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55041X/2023-185235 公开分类
发布单位 余新镇 发布日期 2023-09-25
文  号 主题词

余新镇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发布日期:2023-09-25 16:05 信息来源:浏览次数: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升社会形象,保障全镇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余新镇所属机关部门工作的全体在职在编人员,市、区机关部门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和镇各类聘用人员参照管理。

第一章  考勤

第三条  实行上班签到考勤,早上上班时间前在规定地点签到,未签到者作迟到处理。如遇开会、调休、外出办事等特殊情况不能签到的,需向党政办和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注明原因。

第四条  上班时间需短时(半天以内)外出的,班子成员应通知党政办或条线分管部门负责人,其他工作人员要告知分管领导或同事。

第五条  严格执行余委办[2015]8号文件规定的请销假管理制度,班子成员请假由党委书记或镇长批准后报党政办备案。中层干部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1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初审,报镇党委书记或镇长同意后方可休假。机关一般干部、镇各类聘用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休假;1至3天(含3天)的,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3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初审,报镇党委书记或镇长同意后方可休假。

第六条  请假获准后方可离岗,紧急情况除外。假满后应当准时返岗销假,确有正当原因仍不能按时上班的,必须提前续假。

第七条  短时外出不告知,不请假、请假未获准或未履行续假手续而自行脱岗的,作旷工处理。旷工达三天及以上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年终考核不合格,镇各类聘用人员按规定辞退。

第八条  请假须向党政办申领《请假单》并按规定获准后交党政办保存作考勤依据。

第二章 会议

第九条  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的各项规定,会务工作人员应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联系人提前通知到位,重要会议通知应由领导签发。

第十条  与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须提前请假,不请假不到会作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与会人员须认真参会,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不在会场随意走动。会议期间应将手机设置为静音,接听电话不得影响其他与会人员。

第十二条  会议发言、讲话提倡简明扼要,有发言时间规定的须严格遵守。

第十三条  需要保密的会议讨论事项,与会人员不得录音、泄密。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有维护会议纪律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住夜值班

第十五条  机关干部分组按编排班次24小时值班,值班领导为该值班小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值班人员必须准时到岗,值班期间不得饮酒、打牌或擅自离开值班岗位。

第十七条  值班组长协助值班领导开展工作,负责作好人员分工、值班记录、交接班工作。

第十八条  重要事件应及时处理,同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四章  窗口服务

第十九条  窗口单位主要指镇便民服务中心的有关窗口等。

第二十条  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接受派出部门和中心双重管理,派出部门负责人员安排、业务技能提升,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窗口单位工作人员须熟悉掌握本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计算机信息处理技能。

第二十二条  中心工作人员须提前5分钟到岗,规范着装,亮证上岗,短时离岗须出示告知牌、联系电话,语言举止文明,不准在大厅办公区域会客,不准因办理私事占用电话线路。

第二十三条  窗口单位实行首问责任制。群众到窗口办事问到的第一个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要认真履行接待、引导、解答、办理的工作职责,不属于本岗位职责范围内以外的事宜,也要热情联系、指引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四条  窗口单位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应当在规定或承诺期限内办结相关事项,能够提前办理的尽量提前办理。

第二十五条  窗口单位实行一次性告知制。群众办事手续不全的,应当将补办事项及相关要求一次全部告知。

第二十六条  窗口单位实行AB岗制。部门派驻窗口单位人员为A岗,另安排一人为B岗。A岗如有请假,B岗顶替,确保窗口服务不断。

第二十七条  中心工作人员要保持稳定,原则上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年,调整需征得分管领导同意。

第五章 作风纪律

第二十八条  廉洁奉公。不准接受服务对象的礼金、礼物、宴请和娱乐、休闲活动。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和子女及其他亲友谋取利益。

第二十九条  注意形象。工作日中午不得饮酒,办公场所不得打牌、游戏,上班时间不准聚众闲谈、网络聊天、观看影视剧。

第三十条   厉行节约。一人限一处办公场所、一套办公设备。

第三十一条  令行禁止。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干部遵守行为规范与考核奖惩挂钩。对违反行为规范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作谈话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奖金、辞退等处理。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行为规范由党政办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有明确详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行为规范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