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550313/2024-191249 | 公开分类 | |
发布单位 | 区公安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4-10-08 |
文 号 | 主题词 |
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的规定,2024年9月19日、9月24日、9月27日,经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确认,苏许银、陆智彬、姚根华的行为系见义勇为行为。现依据《南湖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决定对苏许银、陆智彬、姚根华予以嘉奖,现予公示。
1.苏许银,男,1971年1月生,住址:嘉兴市嘉善县魏塘镇世纪公寓(江西上饶籍),嘉善某建筑公司员工。
2.陆智彬,男,1972年9月生,住址: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湘景苑小区,嘉兴市某公司员工。
3.姚根华,男,1965年6月生,住址: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八里花苑小区,自由职业。
本次公示时间从2024年10月8至10月15日。凡组织或个人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进行反映。以组织名义反映的,需在材料上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需用真实姓名并告知联系办法。反映问题必须实事求是。
来信、来访: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来电:83673609
联系人:干伟锋、王健
嘉兴市南湖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0月8日
附件:苏许银等三人义勇为简要事迹
苏许银、陆智彬见义勇为事迹
2024年7月9日晚,苏许银路过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乌龙桥时,发现女孩朱某叶(15岁)欲跳河轻生遂留意;后发现女孩跳入河中,其与陆智彬及另一群众(暂未查实身份)跳到河中进行施救,经努力三人一起将跳河女孩营救上岸。
姚根华见义勇为事迹
2024年9月18日23时50分许,姚根华在南湖区大桥镇十八里大桥下垂钓时,发现一男子跳入平湖塘河中,其见状迅速划船前去救援,并在落水点几十米远外将人施救小船,后配合民警一起将该男子救上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