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550567/2023-146398 | 公开分类 | |
发布单位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3-02-20 |
文 号 | 主题词 |
嘉兴市禾顺喷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8586K
法定代表人:胡卫国
地址: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凤余公路南侧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12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喷塑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有金属粉尘、边角料和废滤芯。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22年5月与嘉兴市嘉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合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但你单位自2021年12月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阶段性验收后未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2.2022年12月6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5张,证明12月6日现场检查到的情况;
3.2022年12月7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情况;
4.《关于嘉兴市禾顺喷涂有限公司年喷漆、喷塑100万件金属件、80万件塑料件及年产50万件五金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南环建函〔2015〕27号)复印件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阶段性验收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验收的情况和工业固废产生的情况;
5.《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合同签订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经你单位确认的送达地址的情况;
7.二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2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嘉环(南)责改〔2022〕75号《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已作出行政命令。于2023年1月17日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嘉环(南)罚告〔2023〕3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2023年1月18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提出申辩意见。经我局集体审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捌万玖仟元罚款(罚款人民币8.9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缴至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账号:193101010400******000000009
缴款名称: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
缴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营业中心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