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环(南)罚〔202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8-07 10:51 信息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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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阮珍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新禾路**********车间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4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箱包生产、销售。检查发现你单位两条挤出生产线,均配有导热油箱泵,使用导热油为热媒介进行加热。导热油输送管连接处有多处渗漏点,你单位用容器承接渗漏的导热油,贮存在厂房东北角沿墙处铁皮桶内,共有6个废导热油桶,桶内均有废导热油,贮存场所仅用铁皮板进行包围。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你单位废导热油和废导热油桶危废代码均为900-249-08,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2.2023年4月26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10张,证明4月26日现场检查到的情况;

3.2023年5月6日、5月24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情况;

4.《关于嘉兴极客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年产80万只纯PC高档箱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嘉(南)环建〔2019〕23号}复印件及环评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嘉兴极客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年产80万只纯PC高档箱包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阶段性)》(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验收监测的情况;

5.《危险废物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产生危险废物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经你单位确认的送达地址的情况;

7.二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嘉环(南)责改〔2023〕7号《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已作出行政命令。于2023年7月12日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嘉环(南)罚告〔2023〕9-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2023年7月14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于2023年7月17日提出听证申请,同时提出申辩意见:对厂房内存在危险废物的事实认定存有异议;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且已及时进行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应不予行政处罚;至少存在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的情形,行政处罚过重,过罚不相当。2023年7月25日你单位提交撤回听证申请书。2023年7月27日你单位提交整改报告。2023年7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后督察,你单位已建设危废仓库,并按规定张贴标签及周知卡,危废仓库内均按照规定张贴标签标识,废油桶下方均有防渗漏托盘,已整改到位。经我局集体审议,嘉兴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危险废物情况说明》中已明确你单位的废油和废油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其危废代码为900-249-08;考虑你单位整改完成,无主观故意,依据《嘉兴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与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和《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护航经济稳进提质助力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可以适用法定罚款数额下限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与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和《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护航经济稳进提质助力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罚款(罚款人民币10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缴至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账号:1931010104001******000009

缴款名称: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

缴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营业中心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