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绿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N381
法定代表人:刘勇锋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凌公塘路1994号1幢108室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2月17、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环境检测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环境检测服务。执法人员随机调取了你单位出具的3份检测比对报告(报告编号:HS2210050101、HS2301310901、HS2301311001),发现报告编号:HS2210050101的报告中检测氨氮使用的GTS-001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无当日的使用记录;报告编号:HS2301310901 和HS2301311001的报告中检测总氮使用的GTS-176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无检测当日的使用记录。报告编号:HS2301311001的报告,其A-A0值(待测水样吸光度)均计算错误,且有明显修改痕迹。执法人员调取了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21日255份检测比对报告,连同报告编号为HS2210050101、HS2301310901、HS2301311001的3份检测比对报告,共258份报告,对所有报告的氨氮原始数据进行核算,所有报告的原始记录数据中M值(查曲线值)与根据校准曲线回归方程计算得出的实际数据均不一致。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资质认定的情况;
3.2023年2月17日、2月21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和现场照片7张,证明现场检查到的情况;
4.2023年2月17日、2月28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生态环境服务的情况;
5.检测比对报告(报告编号:HS2210050101、HS2301310901、HS2301311001)和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设备编号:GTS-176、GTS-001)复印件各1份;《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嘉环(南)登存〔2023〕1号}及送达回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嘉环(南)解登〔2023〕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检测比对报告》光盘(内含报告256份)1张,证明你单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和报告不符、原始记录数据中M值(查曲线值)与根据校准曲线回归方程计算得出的实际数据不一致的情况;
6.《作业指导书》和仪器设备维护记录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使用维护紫外分光光度计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经你单位确认的送达地址的情况;
8.五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嘉环(南)责改〔2023〕3号《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已作出行政命令。于2023年4月28日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嘉环(南)罚告〔2023〕4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2023年4月28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提出申辩意见,表示在线比对数据虽有偏差,但在误差范围内,且无超标排放数据;不是人为主观原因导致,是技术上的失误,不属于虚假报告;已及时做出改正,并提交了整改材料;企业属于小微企业,经历了3年疫情,经营困难;积极在环保e企管上学习法律法规,恳请给一次整改的机会,不予行政处罚。2023年5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后督察,对报告中原始数据氨氮检测原始记录数据中M值进行核查,未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况,完成整改。经我局集体审议,不属于《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年版)》范围;在线比对数据是否在误差范围内,是否超过排放标准并不改变报告中使用的检测仪器无实际使用记录及计算有误导致数据不准确的客观事实;你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人,属于小型企业,不属于微型企业,不符合微型企业从轻条件;环保e企管学法积分不足200分,不符合学法积分从轻条件;已完成整改,依据《嘉兴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与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从轻处罚。依照《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的规定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与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叁仟贰佰贰拾元(人民币2.322万元),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万陆仟伍佰元罚款(罚款人民币5.65万元)。
共计人民币柒万玖仟柒佰贰拾元(人民币7.972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缴至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账号:1931*********0009
缴款名称: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
缴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营业中心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