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南湖街道杨浩牛羊肉店:
当事人:嘉兴市南湖区南湖街道杨浩牛羊肉店,经营者:杨浩,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三水湾泾水路北东北7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7年9月5日,经营范围是零售、批发:鲜牛羊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2MA29HTMF3Q。联系电话:***。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8日分别从嘉善韩超鲜肉店和嘉善吴磊牛羊肉店购入牛肉、牛胴体,牛鞭,牛尾,然后以80元/千克左右的价格销售给嘉兴市水产肉食品批发市场仁滨腌腊食品批发部,共计销售了10公斤牛肉。2023年5月8日,在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监测中对嘉兴市水产肉食品批发市场仁滨腌腊食品批发部销售的牛肉进行了抽样检测。经抽样检验: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2310917323)一份。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2023年8月18日被本局立案调查,至案发当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牛肉已售完,上述违法食品货值金额无法计算。当事人在采购过程中未有效的履行好进货查验制度,无法说清楚不合格牛肉的来源。。
证据一: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助调查函一份,证明案件的由来。
证据二:《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2310917323),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牛肉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证据三:2023年8月18日的现场检查记录及2023年8月1日的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及已向当时让送达《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2310917323)的时间、地点及告知内容;
证据四:对当事人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牛肉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货值金额等信息等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和身份信息;
证据六:2023年4月4日的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经营场所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及其店面小于50平米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凭证一份,证明当事人向嘉兴市水产肉食品批发市场仁滨腌腊食品批发部销售过10公斤牛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8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嘉南市监罚告〔2023〕56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为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做出改正,并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南湖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页面或者扫描二维码直接跳转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页面进行缴纳。
当事人持有缴款单到南湖区辖区内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禾城农商银行柜台缴纳现金,缴纳后由各办案单位开具罚没款财物专用票据给当事人。
需要转账的当事人可以转账到: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账号:120406612900009757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东门支行。转账后当事人持有南湖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和转账凭证,到南湖区辖区内任何一家工商银行柜台办理确认手续,确认后由各办案单位开具罚没款财物专用票据给当事人。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将于下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当事人也应向社会进行公示。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