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箬善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谢龙于2023年11月29日向我局提交本人(身份号码:51152719********34)的工伤认定申请,称其在安徽省箬善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中海明德里”项目工地工作,2023年7月22日下午在“中海明德里”项目工地12号楼东单元工作时不慎伤到左手拇指。我局在对谢龙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依法受理其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2023年11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注册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恒大帝景25栋2303室邮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和《举证通知书》,该文书于2023年12月1日显示待取件,经多次与安徽省箬善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杨井联系均无人接听。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有效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情形符合《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南人社工伤举证〔2023〕1599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和《举证通知书》。
你(单位)应自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举证并书面说明相关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按上述规定前往我局提供相应证据的,我局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