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局领导干部廉洁行政、奉公守法,结合上级有关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必须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措施和规定。
(二)必须不断加强世界观的改造和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发挥表率作用,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三)必须树立公仆意识和正确的权力观,深入群众,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必须严守各项纪律,带头维护党纪、政纪及法规的严肃性,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不准违反规定赠送、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为谋取个人或本单位利益,向有关领导干部赠送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支付凭证;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支付凭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六)不准在任何公务活动中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
(七)不准在管辖的单位及业务范围内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八)不准利用职权及其便利条件,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私设“小金库”和以各种名目超规定标准发放奖励。
(九)不准用公款吃大喝、挥霍浪费,严格执行食宿接待标准,不准参与黄、赌、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