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科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8651,法定代表人徐月辉,住所南湖区余新镇新盛路****。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11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3年7月新增1条挤出生产线。调查时你单位该项目的环评已编制完成,但未通过审批部门审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信息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年11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生产状况及建设项目投产情况;
3.2023年11月1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单位现场生产情况;
4.2023年11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已投产项目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的情况;
5.你单位提供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证明你单位新增挤出生产线的购入情况;
6.你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及《新建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各1份,证明你单位环评审批及验收现状;
7.由嘉兴信昌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未经审批建成投产设备的投资额;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受送达人收件地址及联系方式的确认情况;
9.两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我局于2023年11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嘉环(南)停建〔2023〕5号《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已作出行政命令;于2023年12月12日以嘉环(南)罚告〔2023〕31号《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2023年12月12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提出申辩意见。经我局集体审议,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玖仟玖佰柒拾陆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9976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缴至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账号:19310******0134440000000009
缴款名称: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
缴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营业中心。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