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024-191559 | 公开分类 |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10-16 |
文 号 | 南政办发〔2024〕31号 | 主题词 |
嘉兴南湖高新区、湘家荡区域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南湖各单位:
《嘉兴市南湖区国有土地上征迁项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南湖区国有土地上征迁项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南湖区国有土地上征迁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协议搬迁项目)安置方式,满足被征迁房屋所有权人多元化安置需求,提高安置工作效率,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嘉兴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嘉政发〔2022〕16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22〕28号),结合征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房票概念
本办法所称房票是指房票发放单位出具给被征迁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的购房结算凭证。国有土地上征迁项目的房票发放单位为征迁实施单位。房票的使用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原则。
二、房票使用
(一)适用范围
南湖区辖区范围内(南湖区行政区域内,不含长水街道、城南街道,下同)实施的国有土地上征迁项目,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适用房票结算。具体适用情况在征迁补偿方案中明确。
(二)房票核发
1.被征迁人选择房票的,在腾空交付且注销被征迁房屋后,可凭征迁补偿协议、身份证明和验收确认的空房交接单申请发放房票,经房票发放单位确认,由房票发放单位向被征迁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票。
2.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的核发对象为被征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则上一份征迁补偿协议限发放一张房票。房票样式统一印制,应当注明征迁项目名称、房票编码、协议编号、房票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票面金额、开具日期、使用期限等信息。房票由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监制。
(三)持有人和使用人
房票持有人为被征迁房屋所有权人,房票使用人为被征迁房屋所有权人及其近亲属(房票持有人以外的房票使用人使用房票须提供房票持有人授权书及亲属关系相关证明材料)。
(四)票面金额
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迁房屋货币补偿的总额(不含搬迁补偿费),房票票面金额资金计入征迁成本。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适用房票的,房票票面金额依据《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22〕28号)关于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奖励的标准执行。
2.国有土地上协议搬迁项目适用房票的,房票票面金额在协议搬迁补偿方案中明确。
3.选择房票的,搬迁补偿费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其中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仅计算一次。选择房票的,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偿费。
(五)使用期限
房票自开具之日起生效,使用期限为24个月,房票使用人应在使用期限内用于购房支付,使用期限内不得申请兑付。如遇房票使用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情况,房票未使用的,可向房票发放单位提供证明材料申请部分兑付。
房票使用人使用房票购房的,应在房票使用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六)可购楼盘
房票在南湖区辖区范围内通用,可购楼盘原则上为南湖区辖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凭房票结算且已取得预(销)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公寓楼。房票可购楼盘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申报,南湖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
(七)房票购房
1.房票票面金额可直接抵扣相应购房款。房票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由房票使用人自行支付。房票使用人符合相关住房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房票使用人适当优惠。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发生购房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三、房票变更
房票不得抵押、质押。房票尚未使用且仍在使用期限内的,可由房票持有人和受让人共同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变更房票持有人(仅限一次),变更后的房票使用期限、票面金额等数据信息保持不变。具体规则如下:房票持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房票权益转让协议公证书,经房票发放单位审核通过后,可对房票持有人进行变更;房票持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依法决策的文件经房票发放单位审核通过后,可对房票持有人进行变更。
房票变更后,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缴纳。
四、期满处置
使用房票购房的,使用金额达房票票面金额85%(含)以上的,剩余部分由房票持有人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兑换货币;使用金额未达房票票面金额85%的,剩余部分在房票使用期限届满后可由房票持有人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兑换货币。未使用房票购房的,可由房票持有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届满后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兑换货币。
房票未使用的、使用剩余部分兑换的货币为票面金额、购房后剩余部分的票面金额及其持有期间利息,利息按房票生效之日当日人民银行二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利率上浮20BP计算。
房票发放单位收到书面申请后30日内完成前述货币款项兑付。
五、房票换发
如房票使用金额未达房票票面金额85%且仍在使用期限内的,房票持有人需要换发房票的,经房票发放单位确认后,予以换发房票。换发的房票除票面金额、房票编码及开具日期等信息外其余内容保持不变。已部分使用的房票由房票发放单位予以核销。
六、退房处置
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并已经兑付房票使用金额,又因特殊原因协商一致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票使用金额退回房票发放单位,由房票持有人与所购房的房企共同向房票发放单位进行备案,重新发放房票,重新发放的房票持有人、房票使用期限、房票票面金额等数据信息保持不变。
七、房票结算
签订新建商品房购房合同时,房票使用人应当将房票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若购房人非房票持有人本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配合房票发放单位做好审核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收取的房票转交出票的房票发放单位并报告房票使用人购房情况。报备后,由房企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到房票发放单位申请房票使用金额兑付,房票发放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结清相应款项。房票结算资金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房票办理业务数据应当对接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与房屋交易数据实现互通共享。具体结算方式可由房票发放单位确定。
八、其他规定
(一)由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一建立全区房票信息管理系统,规范房票出具、变更、结算、兑付等业务。
(二)所有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房票发放单位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所有权人自行承担。
(三)南湖区国有土地上征迁项目房票涉及资金由区财政根据市、区做地机制、财政体制予以保障。纪检监察、财政、住建、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房票实施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严禁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禁房票套现等行为。对房票实施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其他未尽事项由征迁实施单位在征迁补偿方案中明确。
九、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试行两年。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作出征迁公告的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监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5日印发 |
南政办发〔2024〕31号(编号)关于印发《嘉兴市南湖区国有土地上征迁项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