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550081/2023-185355 | 公开分类 | |
发布单位 | 区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3-09-27 |
文 号 | 主题词 |
第一条 区财政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财政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按照分工,协助局长负责分管的工作。
第二条 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局例会)。财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条 副局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局长的委托负责有关工作;可按分管的工作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财政工作的专项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局长报告。对于政策性的问题,要经过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好助手和参谋作用。
第四条 局长出差期间,财政局工作由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副局长出差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代管。
第二章 局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责,积极主动做好工作。
第六条 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实行行政负责制。科长(主任)、不设科长(主任)的副科长(副主任)主持科室、事业单位全面工作,副科长(副主任)协助科长(主任)工作。科长(主任)出差期间,科室、事业单位的工作委托副科长(副主任)负责。
第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之间要相互支持、密切合作、顾全大局,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相互之间要主动协调,共同研究解决。
第八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要定期向分管副局长和局长报告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并主动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三章 全面履行财政职能、坚持依法行政
第九条 全面履行理财职能,牢固树立和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有所积累、四要增强宏观调控能力”的理财原则,认真实施“三个三”工作措施,科学理财、依法理财,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条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和行政复议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四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十一条 财政局及各科室、各事业单位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协作性和预见性,搞好月度、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加强对基层财政所(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区财政根据每年经区人代会批准的报告,结合财政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年度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同时要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当前财政收支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区财政局对镇、街道办事处财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例会)、全局会议及其他专题会议制度,讨论研究解决财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决定有关重要事项,部署重要工作。
第十五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主要议题由:⑴听取局长、副局长通报分管工作情况,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⑵研究处理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⑶讨论研究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事项;⑷讨论研究需要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召开前,应将会议议题通知参加会议成员,对讨论研究涉及全局性的重要问题,应事先作好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初步方案,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局务会议(局例会),由局长召集,局领导和所有中层参加。局务会议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或延期召开。局务会议的主要议题由:⑴传达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重要指示和会议精神;⑵通报全区财政工作的重要情况,总结及安排全局阶段性工作;⑶研究讨论全局工作计划、管理制度的制订完善等工作事项;⑷讨论通过需要局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局务会议由办公室作好记录,必要时应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以文件形式印发。
第十七条 全局会议,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全体局机关干部职工参加。全局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及时召开。全局会议主要议题是传达贯彻区委、区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以及局党组、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意见和会议精神,通报全局工作情况,部署全局今后工作。全局会议会务由局办公室承办,并安排人员作好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全区财政工作会议。根据上级部门和区领导的指示以及财政工作的情况,召开全区财政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局办公室组织安排。全区财政工作会议一般以区财政局名义召开,如有必要在征得区政府同意后也可以区政府名义召开。参加人员一般为各镇(街道)财政所(办公室)、局机关各科室、局属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等;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各镇(街道)分管领导参加会议,同时邀请区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会议。
第十九条 专题会议,为了专题研究涉及全区财政工作的重大问题而召开的会议,由局长或分管局长提出并召集,局办公室为主负责安排,有关职能科室配合。
第六章 公文处理制度
第二十条 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局里在OA办公系统中公文流转程序审批处理。
第二十一条 局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管理机构,来文、来函一律由局办公室负责统一签收、登记、传阅、管理。⑴办公室应在收到来文当日,把文件传到OA办公系统上做好登记。⑵收文登记后,承办件由局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和传阅件一起在当日或隔日根据收文内容传送给局长、对应分管领导或科室(中心)阅处。⑶由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文件,局领导和各科室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处理完毕,一般文件(除经费处理等需研究商讨后再定的)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各岗位不得截留压滞。
第二十二条 报局领导审批签发的文件,按照以下原则办理。⑴局内各科室报局领导审批的文件,除特别紧急或需特殊保密的事项外,均应送分管局长审阅后由局长签发。⑵局发布的决定、公告、通知由局长签发。报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和省市财政部门的请示、报告、意见,由局长签署;局长不在期间,如遇紧急情况,可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署。⑶发往各镇(街道)、机关各部门的财政规章制度和涉及财政预算的重大问题的处理,重要的政策宣传稿件,表彰财政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的通报等,应由局长审批签发。⑷由科室经办同志起草的文件,须经科长(主任)审核,重要文件须经科室集体商量研究;内容涉及相关科室的,须经相关科室会签,会签时间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然后按规定程序呈局领导审签。⑸对由外单位主办的联合发文或会签稿,应先由有关科室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签注意见后,传局分管领导审阅、局长签发,再传送办公室校对无误后予以印发。
第二十三条 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府关于全面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凡是其它部门到财政局审批、审核的文件、财务、票据报销材料,各业务科室应一次性告知,实现申报材料一次提交、事项办理只跑一次,有些文件材料可借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不用跑一次”。
第七章 作风纪律
第二十四条 局领导及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财经、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拓展新思路。除积极参加省财政厅、市财政局组织的业务学习外,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学习讲座。(在职研究生学历教育、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教育培训属个人行为,局里将不再组织安排。)
第二十五条 局领导在一般情况下,每年都要保证下基层时间不少于4周;科室干部在一般情况下,每年都要保证下基层时间不少于5周。结合财政工作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深入基层,有针对性地搞好调查研究,局以及各科室每年要制定调查研究工作规划,每一项调研课题都要具体落实到人,确保调研计划的完成。更好地为上级领导决策和人民群众服务。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对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例会)、全局会议议定的事项,各有关科室、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及时落实。对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的,各参加人员应按照保密规定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局领导及各科室、下属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和请假制度。
第二十八条 局领导及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下属,严肃各项纪律,做廉洁自律的模范,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不得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树立清正、廉明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