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550567/2023-187494 | 公开分类 | |
发布单位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3-11-29 |
文 号 | 主题词 |
嘉兴市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
法定代表人:闫*
地址: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双龙路2728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8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分选一般工业固废及资源化综合利用。检查发现你单位当日接收嘉兴****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般工业固废(泡沫塑料)未通过“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运行电子联单,也未填报纸质联单。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2.2023年8月28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8张,证明8月28日现场检查到的情况;
3.2023年9月8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当日接收**公司的一般工业固废未通过“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运行电子联单,也未填报纸质联单的情况;
4.一般固废处置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与**公司签订一般固废处置协议的情况;
5. 《关于嘉兴市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分选5万吨一般工业固废及资源化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嘉(南)环建〔2019〕104号}复印件及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嘉兴市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分选5万吨一般工业固废及资源化综合利用建设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专家组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验收的情况;
6.《关于嘉兴****电器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60套精密注塑模具及年产700万件汽车塑料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嘉开环建〔2018〕8号)复印件及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公司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验收及固体废物产生的情况;
7.2023年9月7日对**公司《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3张、9月12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公司固体废物产生及转移到你单位的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经你单位确认的送达地址的情况;
9.二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的,相关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应当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录电子转移联单”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嘉环(南)责改〔2023〕25号《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已作出行政命令。于2023年11月10日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嘉环(南)罚告〔2023〕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2023年11月12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提出申辩意见。经我局集体审议,依照《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罚款人民币2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缴至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账号:19310*******134440000000009
缴款名称: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
缴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营业中心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