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向服务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根据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局首问责任制。
(一)局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位接待来访群众(或电话咨询)的局机关工作人员。当有两名以上机关工作人员在场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有义务向服务对象提供主动、热情、周到的服务,接听询问电话,要热情礼貌,文明用语,耐心细致地解答,严禁任何形式的推诿塞责、敷衍应付。
(三)服务对象需办理的事项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及时予以办理,一时不能办理的,要耐心说明理由。
(四)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队、中心)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告知或引导其到相关科室(队、中心)或经办人处,并做好接洽工作。经办人不在时,应向来访者做好解释、说明,并负责在事后将情况转告经办人,由经办人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答复。
(五)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承办的职能单位。
(六)服务对象通过电话询问的,首问责任人要作好相应记录。属于首问责任人责任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认真回答,及时处理。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责任范围的,要礼貌、热情地将承办科室(队、中心)或经办人的联系电话告知服务对象。
(七)本局将对首问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责任制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予以严肃批评或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