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550401/2023-183244 | 公开分类 | |
发布单位 | 区人力社保局 | 发布日期 | 2023-08-02 |
文 号 | 主题词 |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申请人刘公于2023年7月20日向我局提交本人(身份号码:34012219********38)的工伤认定申请,称其在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承建的“云缦世家”项目工地工作,2023年6月5日下午在“云缦世家”项目工地地下室工作时不慎摔倒受伤。我局在对刘公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依法受理其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2023年7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注册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开华道1号邮寄《工伤认定受理和限期举证通知书》,该文书于2023年7月31日退回我局,退回原因为拒收。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有效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情形符合《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南人社工伤举证〔2023〕247号《工伤认定受理和限期举证通知书》。
你(单位)应自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举证并书面说明相关情况。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未在规定时间内按上述规定前往我局提供相应证据的,我局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