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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盼代表:
您在区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社保相关政策延续和力度加大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经国务院同意,2020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
2021年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文《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按相关规定正常征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各地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比例或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希望您一如既往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上答复如有不妥,敬请批评指正。
嘉兴市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