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50620/2022-175633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单位 | 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2-09-08 |
文 号 | 南安委办〔2022〕6号 | 关联类型 | |
文件登记号 | 有 效 性 |
各镇(街道、园区)安委会,区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深入推进全区安全生产“雷霆”执法年活动,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高压态势,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控力度,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现将2022年度第二批6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嘉兴启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且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2021年12月9日,接群众举报线索,位于南湖区新丰镇净湘村南窖浜21号的民房院内有人在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核查,发现成品桶装不锈钢清洗剂、铜清洗剂、合金清洗剂共计4500余公斤,生产原料危险化学品氢氧化钠、氯化镍、硫酸钴等共计1000余公斤及一些手工搅拌设备。经查,嘉兴启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租用该民房从事金属清洗剂的生产和销售,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进行异地扣押,并对清洗剂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合金清洗剂和铜清洗剂属于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同时该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其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相关规定,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分别裁量后合并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顾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销售烟花爆竹制品案。2022年1月17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与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联合检查发现顾某某通过微信群发布烟花爆竹制品销售信息,烟花爆竹制品种类有“小金鱼”摔炮和“仙女棒”冷光烟花,直接通过微信进行交易,共计销售5单,违法所得共计311.8元,其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壹拾壹元捌角(311.8元)”的行政处罚。
三、嘉兴市凤桥镇金玛烟花爆竹店未在核准的地点经营案。2022年1月29日,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发现嘉兴市凤桥镇金玛烟花爆竹店在南湖区凤桥镇新兴路25号实施了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未在核准的地点经营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2022年1月29日12点前停止在新兴路25号售卖烟花爆竹并不得再在未经核准的地点经营烟花爆竹。2022年2月3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仍在新兴路25号售卖烟花,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未在核准的地点经营且逾期未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嘉兴市文韬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案。2022年2月21日,南湖区大桥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人员对嘉兴市文韬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法人员当场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整改的时限。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嘉兴晨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2022年3月7日,南湖区凤桥镇应急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嘉兴晨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执法人员当场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整改的时限。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嘉兴涉梦服饰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案。2022年3月8日,南湖区余新镇应急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嘉兴涉梦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执法人员当场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整改的时限。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各镇(街道、园区)安委会,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要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从严管控各类安全风险,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持续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力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嘉兴市南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