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人名称/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违法依据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嘉兴网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行政处罚案 | 嘉兴网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陈素清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对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行政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嘉南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93号 | 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2024/9/12 |
2 | 嘉兴聚缘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处罚案 | 嘉兴聚缘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高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嘉南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96号 | 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2024/9/27 |
3 | 嘉兴市南湖区代代康紫景雅苑幼儿园对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案 | 嘉兴市南湖区代代康紫景雅苑幼儿园 | 吴建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对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嘉南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98号 |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2024/9/30 |
4 | 谢金龙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行政处罚案 | 谢** | 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嘉南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95号 | 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2024/9/26 |
5 | 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魅力文化娱乐场对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行政处罚案 | 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魅力文化娱乐场 | 陈嘉杰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对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 | 嘉南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97号 | 罚款人民币柒仟元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2024/9/30 |
6 | 银乐迪娱乐有限公司嘉兴旭辉广场分公司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处罚案 | 银乐迪娱乐有限公司嘉兴旭辉广场分公司 | 李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 | 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嘉南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99号 |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 | 2024/9/30 |
7 | 浙江弘一供应链有限公司对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行政处罚案 | 浙江弘一供应链有限公司 | 汲扬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对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嘉南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94号 | 罚款人民币捌佰元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2024/9/25 |
8 | 嘉兴友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行政处罚案 | 嘉兴友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金海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 |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行政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 嘉南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91号 | 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2024/9/6 |
9 | 嘉兴友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案 | 嘉兴友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金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嘉南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92号 | 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2024/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