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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733199846/2024-172080 | 公开分类 | |
发布单位 | 区政务数据局(行政审批局) | 发布日期 | 2024-01-16 |
文 号 | 主题词 |
(2024年第1号)
由南湖区新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清华社区卫生服务站提出注销申请,经审查,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同意注销南湖区新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清华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将注销的医疗机构情况公告如下: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320233040211B2001
2.设置单位(人):南湖区新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医疗机构级别、类别:社区卫生服务站
4.医疗机构名称:南湖区新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清华社区卫生服务站
5.医疗机构选址:嘉兴市南湖区清华社区内
6.医疗机构性质:非营利性(政府办)
7.医疗机构床位(牙椅):0张(0张)
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