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学习党中央有关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指示、决定,贯彻执行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市、区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以身作则,廉洁自律,率先垂范。
(二)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信用卡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不准无偿占用企业或下属单位的钱物;不准到企业或下属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任何科室(队、中心)不得利用本局的名义和工作便利,向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索要钱物。
(五)不准营私舞弊,不准违反执法规范。坚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