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南市监处罚〔2022〕544号

发布日期:2022-07-12 14:52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阿燕蔬菜摊(熊春燕):


2022年3月25日,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当事人所经营的姜进行抽检,抽检结果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N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4月2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SP220401-011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为28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照片1页,身份证照片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和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涉案不合格食品的情况;

证据三、涉案姜的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不合格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送达回证,证明涉案姜的抽样、送达情况和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笔录1份2页,证明我局依法进行抽检的现场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7月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嘉南市监罚告〔2022〕59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属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该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28元,并处罚款500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南湖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页面或者扫描二维码直接跳转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页面进行缴纳。或人持有缴款单到南湖区辖区内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禾城农商银行柜台缴纳现金。需要转账的当事人可以转账到: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账号:120406612900009757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东门支行。当事人单位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处罚决定书的相关信息将从即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进行公示。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7 月  11 日

附件:

1.《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八)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摊贩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