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嘉兴市南湖区新嘉街道小罗面制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2MA2B861J26
经营场所:嘉兴市百花综合市场D13-14号店面
经营者:罗恩富
2022年7月7日,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部署到嘉兴市百花综合市场D13-14号店面的嘉兴市南湖区新嘉街道小罗面制品店(罗恩富)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当事人经营的河粉等批次产品按照抽样程序进行抽检。
2022年7月26日,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食品名称为河粉的不合格检验报告(№:CF2205822)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现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的相关须知,同时针对检验报告所指的河粉进行检查,在现场未发现有同批次河粉经营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7日从嘉兴市善康食品有限公司以1.5元/斤的价格采购河粉50斤,采购金额75元;随后将上述河粉放置在嘉兴市百花综合市场D13-14号店面的嘉兴市南湖区新嘉街道小罗面制品店销售区分别加价至2元/斤(批发)和3.5元/斤(零售)对外销售。2022年7月7日,按照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署,由本局抽样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河粉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程序进行抽样,经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河粉检验报告(№:CF2205822)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至2022年7月26日被我局依法查获时,因当事人无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7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不合格通知书和不合格检验报告的现场笔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送达情况;
2.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各 1份,证明承检机构的资质及其检验检测范围情况的事实;
3.检验报告(№:CF2205822)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各 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河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4.2022年8月5日对当事人经营者罗恩富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河粉的来源、数量、价格等情况;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的情况;
6.经营者罗恩富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罗恩富的身份情况;
7.供货商嘉兴市善康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采购发货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河粉的采购来源、数量、价格等情况;
8.2022年7月7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河粉进行抽检的具体情况;
9.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及依法送达相关文书等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和送达情况;
10.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案发后能够积极整改的事实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可以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对其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
2、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3、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