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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区纪委区监委 发布日期 2024-12-20
文  号 - 关联类型
文件登记号 有 效 性

南湖区纪委区监委派驻机构参加或列席综合监督单位会议制度

发布日期:2024-12-20 14:22 信息来源:浏览次数:

为充分发挥派驻机构“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不断压实各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提升监督质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参加或列席会议范围

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综合监督单位以下会议:

(一)研究部署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

(二)研究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议题的会议;

(三)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两个责任”履责述评、述职述德述法会议;

(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及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等有关会议;

(五)开展警示教育、研究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等会议;

(六)年度工作部署、工作总结会议;

(七)研究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处置意见的会议;

(八)研究、制定、修改重要制度或议事决策规则、考核标准的会议;

(九)按照上级纪委或派驻机构等要求召开的会议;

(十)其他需要参加或列席的会议。

二、参加或列席会议流程

(一)综合监督单位一般在会议召开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将有关会议议题、时间、地点书面告知派驻机构。

(二)派驻机构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和当前工作安排决定是否参加或列席,并向会议组织单位反馈。

(三)派驻机构原则上由组长或副组长参加或列席综合监督单位有关会议,组长或副组长因故不能参加或列席时,可以委派组内其他成员。

(四)派驻机构参加会议时,对会议决策过程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综合监督单位经会议研究形成的会议纪要、制度机制、议事决策规则、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党纪政务处分决定等,要于相关文件出台后7个工作日内报派驻机构备案。

(六)派驻机构对会议后续决策事项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将有关情况向综合监督单位进行反馈。对监督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制度漏洞,提醒督促综合监督单位及时整改完善。

三、派驻机构参加或列席会议的职责

(一)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符合党纪法规规定以及违反组织原则、决策程序的事项,派驻机构参会人员有权当场提出不同意见和建议;现场不能确定的,参会人员应在会后及时请示区纪委区监委,由区纪委区监委按照属于重大事项的3日内、属于一般事项的7日内的要求予以反馈;会后发现的,需第一时间向有关单位提出补充意见和建议。

(二)派驻机构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要严明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尽职尽责,既要从严监督,又要做到不越位、不越权,不干扰监督单位的正常议事和工作秩序。

(三)派驻机构要定期向联系本派驻机构的区纪委区监委班子成员报告本组参加或列席会议执行情况,遇到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向区纪委区监委报告。

四、综合监督单位的职责

(一)综合监督单位要把贯彻执行本制度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应主动邀请派驻机构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自觉接受监督。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提高认识,要明确一名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负责日常联系沟通派驻机构参加或列席会议有关事宜,为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责任提供便利。

(二)会议召开前,综合监督单位要向派驻机构通知会议议题,并附会议议事依据的政策、文件等有关情况,同时按照会议议事规程加强会前沟通,以确保监督和议事效果。派驻机构如因故未能参加或列席会议,会议组织单位应主动与派驻机构进行沟通联系,及时报送相关会议记录和事项决策等材料。

(三)综合监督单位应邀请派驻机构参加或列席会议而未邀请的,对派驻机构提出的合理性建议和指出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采纳的,对有误不纠正、不制止、不报告、不处理的,一经发现并查实,由区纪委区监委对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造成决策失误或其他不良影响及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向有关单位发出纪检建议书。

(四)综合监督单位对派驻机构提出的建议和指出的问题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区纪委区监委反映,由区纪委区监委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反馈;对派驻机构提出的不当的建议或意见,由区纪委区监委责令纠正。

五、其他

区纪委区监委每年定期对派驻机构参加或列席综合监督单位重要会议、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开展检查,相关情况纳入年度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责任考核。