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550065/2024-193318 公开分类
发布单位 南湖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4-12-10
文  号 南政发〔2024〕56号 主题词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苏许银、姚根华等三人见义勇为行为予以行政奖励的决定(南政发〔2024〕56号)

发布日期:2024-12-10 17:26 信息来源:南湖区政府浏览次数:

嘉兴南湖高新区、湘家荡区域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南湖各单位:

为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社会正气,积极倡导见义勇为精神,根据《南湖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相关规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苏许银、陆智彬、姚根华三人予以行政奖励。

见义勇为、救人于危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希望全区上下以见义勇为事迹为榜样,积极关心、支持、参与见义勇为,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风气。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扬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进一步开创见义勇为事业新局面,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助力“两大主平台”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见义勇为名单和主要事迹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见义勇为名单和主要事迹


一、苏许银、陆智彬见义勇为事迹

1、苏许银,男,1971年1月生,住址:嘉兴市嘉善县魏塘镇世纪公寓小区(江西上饶籍),嘉善崇余土石方有限公司员工。

2、陆智彬,男,1972年9月生,住址: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湘景苑小区,嘉兴市星诺管桩构件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苏许银、陆智彬见义勇为事迹:2024年7月9日晚,苏许银路过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乌龙桥时,发现女孩朱某某(15岁)欲跳河轻生遂留意;后发现女孩跳入河中,其与陆智彬及另一群众(暂未查实身份)跳到河中进行施救,经努力一起将跳河女孩营救上岸。

2024年9月19日、9月27日,经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确认,陆智彬、苏许银的行为系见义勇为行为。

二、姚根华见义勇为事迹

姚根华,男,1965年6月生,住址: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八里花苑小区,自由职业。

姚根华见义勇为事迹:2024年9月18日晚,姚根华在南湖区大桥镇十八里大桥下垂钓时,发现一男子跳入平湖塘河中,其见状迅速划船前去救援,并在落水点几十米远外将人施救上船,后配合民警一起将该男子救上岸。

2024年9月24日,经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确认,姚根华的行为系见义勇为行为。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监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属国有企业。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日印发


南政发〔2024〕56号 关于对苏许银、姚根华等三人见义勇为行为予以行政奖励的决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