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新丰茂发针织厂(经营者:王燕红):
因你(单位)涉嫌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本机关已于2023年03月01日到你(单位)经营场所向你(单位)送达南人社监罚听告字〔2023〕第000017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拟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你(单位)经营者不在现场,经与你(单位)经营者联系,本机关将文书留置在你(单位)经营者家中。同日,我局将该文书副本邮寄至你(单位)经营场所。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情形符合《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 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单位)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
南人社监罚听告字〔2023〕第000017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pdf
嘉兴市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