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于2024年1月21日被嘉兴市南湖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到群众举报后核查线索时查获。经查,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过其天猫店铺向公众出售《长安客》和《正义的回响》出版物。2024年1月25日,根据嘉兴市南湖区新闻出版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该出版物均为非法出版物,为盗印天津人民出版和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相关出版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经营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关系,损害了公共利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人对该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事实无异议。本案于2023年1月25日调查终结。因该案件涉嫌构成,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已将本案移送嘉兴市南湖区公安分局办理。
二、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典型案例,且案件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侵犯了作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秩序。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已超出本局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等有关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已将本案移送嘉兴市南湖区公安分局办理。
三、指导意义
打击非法出版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各部门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明确打击非法出版物总体工作目标,压实主体责任。同时,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尊重创作者的创作成果,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就会被调动起来,更多更好的作品就会不断推出,更有利于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南湖区文化和旅游局将进一步走深走实知识产权保护共治一系列工作,通过常态化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多部门联合检查以及结合各类主题日宣传普及著作权知识等方式,切实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管,全力打击非法出版物,优化文化市场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