.区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园区)应急指挥机构的正常信息交流和集中分析会商机制,多渠道、多途径收集汇总和分析研判雨雪冰冻灾害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雨雪冰冻灾害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行动。
5.1.1一般、较大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Ⅳ级、Ⅲ级)
发生一般、较大雨雪冰冻灾害,由区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受委托的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组织领导、指挥协调雨雪冰冻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应急值守、会商研判和信息收集,做好雨雪冰冻灾情汇总。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园区)密切关注天气发展趋势和灾害影响情况,掌握重要信息,每日5时、12时报告灾害影响和工作动态。必要时,区指挥部召集主要成员召开会商会,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并上报区委、区政府,通报成员单位。区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视情给予应急支援。
5.1.2重大、特别重大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雨雪冰冻灾害,由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雨雪冰冻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周边县(市、区)提出支援请求。
(1)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主持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全区防范和应对雨雪冰冻灾害工作。区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会商部署,提出各自防御对策。区指挥部确定防御目标和重点,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组织指挥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向区委、区政府汇报有关情况,必要时,报请区委、区政府部署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工作。
(2)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传达区指挥部工作部署要求,掌握雨雪冰冻天气发展趋势、灾害影响动态、抢险救灾情况等。各成员单位和镇(街道、园区)每日4时、12时、14时报告灾害影响和工作动态。做好灾情汇总、核查。及时将工作信息报告区指挥部领导,并上报区委、区政府,通报成员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加强技术指导,调配抢险物资,联系人武、消防等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通过有关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以及政府防御灾害的工作情况。
(3)受灾镇(街道、园区)指挥部由本级指挥长或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议,根据区指挥部要求,动员部署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及时发布雨雪冰冻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预报、预警,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加强电网、通信线路、道路、供水管网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营救被雨雪冰冻围困群众。及时将雨雪冰冻灾害情况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5.2 响应措施
5.2.1 先期处置
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各镇(街道、园区)、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响应,采取应急措施,开展抗灾救灾行动。重点做好电力、通信、市政等设施维护和抢修,加强易损工程的巡查,保障交通畅通安全和市场供应,加强农业减灾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2.2 应急处置
(1)气象信息监测
相关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联系,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动向,及时向区指挥部和有关成员单位报告和通报监测预报信息。
(2)交通运输畅通
交通运输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因遭受雨雪冰冻灾害中断的公路进行应急抢通和养护管理,确保交通大动脉的畅通;住建等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城区道路除雪、除冰行动,确保城区主要道路的通行。
(3)能源物资供应
发改、经信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外联系、横向协调和行业管理,组织协调供电、发电、石化(石油)等能源企业,确保煤炭、电力、油料等能源物资的市场供应。
(4)基本生活供应
发改部门加强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等监测,必要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确保价格稳定。经信商务部门对市场供应紧张的基本生活品,采取增加生产、动用储备、外地调运等多种手段,确保居民正常生活。住建部门协调做好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管网维护,确保居民用水用气的正常供应。
(5)基础设施抢修
住建、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迅速组织应急抢修队伍,采取有效措施抢修受损设施,尽快恢复设施基本功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抢险救援和居民基本生活的需要。
(6)医疗卫生救护
卫生健康部门迅速组织医疗救护力量,对因灾受伤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护,为受灾临时转移安置人员和滞留旅客提供必要的公共卫生服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防止灾后疾病流行。
(7)社会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加强执勤力量,做好社会面的控制,特别是人员大量滞留的交通枢纽治安秩序维护,确保社会稳定。
(8)人员转移安置
各镇(街道、园区)要组织力量转移居住在危房中的群众,相关部门及时开设避灾(避险)场所,临时安置转移群众和因灾滞留人员,同时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保障。
(9)部队力量支援
必要时,请求市指挥部协调驻嘉解放军、武警和预备役部队支援抗灾救灾,组织部队官兵协助我区开展除雪除冰、人员转移安置和基础设施抢修等抢险行动。
(10)次生灾害防御
公安、住建等部门要加强监测、管理和巡查,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因雨雪冰冻灾害引发交通事故、管网爆裂等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
5.2.3 信息报送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指挥部、区委区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必要时,采用应急信息专报形式向区领导报告雨雪冰冻重要信息、风险隐患研判及防御处置工作情况。
各级指挥部负责归口报送和发布雨雪冰冻各类信息,统一发布灾情险情,实现较大及以上灾害后30分钟内立即报告、1小时内文字信息报送区指挥部。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等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报区指挥部,区指挥部其他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园区)指挥部应在2日内将总结报区指挥部。
5.2.4 信息发布
雨雪冰冻灾害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险情、灾情及雨雪冰冻灾害工作动态等信息,由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
5.2.5 应急响应变更与结束
(1)区指挥部根据雨雪冰冻灾害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区的影响情况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当雨雪冰冻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指挥部视情况宣布响应终止。
6 灾后处置与应急保障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企业恢复生产为重点,发改部门会同财政、经信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统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第一时间进行部署,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城乡面貌。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等灾害损失,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区灾后重建的重要依据。
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灾区做好灾民安置、救灾资金使用等工作,会同经信商务、财政等部门指导灾区做好救灾物资回收、补充等工作,会同经信商务部门组织指导企业安全恢复生产;交通运输、电力、通信、住建等部门在最短时间内组织抢修抢通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设施,抓紧修复水毁工程;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伤员救护和防疫消杀;财政部门组织做好救灾资金筹集和拨付;银行、保险等部门组织做好金融服务和保险理赔。
遭遇重大灾害后,区防指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灾害防御工作进行复盘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发展和应急机制的变化,及时更新、修订和完善。
各镇(街道、园区)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报上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附录所列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行动方案,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嘉兴市南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
2.2 区减灾委办公室
2.3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3 信息报告和发布
3.1 信息报告
3.2 信息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Ⅰ级响应
4.2 Ⅱ级响应
4.3 Ⅲ级响应
4.4 Ⅳ级响应
4.5 启动条件调整
4.6 响应终止
5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5.1 过渡期生活救助
5.2 冬春救助
5.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6.4 装备和设施保障
6.5 人力资源保障
6.6 社会动员保障
6.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 附则
7.1 术语解释
7.2 预案管理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提高紧急救援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南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湖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县(市、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成立区减灾委员会
成立南湖区防灾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区减灾委主任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区减灾委成员由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经信商务局、区教育体育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水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嘉兴电力局南湖分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
2.2区减灾委主要职责
区减灾委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主要职责: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园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和中央、省、市、区领导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将防灾减灾救灾作为全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行业专项规划;
(二)组织研究制定实施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政策、规划、制度;
(三)协调推动建立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促进防灾减灾科技推广应用,提高全社会自然灾害防治能力;
(四)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或终止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五)统筹指导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应急物资储备,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生活;
(六)统筹协调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开展重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七)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3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区人武部:根据区委、区政府的指示和指挥机构的指令,组织协调所属部队和民兵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新媒体平台,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适时报道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动态,做好舆情监控和引导工作;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创建。
区经信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组织协调网络运营商保障防灾减灾信息的传递和互联互通;负责通信网以及各通信企业减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在专职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活动和预案演练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质;协调组织高等院校从事减灾方面的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活动;指导灾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重建相关工作。
区科技局:开展地震科学和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工作及防震减灾演练;协同组织协调抗震救灾行动;支持科研院所开展减灾领域科研项目攻关计划;承担区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管理,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减灾工作实际需要,提供资金保障,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区住建局:指导受灾地区制订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参与和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开展危旧房改造;负责房屋建筑和城市市政工程实施抗震设计规范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政府的号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人口疏散场所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开展社区居民防空防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组织人员应急疏散。
区交通运输局:做好交通运输行业自然灾害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期间公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公路抢修保通工作,协调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和辖区水域水上搜救工作。
区农水局:密切关注气象信息,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掌握、发布水情、旱情信息;对城防、圩区工程实施防汛防台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恢复工作;负责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的监测;指导全区农业生产干旱、洪涝、冰冻等防灾减灾以及灾后生产恢复自救工作;指导和协调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区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辖区旅游景区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游客和旅游从业务人员疏散工作;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开展疫情和饮水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组织心理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援助。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自然灾害抢险救援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统筹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接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负责申请、分配和管理全区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全区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核查、报送、发布灾情;指导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指导灾区实施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检查、指导应急预案工作落实;负责灾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演练;承担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协调开展受灾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区统计局:负责对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建立和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做好灾情统计数据的统计、汇总和分析评估,提供其他统计信息服务;承办区减灾委员会交办的相关统计工作任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地质灾害(主要是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服务和保障;配合做好林业防灾减灾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嘉兴电力局南湖分局:负责保障供电,及时组织开展受损电网设施抢修,及时恢复电网安全正常运行,保障抢险救援、居民生活和通信设施用电;调查核实电力设施受灾情况。
各镇(街道、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的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应急救助和善后工作;组织实施开展自然灾害损毁基础设施的灾后重建工作。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3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3.1 Ⅳ级响应
3.1.1 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响应:
(1)死亡1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间以上、60间(或40户)以下;
(4)因灾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3.1.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减灾委办公室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卫生健康局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2 Ⅲ级响应
3.2.1 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或10户)以上、200间(或150户)以下;
(4)因灾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3.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街道、园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区减灾委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镇(街道、园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3 Ⅱ级响应
3.3.1 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15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因灾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3.3.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园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各镇(街道、园区)和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区减灾委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公安分局加强对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民兵、消防救援大队等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协调民政部门组织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镇(街道、园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区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4 Ⅰ级响应
3.4.1 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4)因灾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0万人以上。
(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3.4.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园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启动Ⅰ级响应措施,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区减灾委会商会,各镇(街道、园区)和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镇(街道、园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区减灾委办公室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区或者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做好灾区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运输的组织协调;组织抢通、抢修通往灾区的公路及设施。
(5)区公安分局加强对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民兵、消防救援大队等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区发改局、区经信商务局、区农水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经信商务局要协调通讯单位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以及城乡应急供水工作。区农水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和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区民政局组织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减灾委办公室、受灾镇(街道、园区)、区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有关工作。
3.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3.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减灾委办公室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村(社区)、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区减灾委办公室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对造成我区行政区域内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减灾委办公室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政府、市减灾委办公室。
区委、区政府对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镇(街道、园区)每天8时前将前24小时的灾情报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减灾委办公室每天9时前将前24时的灾情向市减灾委办公室上报。特别重大、重大灾情应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镇(街道、园区)、村(社区)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区减灾委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政府、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各镇(街道、园区)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加强台账管理,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因灾倒塌损坏住房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各镇(街道、园区)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受灾农田面积和需政府救助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1.5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具体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5.1 过渡期生活救助
5.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地区镇(街道、园区)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5.1.2 区财政局、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财政局、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镇(街道、园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5.1.3 区财政局、区减灾委办公室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5.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5.2.1区减灾委办公室应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减灾委办公室备案。
5.2.2 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财政局、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5.2.3 区财政局、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冬春救助方案,及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5.2.4 区减灾委办公室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区经信商务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5.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镇(街道、园区)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台风、洪涝等灾害易发区、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5.3.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各镇(街道、园区)应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并在2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区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镇(街道、园区)报表后,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上报市减灾委办公室。
5.3.2 开展灾情评估。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受灾地区镇(街道、园区)上报的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核查、评估小组,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5.3.3 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受灾地区镇(街道、园区)向区政府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结合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果,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资金。
5.3.4区减灾委办公室、区住建局要加强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督促、检查,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进度。区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5.3.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减灾委办公室。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减灾委办公室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区、镇(街道、园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镇(街道、园区)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6.1.1 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6.1.2 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
6.2 物资保障
6.2.1 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建设全区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镇(街道、园区)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区、镇、村三级储备库(点)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各类应急避灾、疏散场所也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
6.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6.2.3 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6.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可按规定调用灾区邻近的镇(街道、园区)或村(社区)救灾储备物资。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6.3.1 加强区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建立覆盖区、镇(街道、园区)、村(社区)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6.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共享机制。 6.4 装备和设施保障
6.4.1 各镇(街道、园区)应当配备齐全救灾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区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6.4.2 各镇(街道、园区)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敬老院、居家养老中心、文化礼堂、人防疏散场所、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避灾安置中心(点)、应急疏散基地,并设置明显标志。
6.5 人力资源保障
6.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6.5.2 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应急管理、地震、交通运输、农水、卫生健康、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6.5.3 推行灾害信息员轮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道、园区)、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6.6 社会动员保障
6.6.1 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6.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6.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6.7 宣传、培训和演练
6.7.1 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6.7.2 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6.7.3 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定期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组织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7 附则
7.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面沉降、滑坡等地质灾害,地震、重特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镇(街道、园区)根据本预案,结合本镇(街道、园区)实际,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发布之日20个工作日内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备。区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组织开展对各地编制、修订和演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情况,以及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预案实施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原则上每3—5年修订一次并报区政府审核发布。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监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属国有企业。 |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印发 |
南政办发〔2022〕46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南湖区地震应急预案》、《嘉兴市南湖区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嘉兴市南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